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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报:深入分析《可可西里》著作权之争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1日11:54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大河报:深入分析《可可西里》著作权之争

《可可西里》资料图

大河报:深入分析《可可西里》著作权之争

《可可西里》资料图

大河报:深入分析《可可西里》著作权之争

官司审判现场

  杨艳张今臣文宋增锋王方图

  2004年由陆川导演拍摄的电影《可可西里》在大陆公映,这部影片在公映之初就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它以一个随队采访记者的视角,真实地记录了在荒凉的无人区,一些人无情地屠杀藏羚羊,巡山队员顽强地在风雪戈壁中追捕盗猎者的故事。

  本期报道关注的这起案件,是由这部电影在网络上传播而引发的——《可可西里》著作权之争

  案件回放

  原告北京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兄弟影业公司)诉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宽带郑州分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他们对电影《可可西里》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而被告方未经授权,在国际互联网上非法传播电影《可可西里》。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郑州市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公证,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对影片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起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其他费用6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辩称,被告方不存在侵犯原告享有的《可可西里》影片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原告出示的(2005)郑证经字第[14128]号公证书显示的虽然进入了被告方的域名,但内容显示却不是被告的网站。因为在互联网中网络攻击的情况很多,通过此网站可能会进入彼网站。

  因此,原告提出的30多万元的赔偿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被告认为,有损失才有赔偿,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其损失依据或侵权人所获利润,应当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几份证据

  法庭审理中,原告出示了与享有电影《可可西里》著作权有关的证据,其中包括北京市公证处的三份公证书。

  第一份公证书证明哥伦比亚电影制作(亚洲)有限公司与原告于2003年7月5日就拍摄和发行电影《可可西里》而签订的协议,约定哥伦比亚电影制作(亚洲)有限公司与原告各自享有该片50%的版权。

  第二份公证书证明原告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将原名称北京华谊兄弟太合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

  第三份公证书证明2005年4月哥伦比亚电影制作(亚洲)有限公司声明华谊兄弟影业公司享有电影《可可西里》在中国大陆地区100%的著作权和所有权益。

  原告还出示了一份《可可西里》电影的原版DVD,并要求当庭放映,以验证字幕中标明的制作人、版权人以及所有人。

  被告认为原告出示的公证书不足以证明著作权问题,但称不需要当庭播放《可可西里》电影的原版DV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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