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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刘晓庆公司税案”庭审纪实 靖军被判刑
http://ent.sina.com.cn 2004年04月07日14:49 央视《法治在线》

  现场视频宽带版 窄带版

  主持人经蓓:欢迎收看法治在线,昨天下午备受关注的晓庆文化公司及其总经理靖军涉嫌偷税一案一审有了结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偷税罪判处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罚金710万元,以偷税罪判处被告人靖军有期徒刑三年。对于这起案件的审理情况,我们栏目已经做了两次报道,并独家全程记录下了这起案件的庭审和判决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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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还是先来看一下昨天法庭宣判的情况。

  ※※※※※※※判决:估计3分钟※※※※※※※※※※

  记者:我现在是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再过一会法院将对晓庆文化公司及其总经理靖军涉嫌偷税一案进行一审宣判,公诉机关指控晓庆文化公司涉嫌偷税的金额一共是52笔,涉嫌金额800多万元,时隔4个月,法院将对此案作出如何判决呢?

  同期:(宣判)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晓庆文化公司作为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无视国家税收征管法规,采取伪造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且各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当年度应纳税额的比例均在30%以上,被告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被告人靖军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参与实施被告单位大部分偷税行为,构成偷税罪。且应根据其在参与犯罪过程中的具体地位作用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解说:在长达几十页的判决书中,法院对控辩双方的观点进行了归纳,对双方提交的证据的认定情况做出了说明,最后依法作出了宣判。

  同期:(宣判)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第211条、第31条、第61条、第52条、第53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犯偷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710万元二被告人靖军犯偷税罪判有期徒刑3年

  解说:同时人们还注意到,判决对52项公诉机关指控的偷税事实的认定情况逐一作了说明。由于证据原因,法院对此前公诉机关指控的一部分偷税事实不予支持,因而将原来指控的偷税数额848万余元减少为667万余元。

  同期:(宣判)

  晓庆文化公司的收款凭证证实,晓庆文化公司收取金太阳影视公司的人民币280万元均计入该公司其他应付款科目内,挂帐至2002年,晓庆文化公司出具的收据证实晓庆文化公司收到金太阳影视公司支付的人民币280万元。本院认为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以及法庭确认的证据,该人民币280万元不是晓庆文化公司的应得收入。故起诉书第43项对被告单位晓庆文化公司及被告人靖军因该项事实构成偷税的指控不能成立。

  解说:同时,法院部分采纳了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的晓庆公司在税务机关查处后,在一定程度上补交税款的行为构成从轻量刑的辩护意见。

  同期:(宣判)

  鉴于被告单位晓庆文化公司已在本判决前将偷税款全部补缴之情节,故对被告单位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靖军可着以从轻处罚。

  我们注意到在一审判决中提到了晓庆文化公司其实在判决之前就已经把所偷漏的税款补上了,但是还是认定他们犯有了偷税罪,我想问一下刘桓教授为什么他们补上了税还是被判有偷税罪?

  刘桓:我们国家2001年5月开始新的法,没有漏税这个法,事实上不交款,我们没有别的说法,只能是漏税。既然法院认定他本身欠税达到670万,我们检察院、法院认定,认定的偷税数额达到670万,这个事实告诉你,你补还是不补,事实已经造成了,不因为你补上了事实就没有了,还是判定他是偷税罪。

  主持人:在法律上对偷税罪是怎么界定的呢?

  时建中:首先偷税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这是第一点,第二,偷税罪必须在客观上实施了一些偷税的行为,第三,满足它一些具体的构成要件,偷税的数额达到一万元,达到应税额的10%,这是一个底限,如果偷税额达到10万元并且超过应税额的30%,那是另外一个层次了。

  49:33:03

  主持人:法律上对偷税罪是怎么界定的呢?

  时建中:偷税罪本身是一种故意犯罪,主观上必须要有故意,第二点,偷税罪必须实施一些偷税行为,也就是片子当中提到的一加二减三节流。

  主持人:加是什么?

  时建中:加大成本,减少投入,节流应交的而不交,实施这样一些行为,第三,在数字上还有一些要求,要求偷税额不得低于一万元,并且能够占到应税额的10%,这是一个下限,如果满足了这个条件,可能要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偷税额达到10万人民币,而且能够占到应税额的30%,这个时候可以判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主持人:有税额本身的规定还有比例的规定,如果真的偷税额在一万元以上就不算偷税吗?

