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强奸罪获刑10年 案件焦点回顾

2013年09月27日03:45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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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沸沸扬扬半年多的李某某涉嫌强奸案,昨日海淀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李某某等五人均被认定构成强奸罪,李某某获刑10年,其他人最高12年,最低判3年缓3年。法院查证,李某某为主要暴力行为实施者,且无悔罪表现,因其是未成年人,10年刑期已属从轻处罚。

  法院微博“直播”宣判情况

  昨日的宣判,定在上午9时30分许,距离宣判还有将近两个小时,大批媒体已守候在海淀法院北门,等候押解李某某等被告人的车辆。

  上午8时30分许,押解车快速驶入法院,约40分钟后李某某母亲梦鸽一身黑衣服、戴着墨镜出现在法院南门安检大厅。整个宣判过程中,五位被告人的亲属、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组织和妇女权益保护组织的代表参加了旁听。

  法院通过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京法网事”实时播报本案宣判情况。

  5被告人构成轮奸 两人被判缓刑

  昨日上午10时许,海淀法院宣布判决结果。李某某等五人均被认定构成了强奸罪,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此外对于本案民事部分,据法院方面介绍,在上次庭审结束后,被害人杨某某与被告人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及法定代理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接受三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的道歉和赔偿,同时申请撤回本案所提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被告人李某某、王某依法从重处罚,要求对其余三名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

  9月5日,海淀法院已裁定准许杨某某撤回所提附带民事诉讼。

  ■ 焦点

  1 事情经过的认定

  杨某某曾要求下车遭殴打

  昨日,据海淀法院主管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范君就此案接受媒体采访。他说,5名被告人与杨某某从2月17日零时许到当日7时30分左右,经历了酒吧饮酒、寻找宾馆和实施强奸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中,杨某某与5被告人饮酒、唱歌、玩游戏,至离开酒吧时,杨某某已醉酒。没有证据表明其间有人向其询问是否“出台”。

  第二阶段中,人寻找宾馆途中,杨某某发现张姓服务员不在即要求下车,遭到拒绝后遂呼喊、挣扎,但被李某某、王某等人摁压并殴打。

  第三阶段中,杨某某被挟持到湖北大厦,下车前受到李某某等人的威胁,下车后被李某某、王某架拉前行,穿过大堂,进入电梯,直到酒店房间。监控录像显示,杨某某受到拉拽、击拍,其姿态特征没有任何“自愿”的表现;在酒店房间内,杨某某因不肯脱衣,再次受到殴打,处于“不敢反抗”状态,后被轮奸。

  2 存在性行为的认定

  5人强行与杨某某发生关系

  此前庭审中,李某某曾经辩解过“进入房间不久后就睡着了,没有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范君表示,虽然侦查机关从杨某某内裤上提取到的精斑中没有检测到李某某的精斑,但综合其他被告人供述及当庭指证,杨某某陈述以及事后证人李某(当晚与李某某一起喝酒但中途回家)从李某某口中听到的事实描述等证据,明确地证明李某某第一个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杨某某多次陈述指证五名被告人先后与其发生性关系;物证鉴定报告证实杨某某的内裤上多处检测出魏某某(弟)、王某的混合精斑;李某证言证实事后李某某在电话中向其描述五名被告人将杨某某轮奸的事实,该情节亦得到魏某某(兄)当庭供述的印证;五名被告人均曾供认看到其他同案被告人与杨某某发生了性关系,部分被告人有猥亵行为。

  3 存在暴力的认定

  李某某电梯内击拍杨某某面部

  此前,李某某的辩护人陈枢曾辩护称,杨某某到医院诊断其头面部有外伤,已经是在双方发生性关系24小时后,并且是在敲诈勒索行为发生以后。对此,范君表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多名被告人共同对被害人杨某某实施了暴力。

  海淀法院的判决书分别用了“殴打”、“拉扯”、“抽打”、“踢踹”、“拉拽”、“击拍”、“抓”、“把持”等动词,详细描述几名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

  湖北大厦监控录像显示,在穿过大堂时,杨某某被李某某抓着右手臂,架拉着前行,另一边被王某把持着左臂;电梯内,李某某有向杨某某头面部击拍动作;走向房间过程,李某某有明显拉拽动作。

