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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文律师谈芬妮案:对方是在炒作及转嫁责任
http://ent.sina.com.cn 2003年06月27日13:11 新浪娱乐

  新浪娱乐讯:东方电视台《东视广角》记者为影片《芬妮的微笑》投资人起诉王志文一事日前在上海采访了王志文的代理律师童明友。新浪网从被采访人处获得有关采访问题和答案予以披露。

  童律师对有关王志文签约时是否认可剧本,对媒体表示遗憾是否合适,拒绝参加北京首映式的理由,事件激化到目前程度的其他原因,王志文的对手是谁,对手的目的,王志
文是否可能因此被终结艺术人生等问题表达了一方的看法。

  记者问:我注意到您最近在媒体上的表态,为什么不断提到并不是案件原告的制片人王浙滨?

  我们认为此事件真正的对手是著名制片人王浙滨,无论这个诉讼的结构是如何策划和布局。资本方如果没有得力帮手,那里有能量使中央电视台已经确定播出的《艺术人生》节目停播,那里知道在北京挑选个法院编造个理由起诉。

  当初事件矛盾的激化是始于王浙滨在2003年2月24日北京娱乐信报首先公开发难,指责"王志文缺乏职业道德"。

  但在2003年6月13日资本方起诉当天,王浙滨却突然变为客观中立身份对媒体表示将"实事求是地出庭作证"。

  王浙滨作为制片人为资本方效力的性质本身非常正常,这是影视行业的正常关系,根本无须掩饰。

  但王浙滨在资本方起诉后一再对外淡化回避这种真实的被雇佣效力关系,从前一时期与资本方并肩共同声讨王志文,到现在突然退出前台。并在资本方起诉时突然变成客观中立的"将实事求是作证的"角色出现在公众面前。我们认为王浙滨这种角色的不真实转化及从前台退出必定另有原因。

  你可以看一下原告资本方季某在2003年6月22日北京青年报的公开表态:"我是董事长,王浙滨充其量是个教练或经理,是我聘来的,是打工的。"

  季某在此毫不掩饰地将王浙滨是为其打工效力的雇佣关系公诸于众后,使王浙滨要变成客观中立证人的预想落空——在此明确的雇佣关系下,王浙滨如何可以客观公正,实事求实地作证?

  在原告明确宣称制片人王浙滨是被原告聘用打工效力的关系,再结合在事件过程中王浙滨所起的作用,王浙滨是不是王志文的对手就很显然了。

  记者问:您说真正的对手是王浙滨,这个因素对于案件很重要吗?

  对手是谁是首先要明确的重要问题。况且,对手的实力在许多情况下将影响事情的结果。尤其是对手的战术是全过程借助媒体的关注在渲染。

  无论著名制片人王浙滨在这场针对王志文"缺乏职业道德,损害投资人利益"的诉讼中,形式上扮演什么角色,敢不敢出庭,如何作证。我们都认为她在这场精心策划,企图终结王志文艺术人生的诉讼中是使我们最畏惧的人物。

  记者问:为什么畏惧?畏惧什么呢?

  由于王浙滨是著名的电影人,她的表态,尤其是引起事关一个演员道德的评判,再通过媒体和法院在一个漫长的诉讼周期中解决,无论结果如何,对于一个演员的职业生涯影响是重大的。

  记者问:王志文是否在签约时认可了剧本?

  制片人兼编剧王浙滨关于"王志文在签合同时已经认同剧本"的描述是对公众撒谎。

  王浙滨在2003年2月24日北京娱乐信报表示:"王志文缺乏职业道德。"并称:"王志文和剧组签的合同第一款就是认同马云龙这个角色,认同剧本,没有人逼着他老演一个角色,而且他也不可能因为别人给他讲了一个故事就接拍一部电影,一定是看过剧本后,才同意的,更何况剧组给他支付了很高的报酬。"

  这是王浙滨借媒体在有关剧本问题上对公众的表态,但这是撒谎。

  王志文在2001年8月中旬接到制片人王浙滨邀请时觉得是一个很好的故事,王志文非常想配合王浙滨创作出一部好的影片。在签约之前制片人兼编剧王浙滨、导演、王志文对剧本进行过讨论,发现有多处从根本上需要完善的地方。

  为了使这部影片更完美,王志文在签合同前向制片人兼编剧王浙滨和导演提出剧本需要修改完善的建议,得到王浙滨明确认可同意。

  因为王浙滨本身是编剧,剧本是她写的,同时她又是影片制片人。王志文方面特别要求在合同中添加了第四条5款:"甲方应按拍摄前乙方(即王志文)认可签字的剧本拍摄。"

  这种有关剧本修改的特别条款在王志文以往的演出合同中,从没有出现过。

  一个感人的故事以剧本的文字语言表达,变为以电影的画面、声音、动作、音乐表达毕竟是不同的表达形态。

  遗憾的是直到拍摄完成,由于"尊重原著"等种种原因,王志文认为剧本原先存在的主要不足并没有得到修改,所以王志文始终没有签字认可过剧本。

  记者问:王志文提出修改剧本是否因为是大牌演员?

