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布了“田震诉南京某报侵权案”的判决结果,以北京媒体为主的国内20位左右的记者和田震的经纪人张卫宁旁听了法院庭审的全过程。虽然田震和被告的记者都没在法庭上露脸,但是双方委托代理人在三个多小时的庭审中,就这起关于我国知名艺人名誉侵权案的答辩既充满戏剧性和趣味性,也格外发人深省。名人名誉侵权案的精神损失费、经济损失费该不该有最高限、由谁来限、新闻舆论监督到底要走到哪里?
与本报记者一样,参加旁听的记者都不约而同把关注的焦点放在田震提出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0万元人民币和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法院将如何判决,还有那位始终隐身的业内人士到底是谁。
精神损失费到底赔多少
今年名人打官司大都与名誉权有关,臧天朔、崔永元等要求索赔金额从几百万到1元不等。那名人的名誉到底应是个什么价呢?被告委托代理人:根据以往惯例没有这个高价,法律对精神赔偿的金额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原告委托代理人:田震是知名艺人。她认为赔偿金额要考虑到艺人的知名程度而有所区别。此文负面影响不只在国内,还有可能在国外。法律对精神赔偿的金额也没有具体高限。法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明显过高,本院难以全部支持。
经济损失怎么算
原告委托代理人:此文报道时,田震在江苏刚好有几场演出在商谈中,最后因此而被搁置了。还有此文发表时,正赶上国内几家大演出商在开会,这潜在影响是可想而知的。被告委托代理人:江苏的演出没有具体协议,而对方也不能确定一分钱的经济损失。法院认为:原告所提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的请求,因其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无法支持。田震委托代理人对判决表示:“确实造成损失,但举证很难。”但被告委托代理人认为判决合理。
“业内人士”是关键
被告委托代理人:撰文的新闻记者严格恪守了保护提供线索人隐私的职业道德,这是依国际惯例。但这也可能为记者带来不利的法律结果。原告委托代理人:“业内人士”无法出庭作证这很关键,艺人受到来自社会舆论的监督,但举证的合法性,真实性没有。如果说记者和田震之前没有过节,是本着公正的态度报道,那么就有人在幕后别有用心地指使。法院认为:原告在编发此文时,应当预料到该文的发表会给原告的名誉造成损害,却不认真审查核实而予发表。被告具有严重的过错,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毛宁太臭田震没艺德”圈内人在宁话歌星》一文中有关田震的部分;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该报第一版发表经法院审查的致歉声明,为原告田震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案件受理费16107元,由原告田震负担14817元,由被告负担1290元。
至此,又一名人官司告一段落,但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是否给出传媒、读者、歌迷、艺人所关注的焦点问题以结果了呢?本报特派记者郭慕华电自北京(《时代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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