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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周刊:一个馒头引发的著作权问题

http://ent.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19:08 新民周刊

  《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否侵权?胡戈的行为是合理使用,还是侵犯改编权?

  本刊记者分别采访了“学院派”的法学专家和“实战派”的知识产权专业律师。法律界人士说法不一。

  之前媒体关于法理方面的争论集中在是否属于“改编”,但华东政法学院知识产权学
院副教授王迁却提出了一个法律新名词——“模仿讽刺”。

  这是模仿讽刺问题

  “这个网络短片涉及到的著作权问题包括,‘馒头血案’是否构成对《无极》在著作法意义上的‘评论’,‘馒头血案’对《无极》大量镜头画面的使用是否构成‘适当引用’,这种使用是否会对《无极》的市场价值造成损害?”王迁告诉《新民周刊》,“就是说《馒头血案》对《无极》的使用究竟是侵权还是‘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以“改编权”。在通常情况下,如果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对其作品进行改编,并以传播等手段利用改编之后的新作品,即构成对原作作者“改编权”的侵犯。例如,未经许可即将他人创作的小说绘制成漫画,也就是以漫画形式表达了原本以文字讲述的故事,并公开出版发行,即构成对“改编权”的侵犯。

  胡戈显然从事了未经许可而改编《无极》的行为。那么这种改编是否侵犯了《无极》著作权人享有的“改编权”呢?“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不能脱离国际上认定的‘模仿讽刺’侵权与否的规则。”王迁说。

  模仿讽刺,英文为parody。在欧美国家成熟的著作权法理论中,特指通过模仿原作内容而对原作加以讽刺或批评的作品。国内此前将parody译为“滑稽模仿”,但国际法律界普遍认为,仅仅以滑稽手法模仿原作而不对原作本身进行讽刺或批评的作品则不属于“模仿讽刺作品”,因此以前的翻译是不太准确的。

  因为模仿讽刺作品具有一系列不同于一般“改编作品”的突出特征,国外著作权法对其有特殊的侵权判定规则。

  模仿讽刺作品是以一种特殊的方式对原作进行的“评论”,被“模仿”的部分被改造成讽刺和批判原作的工具。比如美国黑人女作家艾丽丝·兰德尔通过对经典小说《飘》(Gone with the Wind)的“模仿讽刺”,创作了一部新的小说《风逝》The Wind Done Gone(见本文链接)。这种形式可以适用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2项——为进行评论而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是“合理使用”。

  当然,模仿讽刺中的讽刺二字最为关键。国外一般不允许以“模仿讽刺”为名对原作进行简单的“幽默处理”而剽窃其内容。如果被“模仿”的部分经过加工改造之后,达到了对原作进行讽刺或批评的效果,这种“模仿”就是“适当”的。相反,如果被“模仿”的部分与讽刺或批评的效果并无关系,其原有的美术价值和功能在新作品中并无发生变化,则“模仿”缺乏适当性。

  “模仿讽刺作品”对原作的批判、嘲弄和讽刺可能会使人对原作产生厌恶之情而不再愿意购买,这当然会对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但是这种由批判和讽刺所导致的“损害”却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损害”。因为作者不能拒绝他人根据宪法保护的表达自由,对他的作品进行批评。也就是说,只要对原作的“模仿”程度与对原作的“讽刺和批判”相适应,即使其使用了原作中的大量内容,也应当被视为“为评论目的而进行的适当引用”,构成“合理使用”而非侵权。

  “《馒头血案》对《无极》的使用包含了这类特殊的文艺创作形式。”王迁说。

  胡戈是合理的模仿讽刺吗

  “《馒头血案》中有对《无极》进行模仿讽刺的内容。”王迁向周刊分析了几处馒头血案对《无极》的模仿讽刺:

  比如,《馒头血案》一方面再现了《无极》中的“满神”让幼年时的“张倾城”以终身放弃被爱的权利换取衣食无忧生活的画面,一方面配以声音评论“她总是以荣华富贵来引诱未成年的小女孩”;《馒头血案》的末尾在一本正经地在打出“满神”剧照的同时,也告诫“家长们一定要告诉你们的子女,如果在外面遇到了一个头发竖起的阿姨,不管她问什么,一定要回答‘不愿意’,以免延误终身大事”。——显然,馒头血案引用《无极》满神的相关镜头,并非为了让观众欣赏《无极》这些镜头所表现的故事情节,而是为了讽刺《无极》中“满神”这一人物的虚伪和狡猾。

  再如,《馒头血案》中使用了“张倾城”在小时候欺骗“谢无欢”,抢回并吃掉了馒头、以及20年后“谢无欢”在“张倾城”面前捏碎了“当年的馒头”以示报复的镜头。胡戈同时旁白说:“看,这个馒头已经被吃了,那么谢无欢此时手里捏的这个馒头,是哪里来的呢?”——胡戈以此来揭示了电影《无极》在剧情设计上的漏洞,20年前被“张倾城”吃掉的馒头却又被“谢无欢”拿了出来。

  还有胡戈为“谢无欢”的滑稽配音,“关于这个问题,我也说不清,这都是导演的安排”——这更强化了讽刺《无极》编剧水平不高和前后矛盾的效果。

  对比这两组镜头,胡戈最后得出了结论,“现在孩子的家长们,要重新考虑一下教育子女的方式,让他们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千万不要学谢无欢这样,因为一个馒头就能记仇20年。”——显然,这是在以诙谐的方式批评《无极》对人物性格的刻画过于离谱,前后事件因果关系过于牵强,揭示和嘲讽《无极》中的谬误和荒诞之处。

  “如果胡戈自始至终都是在如此使用《无极》的镜头,那这种使用很有可能构成‘合理使用’。”但在王迁看来,胡戈大量借用《无极》的画面讲述了一个与《无极》基本无关的新故事,在故事中胡戈同时也嘲讽了其他人(比如“郎警官”嫌刘翔跑得慢,挡了他的道),但是从整体上对《无极》本身的讽刺批评却并不占很大比例。

  “这种对《无极》画面的使用似乎已经超出了为对《无极》进行讽刺和批评的必要限度。”王迁说。

  事实上如果《无极》的著作权人起诉胡戈侵犯其“改编权”,那胡戈就必须证明自己对《无极》画面的引用在整体上是与对《无极》的讽刺和批评相适应的,而且也不会潜在地影响《无极》著作权对“改编作品”市场的开发。

  当然王迁也坦言,“模仿”是否为了对作品进行“讽刺和批评”,“模仿”是否超越必要限度等问题与文艺创作理论和实践有关,并非法学家所擅长回答的。早在1903年美国的霍姆斯法官就对由只受过法律训练的法官来判断美术价值的危险性给予过著名的警告,因此在判断“适当性”问题时,法官不能仅凭个人印象做出判决,而应当听取双方的举证和专家证言。

  “由于这种创作手法以往在我国文化中并不多见,尚无法律规定或司法判例。因此对《馒头血案》是否侵权只能依据‘合理使用’的一般原则并参考国外立法和判例做出判断。”王迁说。撰稿/王 倩(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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