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披露歌手红豆涉嫌对猥亵未成年儿童事件后,立即引起了广泛关注。由于案情涉及未成年人,猥亵儿童的具体情况依然不甚清晰。因此,部分媒体在对猥亵一案进行报道时也多有夸大之处。本报记者本着求实的原则,做了进一步追踪调查。
事件详情真相大白
据了解,红豆曾于1998年至1999年任鸿红艺术公司副总经理,在此期间,负责监管、指导北京某舞蹈学校学生舞蹈课程。红豆任教期间,以见明星、请吃饭、钓鱼为名,先后将6名男生带到家中或宾馆进行猥亵。某报曾报道,接到学生举报的老师立即向红豆的公司提出抗议,并在舞蹈室内悬一大牌“红豆与狗不得入内”。但红豆并未收敛,反而自2000年4月至2001年6月,在家中和明宫宾馆客房内多次猥亵儿童,严重时超出一般意义的猥亵,并掺杂了金钱交易。
获知事件后,校方领导于2001年9月8日到朝阳分局报案,接报后,公安方面成立了专案组,经多方调查取证,终于破获红豆猥亵儿童案,于2001年12月17日将红豆(王立勇)抓获。并于12月27日,由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红豆律师言辞谨慎
北京宝鼎律师事务所的田力律师已正式接手“红豆涉嫌猥亵男童”一案,成为红豆的辩护律师。有报道称田律师认为红豆会被无罪释放。为核实此消息,昨日记者电话采访了刚刚从河北出差回来的田律师。
田力律师说:“我没有说过红豆会被无罪释放。”审理后,红豆最好的结局是什么?对于此问题,田律师谨慎地说:“我还未见过红豆本人,整个案情资料还没看到。结局是什么现在还不太好说。”对于红豆,田律师也只是说:“红豆现在状况还挺好。”
事件存疑
事件至今仍有一些疑点。从现有资料来看,红豆的此种行为在任职期间,校方已有所察觉,当时对其如何处罚?为何当时没有对其进行检举,而在2001年12月才向公安方面报案?另外整个事件都是在校外发生,校方处于何种考虑而主动报案的?
带着这些问题,昨日本报记者采访了校方领导。但对于记者的提问,学校方面避而不答,连连说:“无法透露。”
心理解析
红豆的行为是否与同性恋相同?
北京公理卫生协会秘书长、协和医院心理健康部的甄中科教授认为:同性恋是性心理的变态,他们的性指向为同性。现在很多人给同性恋翻案,说是个人隐私,但这是社会学的角度;心理学不这么看,仍认为这是性心理障碍。对于红豆事件,如果其在猥亵中性心理取向指向了同性,就是性心理异常。但变态心理的人也要负法律责任,与精神病人不一样。其次,对于儿童的伤害首先是心理伤害,这有时比肉体伤害还要严重。他们以后会失去对社会,对人的信任感,给他们留下的心理创伤是严重的。
所以,红豆的所作所为应该受到社会的、法律的谴责。
法理剖析
红豆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一般的猥亵范畴。对他的行为如何裁定,也提醒我国刑法,是否应该针对同性性行为做出一个较明确的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谢望原教授认为,目前刑法中的猥亵犯罪是从以前的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而同性猥亵,尚未作为一个独立的犯罪来处理。对某一行为人而言,如果他确实是对未成年的青少年实施了同性性行为的话,也要遵循刑法第237条有关猥亵儿童的内容进行处罚。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程度的提高以及人们对自由和权利认识的深化,人们日益认为,自愿前提下同性之间的性行为属于个人权利的范畴。国家的法律不应对个人的私生活干涉过多,所以现在西方许多国家已经将同性恋合法化了。这也是一种国际法文化发展趋势。本报记者 王佳青 沈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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