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第十三届中国金鸡百花电影节 (以下简称电影节)名称、节徽、吉祥物等特殊标志的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影节名称(包括中外文字及缩写字样,下同)节徽及吉祥物等特殊标志,属第十三届中国金鸡百花电影节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电影节执委会)所有,未经电影节执委会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三条:电影节执委会筹资广告部具体负责电影节名称、节徽及吉祥物等特殊标志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内外企事单位,均可向电影节筹资广告部申请使用电影节名称、节徽、吉祥物等特殊标志,并按规定向筹资广告部交纳使用费,承担相应义务,电影节执委会发给电影节特殊标志使用许可证后方获使用权。
第五条:使用电影节名称、节徽、吉祥物等特殊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必须确保电影节名称、节徽、吉祥物等特殊标志的形象完整、准确、不得改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第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电影节执委会有权终止其使用资格,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对国外组织和个人使用电影节名称、节徽、吉祥物等特殊标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本办法由电影节执委会筹资广告部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