  刘桓桓:不是,偷税和偷税罪是两回事,理论上偷两块钱也是构成偷税,够不够得着法律判定的界限,要看时建中教授讲的一万元、10万元,10%,30%,这就是严格的界限。

  主持人:百分比判决上也专门提到了,这个公司偷逃的税额都是应该缴纳的税额是30%以上,是不是对判决也有意义?

  刘桓桓:有意义,一审判晋军的37年有期徒刑,我们取了重罪的下限。

  主持人:710的罚金怎么定出来的?

  刘桓桓:包括两个内容,一个是从1996年开始偷税,到案件查处的时间为止,2002年被拘留的,到这个时间为止,时间是六年时间,每年的偷税数额,我们按照它有滞纳金来计算,再一部分就是按照税法规定,一倍至五倍的罚金,罚金是710,偷税的金额认定是670万,认定是一倍以上。

  主持人:晓庆文化公司及其总经理靖军涉嫌偷税一案从立案侦查到宣判历时两年,期间经历一个怎么样的过程?我们再来回顾一下整个案件的经过。

  ※※※※※※※案件回顾的片子:1分半※※※※※※※※※※※※※※※

  2002年4月2日,北京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分局对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刘桓桓晓庆实业发展公司和北京晓庆经典广告公司涉嫌偷税立案调查。

  4月4日,北京市地税局将此案依法移送北京市公安局。

  4月5日,北京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4月24日根据获取的证据,依法刑事拘留涉案责任人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刘晓庆的妹夫靖军,以及前任会计方利。

  5月9日,北京市地税局依法将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96万元解缴入库。

  5月30日,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靖军、方利被依法逮捕。

  6月18日,该案责任人冉一红,又名刘晓红,即刘晓庆的妹妹,被刑事拘留。

  6月20日,北京市公安局依法对刘晓庆刑事拘留,羁押于北京市公安局所属的北京市看守所。

  7月24日,刘晓庆因涉嫌偷税漏税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12月23日,北京市拍卖行公布,受执法机关委托,将于2003年1月5日,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刘晓庆及北京刘晓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纳税担保的19套房产进行公开拍卖。

  2003年1月5日,刘晓庆部分房产如期在北京公开拍卖,当天的拍卖除位于深圳罗湖东区的房子流拍外,其余18套房产全部拍出,拍卖总额661.1万元。税务部门表示,拍卖所得资金将全部用于抵消刘晓庆所办公司偷逃的税款。

  2003年2月17日,刘晓庆、靖军等五人涉嫌偷税一案被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原因是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03年6月初,刘晓庆税案经过公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返回检察机关。

  2003年8月16日,刘晓庆被取保候审。

  2003年12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晓庆文化公司及其总经理靖军涉嫌偷税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晓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及其总经理靖军在1996年到2001年间,以各种方式、手段不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涉嫌偷税犯罪52起,偷税共计人民币848万余元。

  2004年4月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晓庆文化公司及其总经理靖军涉嫌偷税一案作出判决,以偷税罪判处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罚金710万元,以偷税罪判处被告人靖军有期徒刑三年。

  ***********************短片结束*************************

  主持人:晓庆公司涉嫌偷税案是在去年12月12日开庭,控辩双方经过四天的质证和辩论,我们栏目全程记录了庭审情况,现在我们来看一下这些片断。

  ※※※※※※※庭审焦点的辩论:6分钟※※※※※※※※

  解说:法庭上控辩双方围绕晓庆文化公司及其总经理靖军是否构成偷税罪,进行了长达6个多小时的激烈辩论。辩论中的主要焦点有,焦点一,晓庆公司及其总经理靖军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偷税。

  同期:公诉人

  1997年,晓庆文化公司拍摄制作了电视连续剧《火烧阿房宫》,不仅创下了当时国内电视剧发行的几个之最,奠定了晓庆公司此后陆续制作的《桃之恋》、《皇嫂田桂花》等几部电视剧的拍摄资本。随着电视剧的连续发行,晓庆文化公司的收入也如滚雪球一般越滚越多。但每到年终结算时,其帐面却总是体现出亏损。从财务的观点看,晓庆文化公司陷入了一个年年亏损,却年年投资拍新戏的怪圈。这背后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同期:晓庆文化公司诉讼代表人孙湘光

