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臣华严齐发声明捍卫《霸王别姬》版权

2014年04月22日16:16  新浪娱乐 微博 收藏本文     

  新浪娱乐讯 4月22日,上海华严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发声,称知名编剧芦苇拟出版《霸王别姬》电影剧本,据声明表示,电影《霸王别姬》版权不属芦苇所有。特此,上海华严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发声明捍卫电影《霸王别姬》版权。而汤臣(香港)电影有限公司也发函,称电影《霸王别姬》剧本著作权归其所有,未有将该电影剧本出版之计划。以下为两则声明全文:

  华严文化维护《霸王别姬》著作权免遭侵犯之严正声明:

  本人(上海世暄律师事务所律师邬为)

  谨代表上海华严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李碧华女士版权代理公司)并获汤臣电影有限公司全力支持,针对芦苇近期在其新书及接受媒体采访时罔顾电影《霸王别姬》团队合作的事实,就李碧华女士著作权所散布的歪曲、失实言辞,以及芦苇在不拥有《霸王别姬》电影剧本出版权的情况下发布拟出版《霸王别姬》电影剧本的消息。为防有人向影视投资方推销拍摄,误导各界并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况,本人一并发表严正声明:

  1. 《霸王别姬》原著小说由李碧华女士独立创作完成,并于1985年发表,李碧华女士是原著小说《霸王别姬》唯一作者,依法享有版权。

  2. 汤臣电影公司于1988年与李碧华女士签订“原著及编剧”合同,李碧华女士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创作并完成三稿电影剧本,电影公司均有存档。

  3. 因《霸王别姬》题材较为敏感,部分情节需要导演做专业改动,且李碧华是广东人,对北方语言不够地道,因此,1991年李碧华女士赴北京史家胡同与陈凯歌导演进行会议沟通。此间陈凯歌导演将芦苇介绍给汤臣电影公司加入改编台词剧本。芦苇主动告知剧组同仁他曾因“流氓罪”坐牢出狱,希望加入剧组。电影决策方商议后决定给他一个机会。会议讨论并决定对《霸王别姬》电影剧本进行修订及添加情节,各方均做有笔记,且会议全程录音,交汤臣电影公司存档。

  4. 1991年10月至年底,李碧华女士在日本京都闭关,根据其创作的第三稿剧本、会议笔记及在北京期间的深入采访材料,连导演没有拍摄的情节亦加入其中,对原著小说《霸王别姬》进行了修订,修订版本及使用剧照等均获汤臣电影公司唯一授权,并于1992年初再版发行,此时电影《霸王别姬》尚在拍摄中。

  5. 影片《霸王别姬》因台前幕后团队精诚合作才能共创佳绩,不容许一人夸大贪功为己有。芦苇不拥有榨取团队合作成果谋取私利的任何权利,关于其个人在电影《霸王别姬》中重要性的片面妄想纯属芦苇自欺欺人。

  6. 近日有媒体报道芦苇计划出版《霸王别姬》电影剧本,据悉芦苇亦有向影视投资方推销拍摄的意向。在此提醒芦苇注意,并告知相关各方:根据“编剧”合同约定,《霸王别姬》电影剧本一切版权均归属于汤臣电影公司,芦苇已就其完成改编台词本部分的工作获得相应报酬,其对电影剧本并不享有所有权、发表权、出版权及使用权等权利,严禁芦苇以任何形式出版、发表或使用《霸王别姬》电影剧本。

  7. 根据“原著”合同约定,与《霸王别姬》小说有关之一切版权均归属于原著作者李碧华女士,李碧华女士已将小说《霸王别姬》大中华地区所有版权委托给上海华严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独家代理,《霸王别姬》相关产品制作计划均在顺利推进中,任何人侵犯原著小说的版权,一概追究法律责任。

  本人受上海华严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委托,负责与本声明有关事务之一切联络、说明。人贵自重,尊重团队、尊重版权、尊重已故演员及台前幕后所有工作人员更是艺术工作者应有修为。芦苇即使长年无法产出原创作品,对名利渴求亦应取之有道,方能为后辈作良好示范、正面榜样。

  本人代表上海华严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保留一切法律权利,特此公告!

  汤臣公司:关于《霸王别姬》电影剧本版权的声明函

  本公司,汤臣(香港)电影有限公司关于《霸王别姬》电影剧本版权所属及出版问题声明如下:

  《霸王别姬》系我司于1993年投资并发行的电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规定,该影片以及影片剧本的著作权归我司享有,受法律保护。

  近日,有传言称有出版社计划出版《霸王别姬》电影剧本,在此我司特别提醒注意,我司至今未有将该电影剧本出版之计划,任何未经我司书面许可出版、发行、修改、及以任何形式使用该电影剧本之行为均系侵犯我司之合法权利,我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声明

  汤臣(香港)电影有限公司

  2014年4月12日

(责编: 颜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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