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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报:深入分析《可可西里》著作权之争(2)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1日11:54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可可西里》资料图 《可可西里》资料图 官司审判现场 法庭辩论 被告长城宽带郑州分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原告索赔30多万元、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有无法律依据? 焦点1: 原告首先提供了(2005)郑证经字第[14128]号公证书,公证书证明被告在网络中传播、复制电影《可可西里》的侵权事实,并且在长城宽带的域名下,有明确的电影标志:免费电影《可可西里》。 原告据此认为被告确实行使了侵权行为,公证书中所显示的二网页页面非常清楚,如果对方不能证明这个网页不是自己的,那么就排除了通过域名进入到其他网页的可能性,可能性不是必然性。 被告否认提供过《可可西里》这部电影的浏览和下载服务,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并认为原告的公证书只是过程的公正,并没有肯定是进入了被告的网站。 焦点2: 原告称,电影《可可西里》在第25届中国电影金鸡奖中获得最佳故事片奖,证明了《可可西里》跟《手机》、《大腕》等影片是同样级别档次,侵权赔偿数额应当与之相当。即索赔30多万元是合理的,而且《可可西里》的摄制成本还要高于这些影片,因为它的摄制环境是在青藏高原,投资成本更大。 被告则认为,《可可西里》影片的获奖只是对它的文化价值的一个承认,跟它在网站的点击率不能成正比。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判决。 1.认定被告侵权影片《可可西里》系由哥伦比亚电影制作(亚洲)有限公司与华谊兄弟影业公司联合摄制完成,而哥伦比亚电影制作(亚洲)有限公司的著作权声明中,明确华谊兄弟影业公司拥有影片《可可西里》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全部著作权,其与华谊兄弟影业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在中国大陆地区对电影《可可西里》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全部著作权可以相互印证。 据此,法院确认华谊兄弟影业公司系电影作品《可可西里》在中国大陆地区(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著作权人。 被告长城宽带郑州分公司未经原告华谊兄弟影业公司的许可,即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在线播放影片《可可西里》的服务,必将影响华谊兄弟影业公司在国际互联网上对该部影片的传播,并导致华谊兄弟影业公司行使著作权的预期利益或许可利益受到侵害。 长城宽带郑州分公司对影片《可可西里》进行传播时,影片已在中国大陆地区公映,并且从该片获得第25届中国电影金鸡奖最佳故事片奖的情况来看,其在国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长城宽带郑州分公司作为向公众提供网络服务的专业网络服务者,应当知道在网络上传播的电影作品须经过该影片著作权人的许可后方可播放。但长城宽带郑州分公司并未就其在线播放的影片《可可西里》的来源及授权情况向法院出示相关证据证明或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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