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讯:(肖执缨)经过两个半小时的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昨日上午当堂对歌手田震状告《南京晨报》和《新华日报》社侵犯其名誉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新华日报》在判决生效后,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毛宁太臭、田震没艺德———圈内人在宁话歌星》一文中有关田震的部分;二、在《南京晨报》第一版发表经法院审查的致歉声明,为原告田震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三、被告新华日报社一 次性支付原告田震精神抚慰金3万元;四、驳回原告田震的其他诉讼请求。今年8月27日,《新华日报》社下属的《南京晨报》在第8版的显著位置上刊登了《“毛宁太臭、田震没艺德”———圈内人在宁话歌星》一文。该文引用一位“业内人士”的话说田震“没有艺德”,并有回化妆间后“啪啦一声把鞋踢飞了在那儿晾脚”等行为。
判决认为:这是“以通过虚构事实的方式贬低原告的声誉……被告具有严重的过错,依法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法庭调查围绕《南京晨报》是否有民事主体资格、是否具有侵害行为、原告所受侵害情况和原告所受侵害是否由被告造成等四个方面展开。
法院认为:《南京晨报》是新华日报社主办的一份报纸,没有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故无从成为被告;经过原被告双方的论辩,法庭认为侵害行为明显。田震的全权代理人田爱京律师认为侵害行为直接导致了原定于10月底在南京举行的田震个唱的无限期搁置。
原告方追问所谓“田震没艺德”的报道是采写的,还是编造的。被告方回答文章是在南京市的一个展示会上,记者采访演艺圈人士所得,因此记者“有理由”相信来源的真实性。但被告律师没能提供“圈内人”的姓名和身份,理由是他们必须为提供新闻来源的人保密:“鉴于新闻的时效要求,我们在事先没有向原告核实的情况下就刊登了稿子,准备事后再核实。”原告律师对此紧追不舍,要求法庭查明新闻来源,以评价“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有意思的是:被告方为自己答辩而出具的四大部分证据中有三部分被法庭当堂宣布“与本案没有关系,不予采信”。他们拿出某报前不久评选出的“2001年娱乐圈10大丑闻”的报道说———“摔话筒”事件被列为娱乐圈“十大丑闻”,以期证明“田震没有艺德”由来已久。现场的许多记者顿时哗然———那篇文章恰恰是在肯定“田震摔话筒”的正面作用,否定的是排行榜评选的“黑箱作业”之风!据悉,《南京晨报》方在开庭前曾多次提出调解,但均被原告方拒绝。在休庭15分钟后,法庭当堂对该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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