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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娱乐讯 侯耀文遗产案于6月4日14时在北京开庭审理。2009年7月,已故相声演员侯耀文之女侯瓒携妹妹将伯父侯跃华等4人告上法庭,被外界称为“侯耀文遗产案”。但随后,“侯耀文遗产案”因管辖权异议被“搁浅”,4个月后,案件进入漫长的实体审理阶段,直到今年5月,“侯耀文遗产案”终见端倪。日前,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分别与被告侯跃华等、与原告侯瓒进行了庭前谈话,并对侯耀文的遗产进行了最后的认定。以下为庭审实录:
侯瓒和委托代理人陈旭出庭。
主持人: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李媛,下面为您简单介绍一下本案的案情:原告侯瓒及其妹妹诉称,其父亲的遗产和物品,均属遗产范围。侯耀华作为第一被告,侯耀文的生前好友牛成志作为第二被告,侯耀文弟子郭晓小作为第三被告,三被告未经其同意就擅自处分。被告的取款行为和将遗产进行搬家等处分行为侵害了二位原告的合法继承权,且遗产的实际控制人侯耀华不履行返还全部遗产义务和伙同他人擅自处分遗产的行为,侵害了其姐妹的遗产继承权。她们请求法院责令侯耀华等三人返还相应遗产,并承担诉讼费用。
主持人:本案由西城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审判员孙丹玲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林涛、人民陪审员武丕显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王婷婷担任法庭记录。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
书记员:法庭纪律宣布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审判员: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判长: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审判长:原告侯瓒,女,汉族,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陈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向祥,北京市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侯懿珊,女,汉族,学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理人袁茵(原告侯懿珊之母),住址同原告侯懿珊。
委托代理人宋建国,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被告侯耀华,男,汉族,文艺工作者,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牛成志,男,汉族,中国铁路文工团演员,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郭晓小,男,回族,文艺工作者,住天津市。
被告刘一,女,汉族,文艺工作者,住址同被告郭晓小。
被告侯耀华、牛成志、郭晓小、刘一委托代理人刘爱明,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耀华、牛成志、郭晓小、刘一委托代理人刘锋,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侯瓒代理人:没有异议。
原告侯懿擅代理人:没有异议。
四被告代理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双方出庭人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侯瓒、侯懿珊与被告侯耀华、牛成志、郭晓小、刘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孙丹玲担任审判长,由代理审判员林涛、人民陪审员武丕显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王婷婷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下面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诉讼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的权利和反诉的权利;
(五)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上述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回避?
原告方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方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为双方所争议之事实,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反驳对方意见,应说明具体理由。下面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经过、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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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陈述诉讼理由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1、判令被告侯耀华、牛成志连带返还从银行取走的1 284 120.2元人民币及1万美金;2、判令被告侯耀华、郭晓小、刘一返还侵占的遗产;3、判令被告侯耀华、郭晓小、刘一返还侵占侯耀文先生葬礼收取的礼金约30万元和侯耀文先生的徒弟们为师父购买墓地的赠款30万元;4、返还被告侵占的侯耀文的遗产,具体的遗产以法院清单的为准;5、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2007年6月23日,二原告之父侯耀文先生因病去世,二原告是侯耀文先生的女儿,也是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侯耀文先生留有的遗产,应由二原告继承。2007年7月7日,所有人前往八宝山参加追悼会,之后原告侯瓒及侯懿珊的法定代理人袁茵试图与侯耀华商量遗产的清理等问题,但侯耀华以各种理由拒绝。2008年8月22日,袁茵从侯耀华处取回侯耀文的奥迪车、玫瑰园房屋钥匙、户口本、身份证、死亡证明、房贷存折等。2008年十一假期,原告等人回到玫瑰园看房子,发现房屋已经被搬空。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为确定遗产范围完成继承,原告侯瓒于2009年2月17日与其妹妹侯懿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调查,并实现继承权利。通过法院的调查二原告得知,侯耀文先生的巨额存款被牛成志取走,郭晓小、刘一夫妇等人用车将侯耀文先生位于玫瑰园50号别墅的全部物品拉走。自2007年6月23日,侯耀华等人赶到玫瑰园主持料理后事,侯耀华就实际掌控侯耀文先生位于玫瑰园的车辆、个人物品、存折(卡)等所有遗产。侯耀华从未主动邀请二原告清理遗产,编制遗产清单,除有一部车辆已于2008年8月22日交还给原告外,侯耀华没有将上述遗产返还给二原告的意图。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另外,侯耀华还派人将存放在侯耀文办公室的个人财物取走,至今未交还原告。侯耀文先生去世后,按照传统的丧葬习俗,亲朋好友都送上礼金表示哀悼和慰问。这些礼金由郭晓小、刘一负责记账并掌控。侯耀文先生的每个徒弟还赠款一万元为其师父购买墓地,这大约30万元的赠款,以及上述礼金和捐款事后也没有交给二原告。综上,二原告基于合法的遗产继承人身份,对四被告返还其所侵占的现金和侵占的遗物,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事实理由与诉讼请求同侯瓒委托代理人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