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房宫”广告案:晓庆公司被判赔偿170万
http://ent.sina.com.cn 2000年04月27日16:48 北京晚报
备受媒体关注的505公司状诉五星广告和晓庆文化艺术公司一案昨日有了结果。秦都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五星广告
公司及晓庆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由晓庆文化艺术公司赔偿505公司人民币170万元。
秦都区法院认为,原告为推销其产品提高企业知名度,与被告签订了广告代理合同,被告为履行其义务与第三人签订
了《火烧阿房宫》剧随片广告协议书,两份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均为有效合同,原告在签订合同后,依约向第三人预付定
金59.5万元及广告费10万元,后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按期开播和向原告提供各电视台播出安排时间表及免费提供
一套制作完成(包括广告在内)的《火烧阿房宫》剧播出带的义务,剩余的广告费及代理费257.75万元原告方未支付。
但被告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原因是由第三人直接造成的。第三人未能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从而构成违约,并直接导致被告对
原告的违约,被告及第三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秦都区法院判决被告陕西咸阳五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陕西咸阳505医药保健总公司经济损失170万元,
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由此给被告陕西咸阳五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170万元同期由第三人北京晓庆
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全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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