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斥无罪辩护 曾遭李天一多次恐吓

2013年07月11日11:10  新浪娱乐 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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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与父亲李双江(资料图) 李天一与父亲李双江(资料图)

  新浪娱乐讯 继日前李天一的新任代理律师发表声明,指责公安机关及媒体对李天一构成侵权,并要为其做无罪辩护后。今日(7月11日)上午,北京中首律师事务所律师田参军,作为该案受害人杨女士的代理律师发声明予以回击。声明中,田律师对李天一律师此前的声明逐条驳斥,不但认为律师为李天一做无罪辩护对杨某造成身心的巨大伤害,还有悖于律师的职业操守,更指杨某在案发后还受到来自李某某的恐吓和威胁。同时,田参军也认为并无证据表明北京公安局率先以真实姓名向社会披露了李的信息,并认为媒体有权对公众人物的私生活进行一定的监督和报道。

  李天一律师:要为其做无罪辩护

  杨女士律师:律师无职业操守,受害人案后曾遭恐吓

  5月底,李天一一案的辩护律师薛振源请辞,据知情人透露原因是梦鸽要求为儿子辩护的难度太高,律师不堪重压选择请辞。随后,梦鸽又委托了北京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枢与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冉为李天一案的新任律师。日前,两位律师更联合发布了声明。此后,据法制晚报披露,两位律师将为李天一做无罪辩护。

  听闻此讯,杨女士的代理律师田参军表示,杨女士感到“极其震惊、愤怒和悲哀”,因为本案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楚。田律师强调,杨女士曾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被李肆意殴打、侮辱,并轮番施暴,身心和心灵都受到极大摧残,案发后,杨女士更“多次受到李某某恐吓和威胁,极力阻止被害人将此事张扬出去”。田参军还对李天一的新任律师进行声讨,称其为李天一做无罪辩护,是不顾自身形象和声誉,冒天下之大不韪。

  李天一律师:北京公安局及媒体侵害李天一权利

  杨女士律师:说法片面,媒体对公众人物私生活有监督作用

  在此前李天一代理律师的声明中,两位律师首先剑指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认为对方以真实姓名向全社会披露了所谓“李某某涉嫌强奸案”,几乎同一时间各大媒体也公开披露了嫌疑人的姓名、图片和视频,这是“对李某某及其家人的侵权报道”。

  对此,杨女士律师认为对方律师的说法是片面的。他认为,并无证据证明是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以真实姓名率先向社会披露李某某涉嫌强奸的,而是认证为“香港《南华早报》网站编辑”的网友。另外,媒体对李天一事件进行报道,也是行驶了社会监督职能,虽然某些媒体报道尺度过大,但也不宜据此认为是他们的故意侵权。另外,该声明认为,李作为知名公众人物的儿子,从小即在各类公众场合亮相,同样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因此媒体有权对他们的私生活进行一定的监督和报道。

  李天一律师:李天一洗系被唆使饮酒后作案,酒吧未对未成年人保护

  杨女士律师:说法片面,李天一父母没有履行相应职责

  此前,李天一的代理律师曾表示,李天一等人是受人唆使才过量饮酒,之后酒后出事的,并认为酒吧之类的场所并没有明显标注禁止未成年人出入的标识,也是一种过失。

  对此,杨女士的辩护律师认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来论证应当对尚未成年人的李某某进行保护,是片面的。他认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规定,父母作为监护人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而李天一的父母并未履行该义务。另外,其父母也未按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引导,以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陈家堃/文)

  声明全文:

  关于涉嫌强奸杨女士的李某某的律师声明的声明

  看到涉嫌强奸杨女士的李某某的新聘律师发的声明,及其欲为李某某做无罪辨护的表态,被害人杨女士感到极其悲愤、痛不欲生,特委托北京中首律师事务所田参军律师发表如下声明:

  一、尽管经田参军律师解释,被害人杨女士认识到辩护人有权为被告人做无罪辨护,但得知李某某的新聘律师欲为其做无罪辩护,她仍然感到极其震惊、愤怒和悲哀。

  首先,本案经过公安机关的反复侦查和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李某某涉嫌强奸犯罪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楚。而且,在李某某前任律师面临李某某母亲过高要求——“欲让律师写一公告,称李某某未参与涉嫌强奸案”,退出该案代理的情况下,李某某的新聘律师仍无视滔滔民意和客观事实,欲对其做无罪辩护,实在令人极其震惊!

