“张卫健一屁股坐在我肚子上”
“谢霆锋踢我左腿根,我想着就后怕,差点踢到关键部位”
对于这个后续报道持续经月,哄炒到“中国人都知道”的受伤事件,我们可能不清楚的是“打尸体”的实际过程只持续了8-10秒,这是王伯昭亲口承认的。“他们猛打猛踢我的
感觉是大概持续了8秒到10秒,你现在觉得这个时间很短?这个时间够跑100米,能打10到20拳。”
“我是躺在地上装尸体啊,完全没有反抗,他们想打哪里都成”。
或许是由于记忆反复重演,也或许是由于笔录和律师调查的帮助,王伯昭在自己受伤的细节叙述上,逻辑非常清晰。
他很清楚记得张卫健的第一下“攻击”就是坐在他的肚子上,“我当时没法反抗,因为张卫健第一下就是坐在了我的肚子上,当时我呼吸就调整不过来了”。
根据王伯昭的回忆,张卫健主要“攻击”上半身,“第二下就是右勾拳打在了我的左耳门子上,当时就觉得五雷轰顶,根本就来不及思考”。
而谢霆锋主要踢到了王伯昭的腿部,“谢霆锋踢我左腿根,我现在想起来就后怕,差点他就踢到关键部位”。
8-10秒后,王伯昭主动喊停,“我当时真的希望导演或者现场制片主任喊停,但是没有人说话,我只好自己喊停。张卫健说‘导演没说停你喊什么,这条不算再拍一条’,谢霆锋没有说话,他的助手说‘哪有演员喊停的,你是专业演员吗’。”
“我回答‘我是专业演员,但是现在我受不了了’”。
王伯昭随后自行走出片场、报警,然后驾车前往警署,并且两次往返在医院和警署之间,在这个过程中“我的腿越来越疼,淤血越来越严重”。
诉讼原因
“他们不能没有说法”
王伯昭说“他们不能没有说法,不能到趟医院,作秀一样说声‘对不起哦’,拍张照片就走了”,这就是他的起诉原因。王还反问记者,“如果是你被打,你说道个歉是不是就可以了?”
但是同样按照受伤初期报道中王本人叙述,他当初要求的“说法”真的就只是当面道歉以及致歉声明。
随着事件发展,王晶出面主持新闻发布会进而引发艺人集体签名后,张、谢两人从拒不道歉,转而两度发表联合道歉声明,第一份措辞外交,第二份口气已经明显根据王伯昭的异议做出了修改,从这些变化过程中,旁观者不难看出两人立场在逐步后退。
与此同时,受伤者王伯昭却变得越来越强硬,有人据此猜测说,这是王伯昭身后拥有智囊团支持的缘故。
物证
笔录材料、录像带、二十多位证人材料
王伯昭承认目前取证过程决定上诉时间,因为他的律师需要搜集更多证据,而目前能够作为未来诉讼的物证包括:双方在怀柔分局存档的笔录材料、剧组四台摄像机拍摄到的画面,以及二十多位证人证词。
这些物证并非全部对于王伯昭有利,在所有的录像制品证据中“四卷(拍摄)录像带交在怀柔分局手上,从法律角度我的律师可以看到”。另外,当时在场的演员杨雪(音)公司也拍摄到了部分当时情景,但是王伯昭也说这些镜头人家未必会愿意拿出来当作物证。
除此以外,“现场的二十几个证人是他们的,说张卫健没有故意打人是误伤,我没找到1个证人。”王伯昭说。
在有关事件报道中,曾有媒体援引王伯昭的口吻报道说张卫健从未到怀柔当地警署做过笔录,记者向王伯昭求证此事时,王伯昭沉吟良久说“我相信我们的警方不会这么无作为的,他(指张卫健)应该做过笔录”。
伤情
轻微伤上限、尿血3个“+”超出正常值
记者反复追问王伯昭法医鉴定对于他伤情的判断,因为我国司法鉴定系统中并不存在所谓“轻微伤偏重”的措辞。在我国法医鉴定等级中,轻微伤之上是轻伤(可提起公诉底线),进而是重伤,而“轻微伤偏重”这个被媒体广泛使用的不标准说法很容易被误导成“偏重伤”。
王伯昭回答说,正式报告上写着“轻微伤上限”。
随着伤势逐渐痊愈,在事件发生31天后,王伯昭根据律师吴昊的意见重新进行了伤情鉴定,以此作为证据保存。
很明显,王伯昭已经粗略了解了相关法规,他在提到“轻微伤上限”的具体处理结果时一口就说出了正确答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实际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他们可以拘留15天”。
虽然目前软组织严重挫伤等外部损伤已基本消除,但是身为男人王伯昭很担心自己的肾,“我就担心我的肾,我的检验报告说尿血,医院医生告诉我将来就算好了,但是肾也不可能跟从来没有受过伤一样”。
记者希望王伯昭能够明确化验报告中有关肾损伤的具体指征,他很清楚地回忆说是3个+号。由于王伯昭当时情绪激动,记者没有办法解释,从医学指征看,对于一般尿血5个+号意味确诊,3个加号则代表超越出正常值。而且考虑他当时腿部淤血会导致肾脏负荷突然加大的事实,即使立足于急性外伤性损伤,3个+号也不太有机会导致长期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