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被驳回 佛山消费者未能告倒巩俐
http://ent.sina.com.cn 2000年09月26日10:44 新快报
新快报讯:佛山消费者状告巩俐、濮存昕以及哈尔滨制药六厂、佛山汾江药行“广告欺诈”案近日有了结果,佛山城区法院以原告将巩俐、濮存昕作为被告“属主体不适”为由驳回了起诉。原告已于日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
今年7月份,佛山消费者李莺以自己“受盖中盖口服液的书面广告宣传材料及巩俐、濮存昕等名人的口头证言误导,结果花费金钱购买了4盒绝非药品而是依法可认定属假药的口服液”为由,将巩俐以及哈尔滨制药六厂、濮存昕、佛山汾江药行等告上法庭。
佛山城区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根据《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裁定。(记者廖雪明 通讯员李峻 李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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