  王志文并不认为自己的见解、标准就是正确的,但王志文出于对专业的尽职和习惯,出于希望影片更完美,特别是出于合同条款对剧本需要修改完善的专门约定和允许,出于影片质量负责,提出剧本修改建议非常正常也无可非议。

  一个演员出于使影片拍得更好的基点,提出一些建议但不被接受的情况下,演员就应该遵守合同。因此王志文虽然没有签字认可剧本,但王志文还是认真尽职地依据剧本完成了有关的演出工作。

  王浙滨对公众编造王志文在签合同时已经同意剧本,却又在拍摄中无理取闹的谎言,是为其对王志文缺乏职业道德的指责编造依据。王志文方面在适当的时候有可能公开有关剧组停机修改剧本的有关事实。

  记者问:王志文对影片到底有什么遗憾?

  王志文由于其个性和对角色和影片创作标准比较在意,由于王志文在拍摄过程中发现许多可以改善、甚至已经开始进行改善的,本可以提高影片标准的改进建议、方案,由于种种人为的电影以外原因而流产。转而对这部影片感到遗憾,感到难过——因为王志文当初认为这是一个很感人的故事,本可以做的很好。但基于对合同的尊重,王志文虽然难过仍然尽力并认真完成了与他有关的演出工作。

  记者问:王志文为什么选择这个时机表达对影片的遗憾?

  王志文基于一个演员的亲历和对剧组的感觉,在许多可以使影片做的更好的建议、方案都被电影以外的原因延误、拖滞后,内心感到失望和遗憾。

  他也从没有掩饰过这种感受,王志文对影片感到不足和遗憾的表达是一贯和诚实的。在影片拍摄期间他既向资本方和剧组其他同事反映过他的感觉、建议,也多次流露过遗憾。在2001年10月影片拍摄期间记者追踪采访时他也明确表达过。

  2003年2月20日的场合绝不是王志文有意选择的,而是记者在提问中触发的。王志文不是一个在记者面前善于周旋、掩饰的人,他也有性格的弱点,聪明的记者常常可以激发出他内心的想法。

  记者问:这种遗憾的判断客观吗?为什么只有王志文表示遗憾?

  不只王志文一个人有遗憾的感觉,你看一下2003年2月24日羊城晚报就会发现,剧组其他主要创作人员也诚实地表示,由于"准备仓促、剧本临时修改等因素,影片有很多遗憾之处。"

  这都印证王志文表示的遗憾并不是他独自的感受。

  记者问:王志文为什么拒绝参加影片北京首映式?

  这要从合同说,王志文代理人与北京紫金城影业公司该片剧组王浙滨签订的合同约定:王志文的工作时间为2001年8月17日——11月25日,有关工作的酬金是60万元。

  在合同约定工作期以外也约定了一项有提前通知前提的义务:"王志文将配合参加了开机、关机记者招待会,及该片国际电影节活动。"——此项义务王志文已经履行完毕。

  而对于远在合同工作期结束后第二年即2002年的各地首映活动,合同明确规定要"依具体时间双方另行协商","王志文尽力给予配合。"

  "另行协商"的法律内涵是非常明确的——就是没有形成义务,王志文有权利说"是"或"不"。

  因此对于2002年各地的首映活动,王志文基于他的权利参加了上海的首映活动,婉言谢绝了参加其他地区宣传活动。

  这就是原告资本方律师所谓"合同不是专业人士起草"的原因——实质是合同早已履行完毕,现在想加罪王志文却突然发现并没有合同义务。

  所以原告资本方及其制片人王浙滨向王志文提出参加北京等地的电影宣传,纯粹是在合同约定义务以外的额外要求,资本方提出这种要求很正常,王志文予以拒绝也很正常,谢绝合同以外的要求是他的权利。没有合同条款规定王志文必须参加各地宣传义务。没有约定何来违约?

  记者问:这件事发展到现在这个程度有没有其他原因呢?

  我也感到导致此事的原因很复杂,应该说是在各种原因条件的交错作用发展到这个程度。从事件三方的关系和性格上看:

  王志文是一个可能为影片增加票房收益的演员,同时也一个过于个性的演员。

  王浙滨是著名的制片人和编剧,作为编剧或制片人完成过多部著名影片,如《孔繁森》、《离开雷锋的日子》、《法官妈妈》等。

  原告季某是有钱的资本方,"认为影视业有巨大的前景,第一次投资影片进行探索。"

  从关系上,投资人是制片人的老板,制片人选择演员,是演员的老板,演员如果有点什么小名气那是在外面,在剧组你就是一个演员。因此这三者之间的关系非常明确。

  资本方进入艺术领域,并不一定意味着资本方更尊重艺术或从事艺术的人,大多数就是纯粹的商业行为。资本方正常的心态是:"我是出钱的老板,我付你酬金,你就是打工的。"资本方有理由基于资本而产生一定的高傲。

