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说现在很多制作公司在开拍电视剧找新演员的时候,都会提出一个附带条件:“由你演出这角色没问题,但必须先跟我公司签下一纸经理人合约。”理由是,自己公司拍剧,当然优先用自己旗下的艺人,不签约,优先权就落入别人手里。
内地的经理人公司,从几年前的不规范到今时今日如雨后春笋般成立。几乎任何一家影视集团,甚至一些中小型规模的公司,都纷纷成立经理人部门,大家都有一个狭隘的想
法:花几百万到上千万拍一套电视剧,如果捧红了男女主角,得益的是他们,制作公司岂不很吃亏?不如肥水不流别人田,要捧的,一定是自己人。
逐渐地,制作公司和经理人部门就连成一线,成为一条龙的运作。
过去几年又的确有很多成功的例子。例如琼瑶自己摄制的电视剧《还珠格格》尽量用旗下签约的新人,结果捧红了赵薇、林心如、范冰冰,到最后,在这些艺人身上的得益,甚至超越了剧集本身能赚得的利润,绝对是一举两得的投资。
又例如,素有电视剧“造星之神”之称的赵宝刚,他的剧集先后捧红过徐静蕾、陆毅、陈坤……结果,到他拍《玉观音》的时候,心有不忿了,决定捧出一个属于自己公司的“新人”,结果,就有了后来的孙俪。
利用演出机会去套牢一个新人,发展到今天似乎是理所当然的做法。最近几套大型剧集,在选角上出现很多争议,据知关键就在于:“你若要演出这个角色,就必须跟我签下一纸经理人合约。”
当然,签约是双方你情我愿的事,对新人来说,能靠泊一个大码头也未尝不是一件好事——甚至有需要。没人撑腰,谁给你机会?
但我仍然不断在思索,这样连成一气的做法,是否健康?忽然间我想起了上世纪六十年代香港邵氏公司的片厂制度,他们签下一大堆演员,都住宿舍,月薪制,每日上班入摄影棚就是拍戏,结果,那年头真的诞生了不少大明星。
难道上世纪六十年代那一套真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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