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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06年网络第一红人 胡戈:骂我无耻没关系

http://ent.sina.com.cn 2006年02月20日16:41 法制周报

  如果用“高兴 + 奇怪”来形容胡戈一夜成名的感受,那么现在用这四个字更能代表胡戈的心情——郁闷+惶恐,因为这位网络红人惹上官司了。

  虽然一个月前胡戈在接受天涯网友的访谈时曾说过,陈凯歌夫妇因为《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对他追究法律责任“是绝对不会出现的,除非时间逆转,河水倒流,人死复生”,可河水没倒流,倒霉的事情还是发生了。2月12日,正在参加柏林电影节的陈凯歌正式向媒
体表达了他对《无极》开涮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的愤怒:“我们已经起诉他了,我们一定要起诉而且就这一问题要解决到底。”说完这句,他似乎意犹未尽地补充道:“我觉得人不能无耻到这样的地步。”

  除了郁闷,除了道歉,胡戈打算如何应对这突如其来的麻烦事呢?本报记者再次拨通了这位“06年网络第一红人”的电话。

  【最初反应】

  “以为是假新闻”

  “说实话,最开始在网上看到陈凯歌要告我的消息,我还以为是假新闻呢”,电话里的胡戈声音略显低沉,回答每个问题平均控制在10个字以内,看得出,表面平静的他其实心里相当郁闷,虽然到目前为止他尚未收到法院方面任何传票,但俗话说“山雨欲来风满楼”,闻到风声的胡戈在惊讶之余,哪里再有心思打哈哈呢。

  2月14日,胡戈终于通过媒体向《无极》片方道歉:“我随便使用了陈凯歌的作品,现在向他诚恳道歉。如果因为我的行为对影片《无极》构成任何不良影响,我愿意表示诚挚的歉意。但要明白,我是道歉了,但我并不承认侵权。”而次日《无极》出品方之一盛凯公司明确表示,不接受道歉,目前保留起诉的权利。该公司相关负责人杨丹丹女士说,“我们要起诉他,不是因为他的恶搞和调侃,而是因为他对《无极》版权的侵犯。虽然胡戈的短片没有赢利,但他至少是有意传播了。虽然他表示自己是学习和自娱自乐,但是任何人都可以从他的短片里看出他的制作目的,并非是为了学习剪辑。”

  【不想沟通】

  “该干嘛就干嘛”

  不管对方如何质问,胡戈始终不愿承认自己侵权。当记者问胡戈是否想过主动找陈凯歌沟通时,他一脸无辜地对记者说:“从来没有想过,我一个小人物,充其量一个影迷而已,不应该随随便便就去找大导演,这不合适……”所以,他现在“紧张也没用,该干嘛就干嘛,还得吃饭和工作啊”。

  胡戈说他现在就等着上法庭了,至于请没请律师,胜算几何,他回答一个是保密,一个是“50%”,等于没说。

  【回应“无耻”】

  “没关系”

  自《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出炉后,在互联网上的人气一时间无人能及,而胡戈本人则被一些媒体誉为“06年网络第一红人”。现在被陈凯歌骂“无耻”,想必这位“06年网络第一红人”一定气坏了,没想到他会说:没关系。

  “陈导一定是误会我了,我弄那个短片确实只是自娱自乐,开玩笑的,而他认定我是有恶意的,是有目的的,所以他在误会的情况下说的话,我不会放在心上。”胡戈如此冷静的回答,让记者看到了他成熟睿智的另一面。

  【网友力挺】

  “我很感谢他们”

  作为“06年网络第一红人”,像去年的“超级女声”一样,胡戈在短时间内拥有了一大批“馒头饭”(Fan),有网民为他的短片制作了宣传海报,创建了贴吧、Q Q群。陈凯歌要告胡戈的消息一传出来,许多网友纷纷留言力挺胡戈,甚至提出要为胡戈组织网络募捐。

  2月12日,天涯网上有网友发起了“万人签名支持胡戈”的帖子号召大家签名,引发大量网友跟帖。在百度“胡戈吧”里,一位网名为akingcob的网友留言:“ 我是一个普通的网民, 我是一个普通的百姓,如果真的陈大导演非要告这么一个优秀的网络青年,我会拒绝看陈导的一切作品! 如果胡戈‘破产’后能设一个救助的账号,我会在银行排两小时队,寄10元的生活费和寄10元的上网费来支持他上网!” 而网友“咸菜包”已经着手张罗着要为胡戈组织网络募捐了。“如果官司真的打输了,广大的网民仍然是你坚强的后盾,我们将会组织网络募捐,用我们的口水和金钱组成强有力的后援支持”。

  面对网友的厚爱,胡戈一直重复着这句话:我很感谢他们,他同时透露,平时会通过Q Q、MSN等聊天工具,跟一些网友保持联系。

  【自评《春运》】

  “确实不好笑”

  《馒头血案》一夜成名后,胡戈在今年春节再次推出新作《春运帝国》,这次是拿周星驰、黑客帝国及秦始皇开刀。该片于1月16日左右开始构思,20日开始制作,完成于1月28日。《春运帝国》充满了明显的胡戈式风格,整个故事由售票大楼、火车票代售点、春运地下黑市、春韵夜总会、心连心送温暖办公室、火车站等场景连接而成,其中穿插了“打击票贩子人人有责”公益广告和“黄牛集团赞助广告”。同时还将短信有奖竞猜活动恶搞一番。但许多看过《春运帝国》的网友表示,《春运帝国》并没有《馒头血案》好看,最起码引人发笑的地方并不出彩。

