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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频道诉某电视台侵犯其著作权索赔31.1万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8日10:05 中国法院网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即cctv6(blog))起诉某省电视台(以下简称第一被告)、某数字电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告)的七起著作权纠纷案件。 原告诉称,原告依法享有《卡拉(blog)是条狗》、《足球小将》、《独自等待》、《太行山上()》、《梦想照进现实》、《爱情的牙齿( blog)》、《狼袭草原》七部电影作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专有电视传播权,然而原告发现,第一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开办的数字付费有限电视《碟市》频道的《尝鲜坊》栏目中擅自播放了上述电影作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专用电视播出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第二被告系《碟市》频道之《尝鲜坊》栏目的集成销售运营商,与第一被告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两被告应共同承担侵权法律责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1.1万元。 上述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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