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2月17日电 因香港某周刊刊登文章称:“《无极》无缘戛纳影展是因为评委不喜欢影片内容。”中影集团日前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这家周刊告上法庭。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该周刊三十日内,在北京媒体上向《无极》的投资方和制作单位公开赔礼道歉。
2005年4月23日出版的香港某周刊刊登一则报道,称因为“评审不喜欢《无极》,所以
该片无缘参展戛纳”。电影《无极》的投资人和摄制单位中影集团等获悉后,认为该报道严重失实,是对其名誉权的侵害。遂于今年4月26日向该周刊的出版公司提出声明,要求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中影公司等作为电影《无极》的投资人和摄制人,为拍摄该片进行了长期的准备和大规模的宣传,投资巨大。社会公众对电影片《无极》也有一定认知,并产生期待。电影《无极》的声誉和社会评价直接影响到二原告的名誉和经济利益。2005年4月间,电影《无极》正处在后期制作阶段,并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不可能在今年5月举办的第五十八届戛纳电影节上映。而该周刊在报道中称,电影《无极》“在戛纳遇上滑铁卢”,是因“评审不喜欢”而“未能参加影展”等,是严重失实的新闻报道,客观上也造成了电影《无极》声誉降低,从而损害了二原告的名誉。该周刊承认发布上述新闻报道是自己的过失,并在第1903期及时刊登相关报道对部分事实予以澄清,但不足以弥补二原告的名誉损失,而且该报道并未正面对其侵权行为向二原告表示道歉。据此,一中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