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振华索还投入款胜诉 屠洪刚公司被判还钱
http://ent.sina.com.cn 2001年01月05日13:46 每日新报
新报讯 牛振华状告屠洪刚一案终于有了结果,继牛振华个人起诉朝代公司索还片酬9万元胜诉后,2000年12月26日,以牛振华为法定代表人的“北京中人影视公司”状告以屠洪刚为法定代表人的“北京朝代影视公司”索还先期投入款5万元一案也已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济二庭宣判。
中人公司1998年8月31日与朝代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约定中人公司作为立项方,朝代公司作为投资及承制方,合作拍摄18集电视连续剧《伴儿》。合同规定,朝代公司于1998年10月31日前将中人公司的前期投入10万元返还。1998年11月24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朝代公司承诺其支付10万元,当日付5万元,剩余5万元于停机后7日内一次付清。但朝代公司当日付了5万元后,剩余5万元至今未付。由于朝代公司不具备拍摄电视剧的经营范围,故摄制组以紫禁城影业公司的名义成立并完成摄制工作。在协议中约定双方联合摄制18集电视连续剧《伴儿》,双方负责人为共同出品人,影业公司负责办理该剧拍摄许可证及完成片送审报批工作,朝代公司付给影业公司管理费5万元。
朝代公司认为自己在没有拍摄资格情况下与中人公司签订的协议应属无效,对这一点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认为,中人公司与朝代公司所签合同系中人公司以改编后的剧本、朝代公司以投资的方式双方共同确认合作拍摄《伴儿》的协议,因双方均无拍摄电视剧的资格,故朝代公司又与紫禁城影业公司同时签订拍摄此电视剧的协议,并以影业公司的名义成立了《伴儿》一剧的摄制组,从而使该剧取得合法拍摄资格。中人公司以其投资改编的剧本作为双方合同的内容,且朝代公司已实际使用该剧本投入拍摄,法院支持中人公司要求朝代公司支付所欠本剧前期投入款项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判决朝代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中人公司5万元并补偿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448元,由朝代公司负担。(记者宋晓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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