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影星刘晓庆因偷税案被捕,成了近期中国第一娱乐新闻,其反响之强烈,可谓怎么估计也不过分。我这里不想去说群众的褒褒贬贬,传媒的嘁嘁喳喳,我只想提出“刘案”后的一个现象来和大家剖析讨论。这个现象便是:“为了不惹‘税’祸上身,最近大腕们申报纳税出现三大变化:跑地税局勤了、签合同时先解决纳税问题索要税票的多了,不找代理自己亲自出马的多了”(详见8月8日《北京日报》)。有人说,这就叫“杀鸡给猴看”。“杀”呵“宰”呵,当然是喻义,不是法律用语,准确地说,是“被捕”。总而言之罢,是“栽了
”,是“被处理了”,是“动真格的了”。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刘晓庆是名人、大明星,还曾是全国政协委员,可说是个“重量级”的,从她的社会影响力去论,将她绳之以法,也确有“杀一儆百”的功效。这从报刊上报道的明星最近纳税情况,便可一目了然。
“杀猴骇鸡”,好不好?如上所述,就效果而言,有一定的“警示”作用,有一时之功效。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从这个角度说,它自有其积极意义在。就纳税而言,如果什么人都偷税漏税,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岂能不大受伤害。因此我说,“杀”与“宰”是必要的,管制、监督和处理是必须的。
但是,怎么个“杀”法,却值得我们好好理论理论。非得“攒”成“大案子”才下手,或者非得找个“坏典型”才来“杀”它一把?--这种“多行不义必自毙,子姑待之”与“是可忍,孰不可忍”的思路,多少年来正是我们一些人“办案”的“方略”,简称之曰“算总账”。殊不知,这恰恰是不符合法治精神的思路,其效果也极其有限。什么都等着“算总账”,什么都要去“抓典型”,我们一些部门的相关工作也太好做了。
法制社会是依法治理的社会,法的要义是立规设矩,用制度管人。是环环守法,着着守法,依法办事。就说刘晓庆的税案罢,不错,这回是有人做“原告”把她告下了,而她又真的触犯了法律。但是,我们想问:如果没人告呢?又问:我们有关方面的检查监管工作是怎么去做的呢?刘晓庆的偷漏税还不完全等同于有的企业的偷漏税,刘晓庆和一些明星的偷漏税,老百姓中早有传闻,她的一些违纪违规“操作”,社会上早就“风言风语”,我想,我们的一些有关方面应当有所知晓。如果不知不晓,我们倒要问问:这是不是失职、渎职?如果知晓不管,我们又要问问:这到底是为了什么?
理由可能有好多,比如人家是名人呵,情况复杂啦,等等等等。但严格考究,这些都不是理由,都是与法于理不容的“私理”、“歪理”。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倒是:如果在刘晓庆偷漏税之初,哪怕是“之中”去查、去处,刘晓庆恐怕也不至于有被捕之灾!
大千社会,人各万殊。既有奉公守法者,也有不法不义者;有轻的,也有重的,有手段诡秘而恶贯满盈的,也有“触线”而初犯的。我们的法纪,就是既严处坏人,又拯救失足者。“多行不义必自毙”,在揭示事物发展的某个规律的意义上讲,是对的,但对照法理社会依法治国这一点去看,却是有偏颇的,或者说,某种程度上不可行的。查处,不仅包括最后的审判,同时,也应理所当然的包括提醒、警告、对阶段性结果的处理等等;否则,有时候,真的难逃某种程度上的不教而诛之嫌。就比如这回明星们在“刘案”后“勤跑地税局”,会不会在“刘案”风头过后,又患上健忘症了呢?会不会出现刘晓庆第二、第三呢?朽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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