  我承认我们公司在国家改革开放初期转型期间成立以来,存在着管理混乱,财务违规的行为,不规范的行为,都是存在的,我们公司承认,但是是否构成故意主观偷税?我表示异议。

  同期:公诉人

  造成了偷国家税款的这么一个结果,并不能仅仅以管理混乱和财务上有违规行为就作为借口,能够不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解说:焦点二,晓庆文化公司是否在电视剧境外发行等活动中以隐匿收入等方式偷逃税款。

  同期:公诉人

  晓庆文化公司形形色色的偷税手段,归结起来无非三种。所谓一加二减三截留。减就是不列收入,少列收入,或者将进帐进入往来帐户,以减少帐面收入。比如晓庆文化公司隐匿电视剧版权收入、演出收入等等,加就是虚列成本,以加大帐面支出,比如起诉书指控的收集充帐发票,伪造员工工资表的偷税事实。而截留则体现在晓庆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将已经代扣的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截留,据国家税款为公司所有。

  同期:辩护人

  从1997年一直到2001年,晓庆文化公司一共向境外发行《火烧阿房宫》、《桃之恋》、《皇嫂田桂花》这三部戏,取得了境外收入都被指定打到了刘晓庆在香港东亚银行开的私人帐号里,……晓庆文化公司当时在大陆没有可以领取境外费的帐户,而且重新设计帐户比较麻烦,因此晓庆文化的管理层根据收取外汇的需要,借用了刘晓庆在香港东亚银行开的私人帐号,这说明借用刘晓庆的私人帐户存放公司的财产,这种行为虽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它仅仅是一种代收代管的行为,从主观上反映不出偷税。从这点来看,主观上对境外税额,晓庆公司并没有偷税的现象。

  解说:焦点三,靖军是否是这起偷税案的直接责任人。根据《刑法》中有关规定,对于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因此靖军是否是财务主管人员,无疑成为他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所在。

  同期公诉人

  关于靖军任职情况的供述,刘晓庆称我委托靖军做总经理是我用人不当,我认为他很能干,实际上在税务方面他做的很不好,从1992年成立贵州事业发展公司以来,我就委托他做总经理,文化公司我做董事长,有事和靖军、刘晓红说一声就行了,靖军是总经理,我们公司很不正规,对于总经理和出纳员的职权范围没有明确的规定,开始他们俩都听我的,后来靖军就不听我的了。靖军本人的供述,2002年4月24日、8月30日口供卷一1-14,二卷111页,在文化公司我是财务负责人,公司的支出、会计做的凭证都由我签字,公司的收入会计如果不清楚是什么钱时就来问我,由我来决定做不做收入。有时我会干预会计做帐务处理。在税务上的事情,刘晓庆已经全权授权给我处理。

  解说:而被告人靖军却当庭翻供,并不承认自己是公司的财务主管人员。

  靖军:首先我不是公司的财务主管,为什么?所有三个会计在出示的证言当中经常出现“我经常干涉”这个字眼,……因为财务主管是从事这项工作,不应该是干涉,应该是从事。在使用的字眼当中和汇报,汇报是向领导汇报,财务人员所有的指控当中,不能说明我是财务主管。

  解说:对于靖军的这一说法,公诉方表示,有充分的证据显示晓庆文化公司的多次偷税行为是直接受靖军指使,因此被告人靖军不能推脱责任。

  ※※※※※※※※短片※※※※※※※※※※※

  主持人:刚才我们看到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就庭审问题发生了一些争论,其中一个问题就是晋军是不是对这个公司负有责任,最后的判定是晋军是对这个公司的直接主管人员,对晋军的定罪量刑有什么影响?

  时建中:根据我国刑法221条的规定,如果单位构成偷税罪的,不仅要追究单位的责任,这个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同样负有刑事责任,晋军在这个案子当中是不是一个直接的主管人员或者是不是其他的责任人员,这个主体,他的身份成为很重要的一点,他这个身份是否具备,直接影响到要不要承担相应的形势责任?

