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建华被诽谤“横店性交易”起诉获赔10万

2016年09月14日 15:38 新京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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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认为网易公司及焦某某的源发及转发共同侵权行为构成对霍建华名誉权的侵犯,网易公司及焦某某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霍建华 霍建华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巍)因被暗示与横店性交易有关,台湾艺人霍建华将网易网站与网络用户焦某某诉至法院。今日(9月14日),海淀法院一审判决网易公司向霍建华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8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29120元,焦某某向霍建华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7280元。

  此前,网易网站“深水娱”栏目中发布有关H姓台湾男明星横店“招嫖”的文章,网络用户焦某某用网名“函数公”在新浪微博账户中对此进行节选后转发传播,并指明该明星为霍建华。后霍建华起诉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焦某某侵犯其名誉权。

  9月14日,海淀法院审结此案,法院一审认为网易公司及焦某某的源发及转发共同侵权行为构成对霍建华名誉权的侵犯,网易公司及焦某某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作出前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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