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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三源 归还影视公司策划费二审法庭陈述书(3)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5日15:39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在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上的原文如下:“由于彭明艳的违约,导致剧本未能完成修改,现也无证据证明卧虎藏龙公司使用《名声》剧本拍摄了电视剧”。

  我想请问法官的是,卧虎藏龙公司自己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是不是证据,卧虎藏龙公司自己向法庭提交了《名声》和《父辈的旗帜》两个剧组的费用单据,这是不是证据?

  孙慧嫥女士自己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证明《名声》换名《父辈的旗帜》,孙慧嫥女士在这个项目的操作中移花接木,或者说掉包计的小招术。请问一审法官为什么视而不见?

  孙慧嫥女士和《父辈的旗帜》剧组到底什么关系?

  在这个问题没有澄清之前,我请求法庭裁决暂时停止《父辈的旗帜》剧组所有的制作发行工作,并且我保留追究剧组责任的权利。

  8、 一审法院的裁定中,案件受理费5064元,由卧虎藏龙公司负担2588元,由我负担3016元。我比对方多支付476元。476元是一个非常小的数字,但是在这么小的一件事上一审法官也有倾向性,那么我想知道,一审法官判定我需要多比对方支付案件受理费,依据是什么?

  尊敬的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书记员,我重申我对法律的公正性至高无上的尊重!并且我相信,你们坐在法庭上,头顶庄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你们代表着法律的公正和尊严!我希望二审法庭依据事实证据对这个案子做全面的重新审理,而不是简单地维持原判!

  这是我的当庭陈述!

  谢谢!

  彭三源(彭明艳)

  2008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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