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我长揪你短--赵忠祥诉张淋案庭审亲历
http://ent.sina.com.cn 2000年06月23日14:58 天津日报
人们都知道,在法庭上,“扬自己的长,揪着对方的短不放”是原被告双方庭审辩论的基本原则。此次的赵忠祥状告张淋一案庭审过程同样如此:赵忠祥的代理律师牢牢抓住张淋以“长弓”的笔名,曾于2000年1月3日发表在《扬子晚报》的文章,其中几个“刺眼”的地方成了他们的子弹。而张淋和《扬子晚报》的代理律师则就赵忠祥赴泉城签名活动的这一事件旁征博引,而对文中的某些措辞则以“允许记者真实地记录自己的感觉”为由绕道而行。
6月21日进行赵张官司庭审的海淀区法院26厅内仅有7、8个旁听席位,记者发现这奇缺的7、8个席位中,有一半是原被告双方的“随从”,因而真正能亲耳旁听此次庭审的新闻媒体,包括《每日新报》在内最多不过三、四家,机会还是蛮难得的。尤其当记者完整地旁听了此次长达4小时的庭审后,更觉不虚此行。
此件案子,从原告赵忠祥的起诉理由看,原告将自己的“胜券”压在了《扬子晚报》2000年1月3日刊登的题为《买一双鞋才能得到签名赵忠祥泉城卖书遭冷遇》的文章上,认为文中描写在人民商场签名活动时的“前来签名的读者却寥寥无几”、“闹剧”、“草草收场”、“购书签名者必须先在商场内购买一双价格不菲的几个牌号的皮鞋与旅游鞋,方可获得签名”、“不少提前赶来的读者见此情景,不禁面面相觑难以理解,相互询问甚至高声喧哗:‘赵老师,您是售书还是卖鞋?’”及叙述到银座商场时“同样受到广大读者的冷遇,……也仅售出了不足100本书。”这几处是歪曲、失实的报道,因而造成对赵忠祥名誉权的侵害。原告代理律师为证实自己的论点,共出示了取自济南人民商场的领导及员工、《济南时报》记者,组织策划并参与此活动的北京两家文化传播公司及部分赵忠祥读者的来信等证据和证人,逐一证明当时的“秩序井然”、“参与者踊跃”、“不是售书”、“也未强行搭售商品”是事实。
而被告方则不仅出示本方所搜集的济南当时的相关报道、广告作为自己的证据,还在原告方所提供的证据中寻找对自己有利的方面,但他们始终不将论点落在文章的文字上,而就此活动的真实过程进行多方面的论述。尤其对原告方提供的证人———负责此活动宣传策划的北京中视金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的询问颇令在场者佩服:“你对你的证词中的‘经我手赠给没有买鞋的读者的《岁月情缘》就有20本,赵忠祥也给他们签了名’这段话作何解释?你为何要强调这一点?如果没有买鞋赠书这回事,你又为何强调这一点?……”对此证人绕了好几个大圈子始终未作正面回答。“那么你当时知道有买鞋赠书这回事吗?”“不知道。”“你何时知道买鞋赠书一事的?”“是在看了张淋的报道后……”提问的律师微笑了一下,旁听的观众也面面相觑,因为甚至在此活动马上就要开始之前,主持人热情洋溢的欢迎词中还提到这一“规则”。
至于,原告方指责被告文中所用的“冷遇、闹剧”等用词带有污辱性,被告代理律师则以“此为记者的个人感受”、“人数的多少应以签名人数的多少作为考查的原则,看客不算数”、“火爆与冷遇没有客观的界定”等为由淡然处之,以细枝末节对待。
庭审结束后,记者分别对双方律师进行简短的采访,当记者问及他们的感受时,他们却不约而同地说“你都看到了,我觉得与预想的没大出入。”这与4月初在济南开庭的张淋告赵忠祥一案完全不同;“我感觉很轻松”、“法律应该支持我们”,那时双方一句比一句自信气盛。但当记者详细追问时,张淋的律师范作民认为:原告方提供的大多数证据都是与此活动有利害关系的人或单位提供的,法院应考虑证据的可信度。而赵忠祥的委托律师王富则认为:被告方对问题的主流与枝节的界定不清,法院应对这方面加以重视。
另据悉,原告方向被告方索赔的精神损失费30万元的相关依据还未提交给法院。(赵北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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