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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要增强法律意识 代言也可流程化(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27日18:47  新浪娱乐
明星要增强法律意识代言也可流程化(组图)

王堃谈明星的法律意识

明星要增强法律意识代言也可流程化(组图)

鲁健畅谈

明星要增强法律意识代言也可流程化(组图)

邱宝昌认真聆听

明星要增强法律意识代言也可流程化(组图)

三人合影

  邱宝昌:很多是爱屋及乌。因为明星、名人是公众人物,他在某些方面可以说有杰出的表现。所以,老百姓喜欢他,喜欢他这方面。很多商家利用了公众人物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爱屋及乌的意识,选择他去做这种品牌代言。我喜欢鲁健,我就喜欢鲁健代言的这种商品或者服务。

  主持人:对,鲁健,我们都是您的粉丝,您要代言哪个产品?咱们想象一下。不敢?

    明星代言要与自身价值认知度吻合

  鲁健:我们现在首先说不能,如果可以的话,我相信以后可能明星代言的时候也会有所选择,一定要对于你整个社会价值的认知度要吻合。像现在很多明星做的一些广告,虽然是商业广告,但是带有一定的公益性,包括商业广告的拍摄也都是结合公益的主题,这个其实是特别好的一个结合。

  主持人:您偏向公益类的广告。

  邱宝昌:他讲了他们内部的红线,我深有感触。在食品安全法刚出台的时候,在中央电视台《大家看法》说了一个节目,说了一个什么节目呢?名人做虚假食品广告承担连带责任的时候,后来我提了一个建议,公众人物自然人不允许做与食品有关的涉及到消费者健康的这种广告,因为你在公众的影响力很大,如果你发布了虚假广告,代言了虚假广告,对生命健康影响很大。与禁止消费者协会和食品检验机构代言食品广告一样,我们可以禁止公众人物代言药品、食品,与老百姓的生命健康有关的广告。鲁健可以代言广告,尽管内部没有红线了,但是有些东西不能让他代言。既是对你的保护,也是对消费者的保护。

  鲁健:我作为消费者有点不同的看法,我觉得从代言广告来讲,首先我们大部分的商品还都是合格的商品,而且是质量非常优良的老品牌。从商业推广的角度来讲是双方的一种需要。比如从厂家的品牌推广角度来讲,它需要明星的代言,这样它才能迅速地扩大影响力,增加可信度。从明星的角度来讲,它肯定除了自己的收入增加以外,其实可以通过广告的循环播放,增加自己的知名度。

  邱宝昌:也有一个前提,你可以做广告代言,但是对生命息息相关的,比如药品和食品,你本身对药品了解不多,不了解它的真假,有的人也不清楚,实话实说,很多著名的人物他没有癌症说他有癌症,他没吃过什么片说吃过,蒙骗公众,如果按照现在的法律来讲,虚假广告他肯定是共犯。

  鲁健:现在的司法解释特别好,增加了一个前提,你首先在明知道、知情它是假冒伪劣产品的时候还帮助他代言,加上一条是对的。

  刑法中明知与应知是一样的

  邱宝昌:不光是明知,刑法里明知和应知是一样的,明知是明确知道假的,你知道,为了利益装糊涂,知道假的也不审查。

  鲁健:这是我听到这个新闻第一个想到的,首先刚才邱律师讲的对于明星的确定。另外操作起来的层面上什么叫明知,确实会发生这种情况,取证非常困难这是操作,比较难的。

  主持人:这是操作比较有难度的,王总可以说一说,你们这个华鼎满意度调查是关于中国演艺名人的满意度调查,您接触的名人特别多,对于知道与不知道很尖锐的一个问题,怎么去判断?您怎么看?

  王堃:我接着邱律师刚才的话题谈一谈,因为做演艺名人公众满意度形象调查已经第三届了,前两届都有明星虚假代言,不同的明星都在我们这儿垫过底。

  王堃:从这个上面还是可以看出来,包括一些被访者在留言的时候,在给他们做评价的时候,对虚假的代言或者是代言的产品出了问题,反响还是非常激烈的,老百姓对这个也是呼吁了很久。所以,这样一个法律,从民法到刑法的提升,我觉得也是国家在关心老百姓国计民生的一个举措。刚才我们也谈到了,怎么去界定它是明知,我这里也注意到。

  主持人:是模糊的一个概念。

  王堃:将来碰到具体案例的时候,还是会有一个操作上的难度。

  邱宝昌:王总,我有这种感觉,如果我是名人,明知道是劣药,你给我一千万我也不代言。所以,我认为绝大多数的名人、明星,如果明知是假药,他肯定不会代言,他对他的声誉也很珍惜,他能够成为公众人物也是来之不易的。如果明知道是假药,让他去代言,这样有可能发生,但发生的几率应该是很小。

  明星代言应增强法律意识

  鲁健:所以这个司法解释我为什么非常支持,我们也不能说一竿子说禁止明星代言哪类广告,这个我倒不赞成。这个增加了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意识。现在明星,不仅仅你出去参加商业演出的法律意识很强,要签好合同保护自己。你在参加这样的商业广告的代言之前,你一定要请非常专业的法律顾问,类似于邱律师这样的法律顾问,他非常熟知这个行业,也知道你可能会承担哪些风险,他作为律师会替你进行相关的检测,比如证照是不是齐全,批号是不是有,有没有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之前有没有案底,这是名人代言广告挣的钱必须付的成本——律师费。相当于把大家投入法律把这个市场规范起来了,而不一概地说禁止大家做这个广告。

  王堃:鲁健的这个观点非常重要,明星不是说有没有精力,因为你拿了这个代言费了,就应该负这个责任。

  主持人:代言应该流程化。

  王堃:而且通过社会机构的合作帮助你完善。

  鲁健:以前法律上有这个漏洞也就罢了,明星可以借口我确实知道,而且也没有这个精力,政府都管不了,我哪有精力知道,何况有可能今天是真的,明天有可能造假。

  邱宝昌:我们理解明星是单打独一,现在不是这样,都是公司化,都有经纪公司。名人、明星拿着这个脚本,经纪公司给他一个脚本,按照上面读,像演戏一样。我提出一个观点,你在电影、电视上是演员,在广告当中不能演戏,广告必须要真实,但是他没有办法。为什么没有办法?他签约的经纪公司和商家、广告主之间签的,按照我的脚本去读。这样的话,实际上是经纪公司对名人很不负责的,当然他们现在也加大了,因为我们法律法规出台了,他们也请了很多包括调查公司来进行把关,但是有时是防不胜防。

  主持人:虽然流程化了,但可能还是会有一定的漏洞。我还是想问一下邱律师,我们的刑法上规定,对于明知和不明知,我总觉得它是不是还是一个表述的漏洞问题?

  邱宝昌:假药这个问题,我们所有药品要有批号,药分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药品管理法专门有一个“药品广告”这一章。如果是处方药,不能做大众传媒的广告,你在中央电视台找不到处方药的广告,处方药的广告只能在医学杂志上介绍,不能在大众传媒上介绍,什么样的药可以介绍呢?非处方药可以在大众传媒做广告。如果它是一个假药或者是处方药,你去给他做代言,明知道这个药是违法的,不说明知是假药,明知道代言这个药是危害,如果造成危害也要追究刑事责任。有没有审查,有没有药品批文,没有你去做广告,肯定是明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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