  其次,被害人杨女士已经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被李某某等人肆意殴打,侮辱,并轮番施暴,身体和心灵都受到极大摧残。案发后,被害人杨女士又多次受到李某某恐吓和威胁,极力阻止被害人将此事张扬出去。被害人在惶恐和无助中经历了两天两夜,不敢向任何人倾诉,既害怕家里人如道后受不了这个打击,也害怕对方利用其势力来掩盖此事,甚至对被害人进行打击报复,但被害人最终还是选择了报案。

  案发至今,被害人没有收到李某某的监护人或者家庭最起码的人道慰问与歉意,只能躲在不为人知的角落里独自伤心和悲痛。正值一个外地弱女子落难和无助之时,却惊闻李某某的新聘辩护人发出欲对李某某做无罪辩护的豪言,被害人杨女士本很脆弱的神经和受伤流血的心再次受到新的打击,这无异于伤口撒盐,雪上加霜,令杨女士对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审判更加悲观失望。一方是大名鼎鼎的公众人物,一方是外地来京的无助女子,被害人杨女士除了听天由命,只能是无边的愤怒!

      再次,被害人杨女士听说,欲为李某某做无罪辩护的新聘律师,比较擅长刑事辩护,有较好的行业声誉。但不知为何,此次其竟然不顾自身的形象和声誉,愿意冒天下之大不韪,执意欲为李某某做无罪辩护。被害人杨女士为其深感悲哀。希望该律师能换位思考,如果本案的被害人是他的女性家人,他还会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吗?

   二、李某某的两位新聘律师所发的律师声明,片面陈述事实和引用法律,过于偏袒被告人李某某。

  1、该声明说“今年2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以真实姓名向全社会披露了所谓李某某涉嫌强奸案后,几乎是第一时间也以真实姓名披露李某某涉嫌强奸案的,不仅有很多地方媒体,各大门户网站,而且还有很多中央主流媒体,通过公开披露姓名、图片、视频等对该未成年人嫌疑人李某某及其家人进行了大量的侵权报道。”是片面的。

  首先,并无证据证明是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以真实姓名率先向全社会披露李某某涉嫌强奸案的。众所周知,最初披露李某某涉嫌强奸信息的,是某位自称为“香港《南华早报》网站编辑”的网友,而不是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

  相反,该分局已经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涉案未成年人的隐私。因为,知道今天,该分局顶住巨大舆论压力,始终没有披露同案其他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不仅如此,甚至就连已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信息也没有披露。

  其次,该案件被披露后,媒体为行使社会监督职能,有义务对该案进行报道,以惩恶扬善,激浊扬清。或许,期间有的媒体报道的尺度较大,对李某某及其家人造成一定的舆论压力,但并不宜据此认为是对他们的故意侵权。

  因为,李某某的父母都是我们著名的歌唱家、“老艺术家”,长期以来,享有很高的社会声誉,具有很好的社会知名度,享用了较多的社会资源,是通常所说的社会公众人物。而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相对于一般人,理应受到一定的限制。李某某作为公众人物的儿子,从小被其父母带领参加各种文艺演出和社会公众活动,同样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也可以视为社会公众人物。其隐私权也同样应当受到适当的限制。换句话说,媒体有权代表社会对他们的私生活进行一定的监督和报道。

  2、该声明只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来论证应当对尚为未成年人的李某某进行保护,是片面的。

  因为,国家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为了通过多种途径,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在该部法律中,不仅规定了社会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更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比如,我们《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而本案李某某的父母是否履行了该义务呢?是否让尚处在义务教育阶段的李某某辍学了呢? 

  再比如,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还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追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禁赌、吸毒、卖淫。"而本案李某某的父母是否尽到此项义务呢?是否对李某某进行了共产主义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教育?甚至是否进行了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教育 ?

  3、该声明还说,“本案是在未成年人等深夜在某酒吧内,经多名成年男女酒吧人品陪酒劝酒大量饮酒之后,到某宾馆开房发生的。"言外之意,喝酒是其强奸她人的诱因,酒是本起强奸案的罪魁祸首。按照其逻辑,似乎所有卖酒的商场、旅店、酒吧等等,都应该关门。否则,一旦有人酒后强奸他人妻女,那卖酒的人就会获罪,而实施强奸行为的人反而无罪。此观点何其荒谬!难道酒后强奸就不是强奸吗?

  被害人杨女士能理解李某某的新聘辩护人为自己的委托人服务的立场和心情,但希望他们能够尊重事实,在法律和职业伦理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辨护工作,不要为了某种不便言说的原因,挑战法律和公众的底线,并对被害人造成伤害。   

   

北京中首律师事务所  田参军律师

2013年7月10日

(责编: 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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