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看来,流行音乐说白了,就是一种可以发声的时尚商品。它和时装一样,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生理与心理需要而产生的,既可温暖内在、也可美化外在的潮流产品,如果卖得好,就是畅销品,如果做得好,也可奉为“艺术品”,两者皆能,就是畅销的“艺术品”,但它身上的商品本质是无法抹掉的。
因此所谓的乐坛颁奖典礼,只是某些流行音乐在成为畅销品或“艺术品”之后的一次
风光大秀,是一年一度犒劳这些商品的制造者、推广者、鼓吹者和倾销者的大型庆功会。一帮明星们在幕后老板的银弹火力支援之下,于T型台上搔首弄姿惺惺作态,引无数歌迷尖叫呐喊竞折腰。老板们于是暗自盘算着,如何利用接下来的唱片、电影、广告或演唱会,再狠很宰割台下歌迷一大把。造成这种明星风光、歌迷疯狂、老板丰收的“三赢”大好局面,都是颁奖礼的功劳。
但颁奖礼也有成功失败之分。无比精明的美国佬不仅把颁奖礼弄得有声有色,而且评选标准公开透明,出来的结果极具说服力,推销起商品来自然快捷舒适。世界闻名的Billboard(公告牌)颁奖礼,纯粹依照唱片销量与播放次数来决定奖项谁属,客观放映了明星的受欢迎程度,备受行内外人士重视;全美音乐奖根据乐迷投票参考唱片销量产生,显得更加年轻化、潮流化;格莱美所有奖项均由美国全国录音艺术技术学会专业人员投票产生,具有极高的专业性权威性。但无论哪个颁奖礼,都从某个角度客观反映了整个流行音乐市场的潮流风向,所选的畅销品或艺术品大部分是实至名归,争议不大。
美国的音乐颁奖典礼,常常出现一个年度“最佳新人”,能同时囊括多个重要大奖的“出位”情况。比如“小甜甜”布兰妮,曾于1999年夺得公告牌“年度最佳新人”“年度最佳女艺人”等四个重要奖项;而综观格莱美历史,能同时夺得“年度最佳新人”“年度最佳歌手”的,简略数数就有第33届的玛利亚-凯丽、第37届的雪瑞儿-可洛、第41届的劳琳-希尔、第44届阿丽西亚-凯斯,这些当年的新晋歌手其后无一例外地成为天皇巨星,商品推销得极为成功。而今年(第45届)共获八奖的诺拉-琼斯,肯定会是另外一个流行音乐推销史的光辉案例。
反观华人地区,几乎找不到一个能够赢取大众信任的颁奖典礼。内地的落后太多就不提了,就算是流行音乐捣弄了数十年的港台地区,能够真正服众的颁奖礼也无觅处。评选结果大多是“暗箱操作”,猪肉与黑幕齐飞,不然就是“排资论辈”,完全不能成为一只潮流风向标。“最佳新人”与“最佳歌手”同为一人的情况简直就是痴心妄想,前辈们占着茅坑不放,直把后辈们憋死。像前几年陶喆、周杰伦一出道就大红大紫并颇受专业人士好评,但台湾金曲奖依然把“最佳歌手”颁给老一辈流行音乐革命家,铁石心肠令人感叹。恋着“过气天王”不放的香港颁奖典礼就更不用说了。
华人地区的流行音乐颁奖典礼,既不讲究流行(销量)也不讲究音乐(质量),港台流行音乐自然每况愈下不得人心。商品滞销,又能怪谁呢?(晴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