  对于网友的观点,胡戈表示赞同,“《春运帝国》确实不及《馒头血案》,情节太简单,故事也不好笑”,但同时他又为自己找了个台阶下,“不过,这个短片主要是我用来练视频技术的,所以其他方面欠缺一点”。

  【暂别恶搞】

  “最近几个月不搞”

  胡戈表示,对于“恶搞”这个头衔,他的理解是“搞笑滑稽得很过分”,虽然里面有个“恶”字,但“现在大家都接受了,也没什么。”现在“恶搞”搞出了麻烦,胡戈是否就此告别“恶搞”,这是“馒头饭”们最关心的问题。

  “最近几个月不搞了,至于以后,那是以后的事,到时再说吧”。胡戈模棱两可的话,也算是给深爱他的网友们留下了想象的空间。

  从《馒头血案》到《春运帝国》,再到“馒头侵权案”,在外人看来,胡戈也算在短短几个月内经历了人生的大起大落,但他自个儿可不这么认为,“我跟以前比一点变化也没有,《馒头》只是让更多人认识了我,成名对我来说没有用,也无所谓”,这位即将被告上法庭的网络红人最后仍自信地对记者说:“我觉得我的人生前途一直在慢慢往上升,即将发生的事情也不会影响到我。” 本报记者 杨成

  专家访谈

  《馒头血案》没有侵权

  从法律层面来讲,胡戈是否形成了对影片《无极》的侵权行为?“馒头事件”对于《著作权法》来说又有何意义?记者为此特地采访了国内知识产权业界的资深律师朱妙春(以下简称“朱”)。

  记者:朱律师,您认为胡戈的《馒头血案》是否形成了对影片《无极》的侵权行为?

  朱:《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现形式。该片没有侵犯《无极》的作品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所谓改编权是指著作权人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通常改编作品是在原作品内容的基础上所作的形式上的变动,其主题思想内容并没有变化,改编作品对原作品具有一种延续性,而《馒头血案》的故事内容与《无极》完全不相同,它虽使用了《无极》的很多视频镜头,但其使用的单个镜头是不成段落的,并不具有《无极》的故事内容,不存在改编之说,谈不上侵犯作品改编权。所谓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著作权人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事实上,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作品改编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改编作品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对某段落内容的增删修改而破坏作品的完整性,《馒头血案》对《无极》不存在修改和段落内容的增删,也不具有《无极》某个段落的故事内容与情节,不存在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记者:有人认为胡戈的行为并没有产生经济效益,没有对陈凯歌造成经济利益上的损害,所以不存在侵权行为,您怎么看待这一说法?

  朱:营利与否并不是判断侵权的惟一标准,不营利并不一定不侵权。

  记者:《无极》的制片人是陈红,出品方是中国电影集团,陈凯歌是《无极》的导演。有人质疑陈凯歌作为导演是否具有原告的主体地位。您认为陈凯歌作为原告的身份是否成立?

  朱: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所有,这是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导演对整个影片不享有著作权。

  记者:有人认为,胡戈并没有侵犯到陈凯歌的名誉权,因为公民的名誉权和个人的隐私有关,《馒头血案》没有暴露陈凯歌隐私,也没有对他的形象有所损害。您怎么看待这一说法?如果陈凯歌认为胡戈的行为对其造成精神损害,在法律上成立吗?

  朱:胡戈并没有侵犯陈凯歌的名誉权,但该片也有很多不妥之处,例如短片中出现以《法治在线》名义报道《馒头血案》这样一个故事,有损该电视栏目的形象,难避侵犯该电视栏目名誉权之嫌,事实上他大可虚拟一个电视节目名称,例如《法制论坛》、《法制时空》等,这样可以避免纠纷的产生。该片中还使用了其他权利人的音乐作品,而这种使用行为应当支付一定的报酬才可为之。

  记者:“胡戈事件”对于《著作权法》来说有何意义?

  朱:应当肯定的是,胡戈创作的《馒头血案》是一个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具有独特的构思和丰富想象力。类似这种创作对于丰富文化市场是有益的,应当予以鼓励,同时立法上还应当对此种创作进行规范、引导,使之健康发展,繁荣我国的文化现象。同时它对于我国的《著作权法》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客观上促进了《著作权法》的完善和发展。

  专家简介:朱妙春,男,1945年11月生,上海人,国内著名知识产权律师,上海市天宏律师事务所主任。擅长知识产权诉讼,曾代理过“鲁迅稿酬案”、“《霓虹灯下的哨兵》话剧剧本署名权纠纷”等著作权案件。本报特约记者 高韬

  相关链接

  版权局关注“馒头事件”

  2月15日上午,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王自强对胡戈创作的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否侵权发表了看法。他说,从著作权法律意义上讲,如果作品是用于介绍情况或者阐明一种观点,适当地或者少量地引用他人的作品,这是《著作权法》所允许的,也就是说,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但是,如果超出了介绍情况或者阐明一种观点这个前提,大量引用他人的作品,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就“馒头血案”这个个案来看,它是否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应该由司法机关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判定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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