  证人李某证明事后李某某告知其对杨某某有过殴打行为。找宾馆途中,李某某及王某对杨某某实施了强力控制。大部分被告人均曾供称李某某、王某对杨某某实施过搧打、踢踹等暴力行为。

  4 违背被害人意愿的认定

  回应意愿时李某某称“不让就打”

  海淀法院范君表示,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愿,也有足够的证据。判决书对此用了5个“不愿”来描述。

  杨某某多次陈述其不愿意跟五名被告人去开房,在宾馆不愿意与五名被告人发生性关系。

  监控录像显示,杨某某系被拉拽进酒店,在楼道里她不愿向前走。

  五名被告人供述、证人张姓服务员、李某证言及酒吧监控录像表明,杨某某走出酒吧包间时已呈醉态,其发现张姓服务员离开后行为反差巨大,印证了其不愿意单独与五名被告人出行的心理。

  被告人均曾供认,在宾馆房间内,杨某某不愿脱衣服,躲到夹缝角落后被强行脱衣的事实。事后,杨某某还用头撞电视柜或墙壁。

  李某证言证明,其事后询问杨某某是否愿意发生性关系时,李某某说“不让就打呗”,还说王某等人打了杨某某。

  ■ 案情披露

  李某某第一个发生性关系

  时间:2月17日零时

  地点:海淀成府路夜半酒吧

  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及李某等人在饮酒消费。酒吧张姓服务员安排杨某某及徐某某一起喝酒、唱歌、玩游戏。

  时间:2月17日凌晨3时30分许

  地点:人济山庄地下车库

  呈醉酒状态的杨某某在酒吧张姓服务员的陪同下与李某某等人先后来到海淀区金源时代购物中心的金鼎轩餐厅及海淀区人济山庄地下车库。后李某与张姓服务员因故先行离开,其他人乘坐魏某某(兄)驾驶的车辆亦随后离开。

  途中,杨某某发现张姓服务员不在,在要求下车离开遭拒后进行呼喊、踢踹、挣扎,但被强行摁压、控制并遭殴打。

  时间:2月17日凌晨5时50分许

  地点:湖北大厦

  五名被告人带着杨某某到达湖北大厦。李某某与王某、魏某某(弟)带着杨某某穿过酒店大堂进入电梯。杨某某被李某某拉拽进入酒店房间后,被李某某等人要求脱下衣服,其拒绝后遭李某某殴打并被强行脱光衣服。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依次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后李某某、魏某某(兄)拿出人民币2000元给杨某某。

  同日7时30分许,五名被告人将杨某某带离湖北大厦,途中将杨某某放下。

  (上述信息据海淀法院判决书整理)

  ■ 庭审现场

  梦鸽庭后亲吻儿子

  李家法律顾问兰和表示,将会上诉

  整个宣判过程约持续了四五十分钟,之后合议庭结合判决结果及审判情况,对被告人进行了判后释法、法庭教育,并安排未成年被告人与其亲属进行亲情会见。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院教授吴宗宪、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博士马凤芝作为权益保护组织的代表见证了上述经过。

  据马凤芝博士描述,宣判时家属等都在旁听席坐着,五个被告人被带进来时远远看上去“年龄都特别小,一脸稚气”,但是因为从今年春节案发到现在长期处于羁押状态,加之此前本案已经庭审两天,五个人表面上都很平静,并排站着聆听法官宣读判决书。

  据其介绍,审判长摘要地宣读了判决书,在听到“十年有期徒刑”的一审结果后,李某某和梦鸽两个人都没有情绪激动,梦鸽本人听完之后也没说一句话,等法官再念到之后几个人的刑期时,有其他被告人和家属激动得哭起来。

  宣判结束后,法庭特别安排了未成年人与监护人亲情会见,整个亲情会见持续了约20分钟,梦鸽和李某某两个人低声说着话,梦鸽不停亲吻儿子,但没有哭。

  宣判后,李家法律顾问兰和表示,此前与李家有过沟通,只要判决有罪就一定上诉,本案中辩护律师一直坚持无罪辩护,目前李家对刑期不予置评。其他被告人是否上诉,目前还未有明确态度。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张媛

(责编: 颜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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