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福堂在开庭次日立即通过媒体表示,税务由北京紫禁城影视公司和王浙滨负责,他并不清楚。
电影剧组丑闻出口和奥地利投资人表态
中国、奥地利合拍影片《芬妮的微笑》由三方投资人投资,分别是奥地利方投资
95万美元,紫禁城影业公司投资300万元人民币,辽宁金通公司投资257万元人民币。
在法庭审理爆出剧组“税务丑闻”后,远在欧洲并沉默多时的《芬妮》影片最大的投资人奥地利影视公司突然通过奥地利外交部、中国驻奥地利大使馆开口发声。对《芬妮》案件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表达了与原告中方投资人截然不同的态度。
奥地利影视公司认为王志文没有违反合同,没有损害投资人的利益,参加了在上海和在奥地利维也纳举行的首映式,完成了合同中根据情况配合影片宣传的义务;认为演员对影片表示的遗憾,属于其思维自由权利的使用,不涉及影片的质量和水平。尊重演员发表各自观点的自由;表示与众所周知的税务丑闻无关,并予以坚决的谴责。
中国电影走向世界的口号喊了多年,这次的《芬妮》案件,意外使电影剧组的税务丑闻出口走向世界,竟引致国际电影投资人通过奥地利外交部、中国大使馆表示对电影剧组的坚决谴责,这岂不是中国电影的悲哀?
娱乐报道终究是娱乐
王志文因为当初的“口香糖事件”,曾经成为娱乐媒体的热点。《芬妮》案历经两年多,每一次风吹草动都会引来媒体的竞相报道。虽然媒体报道层出不穷,但是“乱花渐欲迷人眼”,不同媒体对上海首映式当天,王志文回答获得第八届莫斯科电影节参赛影片的最佳男主角的原因的不同的报道,被原告和王志文分别提交法庭后,最终造成法庭无法确认王志文当时的准确言论。
《青年时报》——“王:就这还能得奖?俄罗斯人不懂,他们觉得看不懂就是好的。(开玩笑)”
《新闻晨报》——“王志文回答道:这样的一个角色也能获奖,莫斯科人瞎了眼”。
在现场的不同媒体的娱乐记者对同一事实的描述,使人们难以判断,王志文当时的原话和语气是什么,到底哪一个媒体的报道最贴近事实。法院最终确定“媒体的报道不具有证据属性”,不能认定王志文发表了诋毁影片的言论。
王志文代理律师事后认为这透出了法官的智慧,“因为娱乐记者对同一事实的不同报道,其目的往往仅是为了娱乐,难以据此还原事实真相”。
判决前原告、制片人高调唱赢
2004年11月3日,《芬妮》案再次开庭后,媒体报道了制片人王浙滨和原告对判决结果将胜诉的预见。王浙滨高兴地表示,奥地利影视公司的声明“对我们来说99%有利”,“从现在的形势来看,我们绝对不可能败诉”。原告季福堂则表示,“我一定赢王志文”,媒体报道,据北京一中院内部消息,案件审判已经有了基本结果,近日内就会公布——“差不多可以说王志文败诉了,反正绝对不是我输。”
从王浙滨、季福堂的预言看,王志文在案件的输赢比率是99%:1%,王志文似乎是条难以翻身的咸鱼。
被判败诉原告怒骂法院背后有黑手
但最终的判决大大出乎众多旁听宣判的媒体记者意料,真是出现了原告和王浙滨认为1%的结果。法院判决王志文不违约,不认定王志文发表了诋毁影片的言论。原告起诉王志文没有事实依据,诉讼请求不能成立,驳回原告诉请,全部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几天前还对媒体表示 “对法院工作和公正立场很满意”的原告季福堂,被判败诉后已经变成:“我对法律程序很失望,不知道他们在搞什么鬼,但肯定是有黑手在干扰”。季福堂毫不避讳地说,“‘微笑’案审理也一年多了,这期间一直讨论的是王志文违约到什么程度的问题,没有想到,结果却说不违约了。这不是颠倒黑白吗?就好比原被告双方都等着宣判:到底生的是男是女,没想到结果却说,生的是个猫头鹰。”“我们肯定要上诉,恨不得明天就上诉。”季福堂的语气快速而急躁。
难以承受“猫头鹰”和王志文微笑,原告上诉
一个以道德名义启动的案件,最终打出了剧组将已缴国库税款偷退的丑闻,并且导致电影剧组丑闻出口招致国际投资人谴责,表示起诉维护职业道德的原告一方全面败诉。使公众目睹了一场喧闹的道德戏剧。
判决前就根据法院内部消息预告“王志文败诉”的原告季福堂,最终难以接受败诉的“猫头鹰”和王志文胜诉的微笑,在上诉期最后一天,还是提出了上诉,《芬妮》第二幕再次拉开。
《芬妮》案曾经被认为对于电影业具有典型意义,法院的判决将具有指向性。
这个祸从口出的王志文案件,一审的过程和结果本身已经让很多人眼镜跌落,公众在张口结舌之余,大概也会感叹――世事难料,不可无事生非。
镜头回放:
1. 2003年2月20日,王志文在上海《芬妮》首映式对影片表示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