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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娱乐讯 5月27日下午17时,央视主持人鲁健、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中国华鼎满意度调查秘书长王堃受邀做客新浪娱乐。三人就明星代言及名人公众形象与个人权益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以下为聊天实录:
主持人:各位亲爱的新浪网友大家好,欢迎来到新浪视频演播室,我是主持人廖京。
国务院新闻办于5月26号,也就是本周二上午10点召开了一个新闻发布会。在会上,他们请来了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负责人,介绍了关于“办理生产消费假药劣药刑事事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其中我们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副院长提到,从司法角度来看,根据《刑法》的规定,明星若明知生产销售的假药、劣药而为其做代言,将作为共犯处理,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今天就这个话题我们请来了三位嘉宾,第一位是中央电视台的知名主持人鲁健。
鲁健:你好廖京。
主持人:第二位是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以及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律师。邱律师您好。
邱宝昌:主持人好,新浪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还有一位,在我最身边的这位是王堃,是华鼎满意度调查秘书长王堃先生。
王堃:主持人好。
主持人:欢迎您。三位,你们应该是在新闻事件最前沿的一些工作者,有律师、媒体的主持人以及秘书长,大家听了这个新闻,知道这个新闻吗?
鲁健:知道。
王堃:知道。
什么是“名人”?如何界定?
主持人:这个新闻还特别新,昨天上午10点才出来这个法律法规。我们听了以后还是觉得挺震惊的,这个事情还被提到了《刑法》的层面上。
邱宝昌:在意料之中。昨天下午我在开会的时候,《北京日报》和《中国日报》的记者就这个问题让我谈一些看法。因为我原来对名人、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责任,我写了一个论文,发表在《中国工商管理研究》上。因为这个词,老百姓通俗讲是名人代言广告。什么叫名人很难界定。像鲁健大家都知道是名人,法律上“名人”很不科学,很难界定,应该叫自然人。你是不是名人?大家约定俗成都心知肚明,但是他为什么找你代言呢?正因为你在公众中有影响,所以才找你,就是老百姓所俗称的名人。实际上法律不是专门对名人的,上次在《食品安全法》出台的时候,很多明星就提出了这个法为什么要让我们承担连带责任?实际上这个法律不是对名人,也不是对明星的,他是对自然人,你参与了,你就要承担连带责任,是原来《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当时《广告法》对自然人的责任很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责任,以及推荐产品的社会团体,自然人不在这个群体之内,所以很多虚假广告,自然人也就是明星、名人,他为什么发布虚假广告,又拿到很多代言费不承担责任呢?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所以,《食品安全法》第一次就从民事上规定了自然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发布虚假食品广告。这次“两高”的司法解释,从刑事上加大了惩处力度。
主持人:我听懂了,邱律师的意思是本来是一个民法的问题,现在提到一个高度,是刑法的问题。
鲁健:从法律的角度操作起来也有一定的困难,首先就是您说的怎么去界定,因为这是一个新的司法解释,怎么界定,什么样的人算名人。给商品广告代言的除了名人以外也有一些山寨名人。
鲁健:知名度多大算是名人?
邱宝昌:主要指的是自然人。
“明星代言假药视同共犯”说法不准确
主持人:大家认识上第一个想到的,一定是平时大家电视里或者是舞台上,大家熟脸,都是能经常看到的一些人物。
鲁健:昨天晚上我正好也和高检还有几个律师朋友在一起吃饭,也在说这个问题。因为昨天很多媒体,包括今天很多媒体都在关注这件事情,但是我发现很多媒体把这个简化成明星代言假药视同共犯。这有点太耸人听闻了。
邱宝昌:不准确。
鲁健:有点不太准确。
主持人:大家共识上名人等同于明星,就是经常舞台上或者是电视机上,经常能出现的一些面孔。
鲁健:刚才从法律的角度一解释,它有很多法律前提,比如你必须是在首先知情的情况下,可能情节还得到一定的程度。
王堃:严重到一定程度。
鲁健:明星主持人谈代言 名人效应大
主持人:我特别想问一下鲁健,您作为我们也是电视上太熟的面孔了,您作为明星类的主持人可以代言吗?
鲁健:我们倒是不担心可以触犯法律,因为首先在法律之前,我们内部的行业规定就已经非常明确地规定了,中央电视台的主持人,不管是新闻主持人还是体育节目主持人,还是文艺节目主持人,一概不准参加任何商业活动,也不准参与广告的代理。所以,我们既然前面已经有这条红线,在内部行规已经大家止步了,很难犯这个问题。但是从我个人的角度来讲,主要是明星这两个字太敏感了,让大家一下就把它关注到了。当然从一个角度来讲,这个事情能够提起大家对于这个事情的关注程度,对于防范假冒伪劣产品,应该有一定的好处。
主持人:之所以大家都来关注这个事情,其实还是因为它的明星效应,明星效应就体现在咱们这个产品为什么之所以让明星来代言,让名人来跟老百姓说这些话,可能他们的宣传影响力还真的是特别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