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淋诉赵忠祥名誉侵权官司一审目击
http://ent.sina.com.cn 2000年04月06日11:39 每日新报
原告将精神损失赔偿金由10万元变更为40万元。一审法庭调解失败,看来赵忠祥的官司还得打下去----
昨日,本报特派记者赵北辰、刘瑞峰已赶赴济南,他们将对此次庭审作全景式报道,敬请广大读者关注。
新报济南电:备受各大小媒体关注的《华商时报》记者张淋诉中央电视台节
目主持人赵忠祥名誉侵权一案,昨日上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被告赵忠祥没有出庭,只有他的两位
委托律师与另外几名助手到庭。在本次庭审中令人颇感意外的是,原告将原诉讼书中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的金额由原来的1
0万元人民币变更为40万元人民币。
昨日上午8:30,张淋诉赵忠祥名誉侵权一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4号法庭正式开庭。在法庭上,首先由原告委
托律师刘焕平陈诉了变更后的原告诉讼请求和诉讼理由,在诉讼请求中原告共提出了4条:第一,依法判定被告为原告恢复名
誉、消除影响,并在媒体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第二,依法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元人民币;第三,依法判定被
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40万元人民币;第四,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随后,原告委托律师又陈诉了原告的有关
诉讼理由。被告委托律师杨晓红在陈诉答辩意见时对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提出了质疑:首先张淋没有提供关于《扬子晚报》刊
发的《买鞋才能获签名赵忠祥泉城售书遭冷遇》一文作者“长弓”即为张淋的充足证据;其次,“长弓”与张淋之间的关系直
接关系到原告张淋有没有资格来作为法律上的原告这一主体;第三,原告起诉书中所提到的侮辱性语言,被告从未针对原告使
用过。对于被告委托律师提出的这些质疑,原告委托律师先后出示了由《扬子晚报》有关方面提供的关于“长弓”即为原告张
淋的证明和由《华商时报》提供的证明。
在法庭调查阶段,按照“一证一指”的方式,原、被告双方委托律师针对原告张淋文章发表后,被告赵忠祥是否对其
有侮辱性言行、原告是否名誉受损、原告是否有受到损害的证据等3个有争议事实分别出示了包括文字材料、视听资料等在内
的相关证据。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委托律师就几个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原告认为被告赵忠祥在2000年北京图书订货
会上所说的侮辱性语言,以及1月16、17日其在青岛接受当地媒体记者采访时再次使用的侮辱性语言已经对原告构成了名
誉侵权,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在客观上使原告经济收入减少。另外,原告委托律师认为被告所提供的证据主要来
源于作家出版社且全部否认被告曾针对原告说过侮辱性语言,因此原告认为作家出版社是在作伪证,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被
告委托律师认为原告张淋所称的“巨大精神压力”不是被告所造成的,而是原告本人自己故意炒作造成的,另外,被告赵忠祥
所说的“仗势欺人”是指的北京青年报社而并非张淋,作家出版社作为北京图书订货会上的参与者之一,能够证明原告所提到
之事的证人之一---陈博当时并不在现场。被告委托律师还提出,原告与被告之间只能是事实上的利害关系而构不成法律上
的利害关系,因此构不成侵权,法院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在法庭调解阶段,被告委托律师表示,被告赵忠祥希望原告撤诉后
双方能够达成和解。而原告委托律师认为法庭必须查清事实,不同意法庭调解。最后法庭宣布,经合议庭对原、被告双方出示
的有效证据进行合议后,张淋诉赵忠祥一案将再次择日开庭。
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被告委托律师巩沙,他告诉记者:“在法庭上原告提供的证据和主张的权利主体不一致,至
于赵忠祥为什么没能亲自出庭是因为他工作太忙了,对于本案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由于上午庭审结束后没能找到原告张淋
及其委托律师,记者昨日下午便通过电话采访了原告张淋的委托律师之一范作民,他说:“被告提到的撤诉应该是在有前提有
条件下平等地进行的,上午我们双方都提供了许多证据,相信真相自有公正,我对这场官司的最终结果充满信心。”(轩召强赵北辰刘瑞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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