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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谷一称将追究名誉权受损 记者专访律师巩沙

http://ent.sina.com.cn 2000年12月12日10:36  每日新报

  近一段时间,著名歌唱家李谷一披露东方歌舞团“腐败内幕”一事又似乎有些风平浪静,但有人认为这是暴风雨来临之前的平静。日前记者再次与正在北京远郊一所医院中疗养的李谷一取得了联系。目前,李谷一还将追究她名誉权受损的问题,至于李谷一打算通过什么途径解决纠纷?她表示:“只要田玉斌声明对自己谈话承担责任,我马上起诉。”那么在这一事件中,是否涉及李谷一名誉权受损问题及她该如何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为此记者采访了著名律师巩沙。

  问:您认为李谷一披露的东方歌舞团领导班子存在的问题,是什么性质?

  巩:李谷一已于去年,即1999年11月份多次向上级部门领导汇报了东方团班子存在的经济问题,她认为是“违法、违规、违纪”的问题。既然有“违法”行为,我认为李谷一作为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权利和义务向国家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司法机关等投诉或举报自己认为存在的和自己发现的相关问题,有要求国家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处理的权利。如果李谷一反映的是与税务和外汇有关的问题,那就是属于我国税法、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刑法》等法律、法规调整的范畴。如果是党纪方面的问题,那应依据党章及党的有关规定去处理。

  问:您认为李谷一有无就违法等问题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能?

  巩:李谷一个人不能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经济问题,只能视情节的轻重分别由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去处理。李谷一揭示的种种情况,目前仅仅是“问题”而不是“结论”,任何个人没有权力更没有能力去深入侦查或调查,进而得出结论。这只能由国家法律授权的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手段,以查清问题,作出结论。当然,李谷一个人如果认为其名誉受到侵害,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问:您认为已经涉及到名誉权问题吗?

  巩:会涉及到名誉权问题。因为双方都是在媒体上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是公开的。如果有捏造事实、使用污辱性语言或披露隐私等行为,就有可能造成侵害一方名誉权的后果。

  问:您认为有哪些可能涉及到侵害李谷一名誉权的内容呢?

  巩:比如李谷一是不是因为“想当团长的个人目的没达到”才揭示有关问题的?是不是李谷一“‘三讲’没通过”才揭示有关问题的?这些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容易涉嫌侵害李谷一名誉权的。还有在媒体(包括报刊和网上)使用的语言,比如“无理取闹”、“行为不检点”、“胡说八道”等,是对人格的贬低的词语,也是涉嫌侵权的语言。

  问:如果李谷一因为名誉权而起诉,将起诉什么人?诉讼请求是什么?

  巩:是否起诉,要由李谷一本人决定。至于诉讼的主体,法律有明文规定,当事人也有一定的选择权。过去(1998年以前)受采访而提供消息的人也会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关于诉讼请求,从法律规定和实践中看,也就是要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我想李谷一要起诉的话也不会超出这些之外。

  问:您认为李谷一应不应该主张名誉权呢?

  巩:前面说过,是否主张名誉权,要由李谷一自己决定。但是矛盾最终要有个解决的办法,双方调解是个办法,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也是个办法。至于是否起诉,那要看李谷一对名誉珍惜的程度和证据的情况了。(舒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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