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 洪雪) 一审索赔26万仅获赔2万后,要维护妹妹姓名权、肖像权的邓丽君之兄上诉至二中院,今天上午二中院进行了开庭审理。
根据邓丽君之兄所诉,2013年2月13日,北京某国际演出策划有限公司(简称演出公司)在北京展览馆剧院举办“四小邓丽君—梦幻丽影宝岛情歌演唱会”。该演唱会未经自己授权许可,商业性利用邓丽君姓名冠名,在地铁海报、售票广告、灯箱广告等诸多位置商业性使用邓丽君肖像,侵害了邓丽君的姓名权和肖像权。
邓丽君之兄一审请求法院判令演出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6万元。一审判决演出公司向邓某道歉并赔偿2万元经济损失后,邓某及演出公司均不服,上诉至二中院。今天上午此案二审开庭审理。
开庭现场
原告称赔2万不够 被告说侵权认定不妥
上午9点半,此案在二中院第二法庭开庭。邓丽君的兄长、上诉人邓先生现住台湾,今天没有到庭。
上诉人邓某的代理人诉称,要求改判演出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将赔偿金额由2万元改为26万元。
代理人认为,一审判决演出公司直接向邓某致歉显属错误,本案演出公司对邓丽君人格权形成侵害,在全球演艺市场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及媒体对本案的广泛关注。
因此,代理人提出,演出公司应承担至少在全国范围的媒体上向上诉人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另外,一审判决仅赔偿2万元,一方面不足以弥补自己的损失,更不足以对演出公司的恶意侵权起到警示及惩罚作用。
而演出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公司组织的演唱会名称为“梦幻丽影演唱会”;“宝岛情歌、金曲盛典”是演唱会的主题;“四小邓丽君”是演唱者的名称。
因此,演出公司没有使用“邓丽君”称谓。 演唱者使用“四小邓丽君”的名称是社会对演唱者的称谓和评价,与邓丽君的艺名有本质的区别。没有侵犯邓丽君的姓名权,不应认定为侵权。
至记者发稿时止,庭审仍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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