  主持人:有一点我们不能理解,直接责任,在晓庆文化公司被告席上的为什么不是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刘晓庆本人呢?

  刘桓:纳税人本身可以是这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其他的责任人,比如我是一个学校办一个校办企业,企业的法人肯定是校长,但是校长本身是教书的,他对经营,对财务、对税务不懂,我们可以认定在税法上讲纳税义务人从法人变成这个企业的承包责任人,这种情况下如果出现了再偷税或者其他的涉税案的时候,代表这个企业受审的可以不是法人而是单位负责人,这个概念很重要,法人正常情况之下应该是职业责任人,但是如果确实认定它对财务或者是税务不太懂,它确实委托过他的当事人,比如像晋军这样的,总经理等等的,委托他全权处理财务和税务问题的时候,可以认定他是这个单位的财务及税务的负责人。

  主持人:还有一个问题我们也很关心,也是焦点问题,晓庆文化公司有没有存在故意的、主观故意的偷漏税的行为,主观故意是指什么?

  时建中:主观故意在刑法上是这样规定的,如果你已经预定到或者应当预定到你的行为会影响社会不好的结果,如果你主动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或者是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就是一种心理状态,是通过外在的表现表现出来的,不是说当事人说是故意的就是故意的,当事人说不是故意就不是故意的,还要经过事实认定,如果通过大量的事实认定这已经是故意行为还放任偷税事件的发生,我们主观上认定它就是故意的。

  主持人:就偷税而言有什么样的证据证明它是主观故意?

  时建中:一加二减三节流这就是主观行为,这种主观行为是违法的,而且是你主动、故意实施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又导致了国家税款的损失,这就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偷税罪的客观表

  主持人:昨天法院作出的这个判决还只是一审判决,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方有权上诉。判决作出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当庭就作出反映,我们来看一下。

  ※※※※※※被告反应1分钟※※※※※※※※※※※※※※

  孙湘光:我们需要考虑一下

  靖军:我上诉,我无罪

  ※※※※※短片结束※※※※※※※※※※※※※※

  主主持人:我们看到现在关于名人征税的讨论非常多,两位怎么看?

  时建中:名人作为公众人物当然在各个方面都会引起对他的关注,有一点要注意,依法纳税是所有人包括名人在内所有公民的一种义务,公众应当尊重名人的隐私,但是依法纳税是它的义务,所以如果不纳税而公众予以监督并不构成对它的隐私的侵犯,刚才像刘桓教授讲的一样,在现代社会,名人更应当以自己的行为在社会上塑造一个积极的、向上的、健康的这样一种形象,名人更应当自律。

  主持人:我们讲了很多观念方面的问题,我想问一下近一两年来,我们在税务立法方面有一些什么样的进展呢?

  刘桓:进展很多,企业所得税目前正在紧锣密鼓的酝酿,两法合并,要把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商独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在一和,个人所得税中央在去年召开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里面提出的是要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体制改革,这两个定义或者是定位是非常准确的,因为个人所得税目前主要问题是征管方面的问题,企业所得税刚才我们谈到的像晓庆公司这样的问题,大量是公司所得税的问题,这里面还有很多漏洞,需要国际间的协调,目前我们国家走入国际社会已经很久了,我们中国企业走入国际大家庭或者国际经济一体化的程度已经很深了,国内外的企业之间发生往来这是必然的,随着这个问题越来越广泛,涉及到的国际税收管辖权的问题越来越重要了,因此我们目前急需要和国外的税制接轨,我们本身是两条税制是不接轨的,造成境内境外同时有公司的这些法人造成了很多很多的,我们说的偷逃税款的机会,刚才我所讲的欠逃税,关联交易,这个改革在我们中国目前看起来是要加快步伐的。

  主持人:这起历时两年的晓庆文化公司税案风波终于告以段落,但他带给我们的思考和影响并不会到此为止。作为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它的征管一方面有赖于税务部门采取更加科学化、人性化的征收措施,另一方面恐怕更有赖于我们每个公民纳税意识的增强。那些率先富裕起来的名人啊名流啊更应该和普通人一样履行好公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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