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庆荆门又败诉 被判赔偿273.8万元
http://ent.sina.com.cn 2000年09月05日13:20 华商报
昨天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拖延达一年多,因《火烧阿房宫》全国随片广告引起的连环官司之一的晓庆公司诉湖北中天亨迪药业公司违约一案,近日由湖北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荆门市中院一审的部分判决,并责令晓庆公司赔偿中天273.8万元。
晓庆公司因《火》剧广告纠纷曾向荆门市中院起诉中天公司违约,荆门市中院经合议庭合议后一审认定,晓庆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全部义务,构成违约,给中天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荆门市中院判决晓庆公司支付中天违约金175万元,并赔偿损失98.8万元。宣判后,晓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湖北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公开审理。湖北高院认为晓庆公司的部分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维持湖北荆门市中院的民事判决的二项,要求晓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中天公司273.8万元。
据悉,由于《火》剧贴片广告引起的纠纷,晓庆公司将湖北中天、咸阳505、吉林通化等近10家公司告上法庭,这几家企业也在当地将晓庆公司告上法庭,而晓庆公司均一一败诉,但扯来扯去一直没有结案。湖北高院的这一判决也是这起连环官司的第一个终审判决。(记者肖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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