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某大型门户网站上一则头条新闻“刘晓庆状告武汉七旬报摊老太,索赔19.6万”吸引了大家的目光,消息称:“由吉林省群众艺术馆主办的《参花》杂志,2002年8月刊出一篇名为《谁把刘晓庆送进监狱》的文章。一位神秘的人在武昌徐太婆的书摊买了这本杂志,并索取了发票。今年8月,年近七旬的徐太婆忽然接到法院传票,被告知大明星刘晓庆向其索赔19.6万。目前,武汉市中级法院已经裁定,本案与太婆无关,告太婆告错了。因此,本案现在与武汉已没任何关系。法院已经还老太太一个清白。”
记者昨晚联系了刘晓庆税案的四大律师之一李肖霖,正在河南郑州为河南特大黑社会集团宋留根案担任辩护律师的李肖霖,在忙碌中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对于这个案子,李肖霖律师提出了一个自己鲜明的观点:“尽管最终没有被起诉,但七旬摆摊老太并非“清白”。
李肖霖认为,刘晓庆之所以要在武汉买到杂志并要求开具发票、盖章的原因,就是因为考虑到管辖权的问题,因为很多当事人考虑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因素,所以都不想在被告的地址所在地进行起诉,而这本杂志如果在武汉当地进行销售的话,武汉也就是该杂志的侵权行为地,所以说在当地买杂志并索要发票并盖章的,也就证明了这种侵权行为在当地的存在。还有就是该杂志是在2002年8月份就已经出版,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权利的诉权是两年,所以她考虑的还有诉讼时效的问题。
关于刘晓庆为什么要告与自己并无过节的老太太的问题,李肖霖说:“从法律角度上来讲,七旬摆摊老太并非“清白”,这就有点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样,顾客买到了假冒的产品,不但可以告生产东西的厂家,也可以告卖东西的商家。作者:徐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