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薇又出新闻——近日长沙举行新年演唱会,赵薇一曲《爱之旋》方罢,一名男子突然冲上舞台,抡拳将其击倒,演出只好中断……舆论之间,始时吃了一惊,瞬间又平静下来。什么道理呢?原来据说该男子之“袭赵”,是因为赵薇不久前穿着太阳服上了封面,属于抒发“爱国热情”,所以“情有可原”,不必多加指摘。
这就涉及到了一个问题——我们怎样抒发“爱国热情”?怎样表达“正义的愤怒”?毫无疑问,“爱国热情”属于一种崇高的感情,一种文明的爱憎,因而,抒发这种感情也应有相对应的文明表现。如果用野蛮来表示任何一种“爱国”,那样一种“爱法”,终于因为亵渎文明而适得其反——更不要说这个赵薇,十几二十岁的小姑娘,她的错误还远不能推论为这个人的“不爱国”,即便她再走远一步,难道就可以以拳脚来相加,重演那种所谓“好人打坏人活该”的闹剧么?
说到表达“正义的愤怒”,不禁想起了杭州岳王庙里几年前的一幕——天堂到处禁痰,但岳王庙里,却可以尽情地吐,那是木栅枷室,秦桧囚处,却见南宋国贼,长跪在地,遍身痰迹,满地污泥。此处痰飞,为什么不禁?因为此痰“不同一般”,属于“义痰”,不但“大方向正确”,而且抒发“爱国热情”之怀,表达对卖国贼的“正义愤怒”,所以不但不罚,还受到“保护”,欢迎大家尽情来吐。岳王庙里秦桧跪处的这一幕,听说现在也已经不再了。如今此类的“爱法”和“恨法”,发挥表达在赵薇的身上这就很不妥当了。
当然此类的“爱国”以及对“正义”的表达,并不止一个长沙演唱会才有,例如近日某市,以牛车拖进口“奔驰”游街之后,复又将它“砸烂”示众,这样的“义愤”,说是出于“正义”,却与“文明”和“爱国”相去甚远。(司马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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