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蕾)因“坐台”传闻,知名女艺人张馨予[微博]告夏萨沙名誉权案,今天上午由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夏萨沙的言论已构成对张馨予名誉权的侵害,依法判决其赔偿张馨予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公证费4400元、工商查询费100元。
朝阳法院认为,本案中,网络用户夏萨沙在微博中宣称张馨予“当初在无锡乐巢夜总会坐台”、“起码三千元”,并以“张鸡”指称张馨予,且在张馨予发出《律师函》后仍持续发布带有贬损之意的微博。微博所用词汇明显具有侮辱性,内容也足以使他人对张馨予的经历、职业和形象产生负面认识。
我国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夏萨沙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也未就相关事实提交证据,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朝阳法院依法认定,夏萨沙的上述言论已构成对张馨予名誉权的侵害。
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夏萨沙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具体内容应经法院审核;如未履行,法院将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三次刊登判决主文,费用由夏萨沙负担。
夏萨沙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新浪微博刊登致歉声明,置顶显示不少于十五日且不得自行删除。J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