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颖粉丝诉品牌借助星效应误导消费者

2014年03月07日11:13  新闻晨报
林志颖(资料图片) 林志颖(资料图片)

  晨报记者 谢磊 实习生 劳秋莹

  因为方舟子的打假,明星林志颖与其经营的胶原蛋白被推向了舆论的风波口。就在昨天,林志颖的“粉丝”吴小姐,状告上海葡萄王企业有限公司(下称葡萄王)一案在松江法院开庭审理,吴小姐称,该企业借助林志颖的明星效应,诱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爱碧丽胶原蛋白,已构成欺诈性诱导,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原告:拿到产品后信仰破灭

  吴小姐自称是林志颖的“粉丝”,并在新浪微博中关注了他。2013年11月13日,她无意间看到林志颖转发的《林博士课堂现场答疑TOP10》后,对其所指的爱碧丽胶原蛋白补充人体胶原蛋白及美容功效非常感兴趣,于是就关注了爱碧丽生物科技。

  11月19日,她看到爱碧丽产品的宣传片中,林志颖身穿白大褂和自己的团队做研究,解开了“逆龄方程式”,即逆生长的秘密——爱碧丽胶原蛋白饮品,决定根据爱碧丽生物科技提供的爱碧丽天猫旗舰店网址下单购买。

  12月20日,吴小姐花107元购买了相应产品。随后,她从相关报道中得知爱碧丽胶原蛋白饮品属于普通食品,不具有美容保健功能。12月24日收到商品后,她发现购买的产品系由葡萄王生产、销售,从产品包装说明上看不出其由林志颖及团队研发的事实,且标榜的“逆生长的秘密”,是有意诱导消费者对爱碧丽系列产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联想,“感觉信仰破灭”。

  吴小姐认为,葡萄王未在任何场合说明其与爱碧丽生物科技之间的关系,也未在明显位置标注其作为爱碧丽生产商和销售商的资质,致使她认为葡萄王就是林志颖研发团队所成立的公司。为此,她上诉法庭,要求葡萄王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书面公开致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元。

  被告:“逆生长”是文学用词

  昨天庭上,吴小姐方出示了3份公证书。第一份是对葡萄王网址的公证,证明其雇佣他人进行欺诈性诱导;第二份是对官方微博的公证,证明其宣传内容“补充人体胶原蛋白”、“可以抗衰老、助消化、改善修复肌肤”等系列功效;第三份是对天猫旗舰店的公证,证明其系被告所提供的“官方网站”,网站上宣传标语有误导作用。吴小姐称因购买产品而内心受到伤害,作为“粉丝”,请求葡萄王的赔偿。

  对于吴小姐的质疑,葡萄王的代理律师全盘否认。其称,3份公证书未出现爱碧丽产品“保健品”的字眼,胶原蛋白仅是配方之一,对于胶原蛋白的功效学术领域颇为认可,且中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和规章以及卫生部《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规范及相关标准》,曾有表述胶原蛋白有明显美容效应等功效,视频中的系列表述与事实相符,产品达标无添加不利于人体的成分。对于“明星穿白大褂”让吴小姐产生的误解,葡萄王认为产品生产均要求着装为白大褂,故不予认可。而“逆生长”也仅是文学用词表述,不成立欺诈,仅从只言片语认定为诱导无依据,因此不同意吴小姐提出的索赔。

  由于双方不同意调解,法院并未对案件当庭宣判。

  [新闻背景]

  食药监:爱碧丽不存在“逆生长”秘密

  去年下半年,因为一档综艺节目“爸爸去哪儿”,林志颖再度人气大涨,并在其微博上推销胶原蛋白饮品,称“不老的秘密正在于此”。

  然而2013年11月,网络名人方舟子在博客发文,对林志颖发出质疑,称其代言的爱碧丽胶原蛋白饮品是代工产品,存在宣传欺诈行为。 12月5日,被指涉假的“爱碧丽生物科技”在微博发布声明,称林志颖投资的爱碧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台湾设立,办理爱碧丽品牌授权相关手续。在上海爱碧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前,经过相关手续,全面授权给葡萄王,由后者使用品牌、生产及销售,程序完备。 12月19日,上海食药监部门发布调查结果称,葡萄王与爱碧丽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爱碧丽产品本身无害,但只是普通食品,不具有美容保健功能,更不存在“逆生长”秘密,不应违规宣传具有美容功效。

(责编: sam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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