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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三源 归还影视公司策划费二审法庭陈述书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5日15:39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尊敬的法官,书记员:

  首先,作为一个公民,我尊重法律至高无上。作为一个人,我尊重良心至高无上。

  出于对国家法律和个人良心至高无上的尊重,我今天在法庭上的发言,不仅对法律负责,也对自己的良心负责。我在法庭上说的每一句话,每一个字,不仅可以面对法庭,更可以面对媒体和广大公众。我想我由衷地相信一点,就是法官们坐在法庭里,头顶着庄严的国徽,代表着法律不可侵犯的尊严,代表着人民对法律公正的基本信心,也代表着国家机器赋予的神圣使命。我相信,公正,是法官们工作至高无上的前提。既然谈到公正,我想谈到的是法官在工作中,对原告和被告当事双方的一视同仁,还有对于事实和证据没有偏颇的一视同仁。我相信,一个真正公正的法官,在证据面前,自然会保持一颗公正的心。基于这些前提,基于对证据和公正的尊重,我对一审法官的判决书做出如下质疑,并且同时就事实进行一个陈述。

  在我和卧虎藏龙影视文化公司孙慧嫥女士的合同纠纷中,一个焦点问题是:孙慧嫥女士到底有没有在我的策划工作进行到一半的时候,单方面停止了我的工作,转变了公司的创作思路,导致我和编剧修改剧本的工作中途停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中原文如下:“彭明艳提出没有交付剧本是基于卧虎藏龙公司在合同约定的剧本交付期限前单方面解除了合同,故其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现彭明艳为此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该事实。”事实上我们已经向一审法官提交了全部的事实证据,只不过这些证据在一审过程中被一审法官“视而不见”。就因为一审法官对已经有的证据视而不见,所以我现在愿意再次把这些证据提交给法庭,并且向法庭提交一份证据清单:

  1、我再次向法庭提交与卧虎藏龙公司总经理杨金生的谈话录音和苑宏岚女士向法庭提交的证词。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说“卧虎藏龙否认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事实,从2007年4月份开始就无法联系彭明艳见面”。可是在卧虎藏龙总经理杨金生的谈话录音和苑宏岚的证人证言,证明2007年4月16号我们在齐鲁饭店素食餐厅吃了散伙饭。在那次饭桌上,孙慧嫥女士明确停止了我的工作,剧本的策划修改由上海至尊影业汤春晖总经理负责。对于这么重要的事实,卧虎藏龙公司为什么一直不敢承认?

  2、我再次向法庭提交我四月分的移动电话通话清单。

  在一审法庭的判决中提到,“卧虎藏龙公司从2007年4月份开始就无法联系彭明艳见面,到5月份电话都联系不上彭明艳。”可在四月份的这个电话清单中我和孙慧嫥女士通过很多次电话。那么我想反问这份我和孙慧嫥女士通过很多次电话的电话清单是起什么作用的?一审法官是因为什么原因对这样一份重要的证据视而不见?并且把这一点写进了判决书。我还想问,四月份的通讯记录证明孙慧嫥女士在起诉书中向法庭说谎,从四月份起就联系不上我,是一个对事实对法律和她自己的良心都不尊重的根本谎言。那么我想请问,一审法官看不出来这是一个谎言吗?如果一个人可以用谎言向法院提起诉讼,说明了什么?法官对谎言视而不见,说明了什么?我想向法庭质询,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算是诬告?

  3、我再次提请法庭注意卧虎藏龙公司与天津电视台的转让合约。是卧虎藏龙公司自己在一审中向法庭提交了转让合约,请问这是不是证据?卧虎藏龙公司与天津电视台的转让合约中明文写道,转让的内容“包括修改过的一二三稿分集大纲”,可是在向法庭出具证据时特别遮盖了这几个字,并且向法庭解释说是出于“商业秘密”的考虑,那么请问一个电视剧的剧本和原始大纲都不是商业秘密,怎么单单这修改过的一二三稿的分集大纲是“商业秘密”?如此简单的欲盖弥彰,一审法官不应该问为什么吗?卧虎藏龙公司将包含我的策划工作成果的三稿分集大纲转让给了天津电视台,完成了新的交易,有什么道理要求退还她前期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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