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忘记你忘记我,连名字你都说错……证明你一切都是在骗我,看今天你怎么说……”“甜蜜蜜,你笑得甜蜜蜜,好像花儿开在春风里……”虽然邓丽君已经去世20年,但直到今天粉丝仍是不少。 邓丽君去世后,她的姓名和肖像的使用权,归属于邓丽君文教基金会和邓家。近日,邓丽君文教基金会董事长、邓丽君的三哥邓长富,委托律师到南京办理了一份证据保全公证,目的是状告南京一家餐厅。他们认为,这家餐厅侵犯了邓丽君的姓名权与肖像权。
通讯员 王芃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贾晓宁
邓家之怒
三哥:南京餐厅擅用邓丽君姓名肖像
公证员留发票:餐厅靠邓丽君获益
上个月,邓丽君三哥邓长富的代理律师孙茂成找到南京公证处,要办理一份证据保全公证。
孙茂成律师告诉公证员,位于南京中山路286号的一家餐厅,未经邓丽君基金会授权,便擅自使用邓丽君的姓名肖像。
据了解,这家餐厅大量使用邓丽君的照片和肖像,甚至菜单上都有邓丽君的头像。邓丽君基金会要对这家餐厅的侵权事实做证据保全公证留作证据,起诉其侵权。
随后,南京公证处的公证员来到这家餐厅进行了一次消费,并查看了餐厅全貌。“我们去消费时确实有点吃惊,这家餐厅装修很不错,里面有两幅巨大的邓丽君油画,墙上很多地方都装饰了邓丽君的照片。还有大屏幕一直在播放邓丽君唱歌的MTV,如果没有特别说明,绝大多数顾客肯定以为餐厅跟邓丽君有直接关系。”
公证员用手机对餐厅环境拍照,共拍摄了26张照片,并对消费发票也进行了证据保全。这样可以证明:餐厅以邓丽君为招牌,获得了商业利益。
紧接着,这些证据被刻成光盘附在公证书后。3天之内,这起证据保全就宣告完成。对于南京公证处的高效率,孙律师表示了感谢。
律师:餐厅没买到授权依然开业了
律师函已发出,将进入诉讼程序
取得了南京公证处公证书之后,孙律师随即代表邓长富先生,给南京这家餐厅发了律师函。
邓丽君基金会的要求并不复杂,主要有3条,第一是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第二公开赔礼道歉,第三则是对侵权行为做出经济赔偿。
据孙律师透露,这家餐厅在收到了律师函之后,并未积极回应。“我代表邓丽君基金会和邓长富先生,提出这三个要求是合理的,尤其是现在就要停止他们的侵权行为。邓丽君是我当事人邓长富先生的亲属,餐厅未经授权擅自使用邓丽君小姐的姓名肖像,对我当事人在感情上是严重侵害,所以必须立即停止侵权。”
孙律师告诉扬子晚报记者,“但是在接到我们的律师函之后,餐厅的态度暧昧,顾左右而言他,这对于邓家来说也是伤害。而且当初这家餐厅在开业之前,曾经到台湾找到邓丽君基金会要求购买授权,但是双方未能谈拢。按照正常逻辑,未经授权就不该使用邓丽君小姐的姓名肖像,但是对方还是一意孤行把餐厅开了起来。鉴于他们的这些态度,我们即将在南京提起诉讼。”
记者探访
餐厅:老板去台湾拿到授权了
近日,扬子晚报记者也对餐厅进行了探访,发现店中邓丽君的痕迹确实明显。除了油画、照片、MTV大屏,甚至在厨师长推荐的餐牌上,都打着邓丽君的旗号。
餐牌上的第一道菜“油泡鲍汁猪手”名叫“君姐最爱”,标价88元。可见,店家为了吸引消费者,确实花了不少心思。
扬子晚报记者还从现场了解到,目前餐厅尚未正式营业,处于试营业阶段。不过,当记者问餐厅现场负责人“是否知道餐厅并未取得授权,涉嫌侵权”时,这位负责人很惊讶地告诉记者“这不可能”,并强调餐厅老板去过台湾,取得了邓家的授权。
专家观点
已故者的人格权包括姓名和肖像权
关于邓丽君的这桩侵权官司,虽然尚未在南京开打,但肯定会引发关注。
关于死者的姓名权肖像权到底需不需要保护、由谁来保护、又该如何保护的问题,扬子晚报记者采访了南京大学法学院邱鹭风教授。
邱鹭风认为,这起侵权案,起诉是有道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01年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人格权的延伸保护有明确规定。死者的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死者人格权的保护者应该是活着的近亲属。
邱鹭风表示,过去主要是保护死者的名誉权,死后被他人盗用形象或被加上恶劣语言,引发死者家属维权。邓丽君案商家未经授权,使用邓丽君的姓名肖像,以盈利为目的,同时也可能有虚假宣传,影响死者名誉的行为,同时这也在情感上伤害了邓家人,以法律途径诉讼是可以理解的。
已有案例
演唱会傍“邓丽君”被判侵权赔偿两万
对于在南京的官司,邓丽君三哥邓长富的代理律师孙茂成很有信心,因为之前邓丽君基金会已有此类案例获胜的先例。
2013年2月13日,在北京展览馆剧场举办了一场“四小邓丽君”情歌演唱会,演出开始前,主办方使用邓丽君的形象在地铁灯箱上大肆宣传,邓长富认为对方侵权,将举办方北京某演出策划有限公司告上了东城法院,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6万元。2013年12月,法院一审判决演出公司侵权,3日内向邓长富书面致歉,给付原告邓长富经济损失2万元。邓丽君主题餐厅情况和该案类似,都是未经授权使用了邓丽君小姐的姓名肖像,构成了侵权。
“一个自然人去世以后,人身权相应地灭失了。也就是说,对方认为邓丽君小姐已经去世,他们不必负责。但我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者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应该由她的近亲属来保护,如果有人用于商业用途牟利,应该事先得到授权,不然则视为侵权。最终我们的诉求获得了支持。”孙律师告诉记者。
文章关键词: 邓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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