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内部人士称,相信律政司会继续就刑期上诉至上诉庭,不过,即使上诉庭认为裁判官卫以宽原则上犯错,相信届时谢霆锋已完成大部分社会服务令,入狱的机会也很微。
有法律界人士分析,卫以宽昨日维持原判,估计是他明白到无论他如何裁决,控辩的任何一方都会提出上诉,到头来也要由上诉庭做最终决定,与其今次“自打嘴巴”,倒不如维持原判,待上诉庭作决好了。
律政司内部人士称,由于“妨碍司法公正”的罪行性质严重,应要判处入狱之刑,卫以宽只判谢霆锋执行社会服务令是原则上犯错,所以相信律政司会继续上诉至上诉庭。
等同入狱或判缓刑
至于谢霆锋最终会否因此而入狱,律政司一名资深检控官分析,由于法律程序需时,相信此案排期至上诉庭时,谢霆锋已完成大部分社会服务工作,而且若他表现良好,努力完成服务工作,即使上诉庭推翻卫以宽的决定,确立了干犯“妨碍司法公正”罪者必须判处即时监禁的原则,法庭也可判谢霆锋等同入狱的缓刑令,相信谢霆锋入狱的机会将更微。
不少人都质疑“哪有法官承认自己判错”,为何要“多此一举”先让裁判官自行覆核判刑,不过,有大律师指出,不直接上诉到高等法院上诉庭的优点是处理“较快”,以及可多给裁判官一次机会。
原裁判官覆核需时较短
大律师郭栋明解释,律政司选择将案交给原审裁判官覆核刑期,个中原因实在不得而知,但其中一个好处是可以“尽快处理”:覆核刑期一般只需排期两星期,但直接上诉高院最快也要排期两个月。
另一好处可说是“留有余地”,多给一次机会。根据现行司法机制,只有裁判官有权自己覆核刑期,区域法院及高等法院的法官均没此权利。郭栋明指出,有此机制,是因为裁判官被认为“较低级”,出错机会较高,所以有此“特权”。
但郭栋明指原审裁判官“认判错,改刑期”,并非如外界所想那么“不可思议”,他说过去有裁判官在覆核刑期时,经律师引用案例及提供资料,最后更改判刑,但却没有直接承认“判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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