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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郑红对“饶赵欠款案”的法律分析

http://ent.sina.com.cn 2004年11月18日17:36 新浪娱乐

  新浪娱乐讯:今天下午两点,“饶颖媒体见面会”在翠宫饭店召开。君都律师事务所的郑红律师,也是饶颖“饶赵欠款案”的代理律师向媒体介绍了欠款案在北京市丰台法院的审理过程,就笔迹鉴定和录音鉴定的法律依据向媒体做了最通俗的阐述,她强调此案过程中的三个要点:“立案难、审理难、鉴定难”。以下是郑红律师在发布会上的发言:

  我是饶颖欠款纠纷案的代理人,我通过媒体的报告,对案件的情况媒体公众已经有
了大概的了解,我对这一问题不再赘述了。

  我提出三个问题,一、这个欠款纠纷案立案难,本来是在海淀法院起诉的,法院驳回然后又从丰台法院起诉,又被丰台法院移交到海淀法院,在大家拿的材料第12页,可以看到丰台法院移送的裁定书,这个表明它的立案。

  二、审理难。表现在:1、本来这个案件在海淀法院是作为普通的建议案件来审理的。结果审理了7个月,这个案子由简易案转为普通案,这个反映案情是复杂的;2、在审理难的过程中,我们提交的材料目录的另外一个材料里,有不公开审理的申请书,是赵忠祥亲自向法庭提交的。之后,法院在开庭前就不让媒体参加,使这个案子差点没有公开开庭,这个提示了大家,赵忠祥实际上已经自行确认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他自己定性为是涉及个人隐私。

  在这里我要讲一个小小的插曲,在庭审过中,有这么一个重要情节,有三份报纸,大家可能看到了。这是这个案子从立案、审理、开庭,是赵忠祥及其代理人向法庭体提交的唯一的证据。在报道里面,媒体对赵忠祥和饶颖都进行了匿名,2003年4月19日这个案子在没有立案之前是没有通过媒体公开报道的,大家只能是猜测。

  我们是2004年7月26日开庭,赵忠祥的代理人把这份1年多的报纸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说明什么问题呢?他想说明饶颖提供的欠条是2002年10月赵忠祥出据的,实际上是双方之间有特殊关系的最后一次,是2002年3月,对方想反驳说明我们向法庭提交的2002年10月的欠条时间是自相矛盾的,这恰恰说明一个问题,这个03年在没有公开报告的报纸上我们根本就没有看到赵忠祥三个字,也没有看到饶颖三个字,被告提供的证据说明他认可了匿名人就是赵忠祥。这是法庭审理的重要情节,大家的手头上也有这份报纸的复印件。

  三、鉴定难,欠条鉴定难,对方在开庭后就提出了签定申请,我们表示同意,但是7月6日审理后,至10月15日法庭向我们公布鉴定意见,大家也都知道这是一个没有结果的意见。法庭提供的鉴定资料不具备鉴定条件,对方和我们一样对此鉴定结果不满,录音鉴定难。我们提供的录音鉴定,如果赵忠祥不提出异议,当然是法院可以采用的证据,恰恰是对方对此录音证据提出异议,开庭的时候不认可此声音是赵忠祥,那么我们就有权利提出鉴定。

  所以,立案难、审理难、鉴定难,是我们目前困扰我们的问题,从立案到现在已经7个月了,至今没有定论。我现在就此案告诉大家三难,我就谈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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