  本案原告资本方季某在2003年6月22日北京青年报明确表态,"我就像是足球俱乐部的董事长,王浙滨充其量是个教练或经理,是我聘来的,是打工的。"

  如果在文化界和影视行业的赫赫有名的制片人兼编剧王浙滨,都被资本方季某在公开的媒体以这种傲慢不在意的口吻称其为是"打工的"——还是"充其量"。那么可想而知演员王志文在原告资本方心中的位置会在那个层次——都是我花钱雇佣的,我曾付了60万酬金,你就应该唯资本是从。

  这个事件还有一个怪异的现象:本应该很懂商业规范的资本方在行事中并不商业(原告资本方与王志文从没有签订过合同,而对王志文谢绝合同以外的要求却认为是违约),不应该很懂商业规矩的演员王志文又在行事中死板地盯住商业条款。

  这种怪异现象的发生,根据资本方面季某在北京青年报表态的口吻,可以感觉到原因是:事实上有些资本者基于拥有资本产生的自信,在居高临下时往往会漠视商业合同的作用,往往并不认为对有些人,比如艺人,真需要合同来束缚,往往会认为合同不就是我买你们干活打工的吗?我资本就是在合同以外提出要求,或者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要求你王志文为影片的巡回宣传效力,你也应该同意——因为我以前为你付过多少多少钱,现在我可以再给你出机票、旅费,甚至再给你出场报酬,你有什么理由拒绝?

  作为资本方当然有理由认为,在资本进入后一切艺术都是商业。你作为演员对受雇期间生产的作品,对外就应该象销售房地产的售楼小姐,只能说好,不能对外披露任何产品遗憾和缺陷。演员只能说好话——没有什么艺术分歧和争议,表示遗憾就是诋毁商品,就是不给我资本面子。

  而王志文方面死守合同的原因是,由于王志文不懂商业,又经常要和著名的制片人、影业公司签订合同,王志文很怕因为违约惹出麻烦,因此他已经习惯于敬畏和小心地对待合同。合同要求的,哪怕在履行中发生不愉快——比如本片的拍摄,也应该严格认真的完成。

  演员的个性和死板,引起了资本的愤怒,加上制片人的作用就造成了现在的结果。

  当然资本方在事件中的反应是否真实,是否确实愤怒到现在表现的程度,我并不知道。我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我非常明白对方是资本方,资本方的最终目的就是利益的最大化。如果王志文的遗憾表态刺激了电影观众的兴趣,如果这期间关于此事的大规模宣传炒作增加了票房,创造了利润,或者大大增加了资本方的社会知名度,资本方一定会在表面愤怒的形态下,暗自偷偷地欢笑。因为资本方关注的是真实的利益,是投资的商业效果。

  记者问:王志文不参加影片宣传到底是基于什么理由?

  王志文谢绝参加3月份其他城市影片宣传的原因,是王志文对这部电影确实感到遗憾。并认为影片存在遗憾的原因是有人虽然用电影艺术的名义做事,但心思并不在或不全在电影创作上。并且王浙滨已经在2月24日通过媒体开始发难:王志文缺乏职业道德。

  最关键是王志文觉得他有权利拒绝。

  记者问:为什么有权力拒绝?

  因为没有任何合同条款规定王志文必须参加影片的各地宣传活动。

  记者问:王志文表示遗憾和回绝参加影片宣传时有没有估计到可能发生的后果?

  由于王志文婉言谢绝了资本方及王浙滨最后通牒式的参加宣传要求。由于王志文表达了对影片的遗憾,又行使了拒绝的权利,为此伤了资本方的面子,特别是伤了著名制片人王浙滨的面子。

  王志文这种不看僧面不看佛面的行为,招致制片人王浙滨和其效力的雇主季某更严厉地声讨,及随后对王志文"缺乏职业道德,造成投资人损失"的诉讼。

  王志文现在知道拒绝在影视行业非常著名的制片人王浙滨会带来什么?现在也知道王浙滨2月24日公开发难产生的后果?

  记者问:后果是什么?

  后果就是对手利用媒体的关注对事件不断报道,而报道的焦点几乎全部从影片的品质是否确实存在遗憾的电影问题转移到王志文是否缺乏职业道德的非电影问题。

  而当一个演员被迫进入一个是否道德的舆论评判漩涡中,即使你有幸可以在一个漫长的时间后洗脱罪名,你此前受到的伤害也难以平复了,而当初发难的人却没有什么不利?尤其是躲在幕后的人将毫发无损。

  如果对手将诉讼设计的很巧妙:一个做原告,一个作"客观的证人"帮助原告作证,欺骗法庭,通过法庭的裁决将王志文固定在一个缺乏职业道德、损害投资人的角色。你设想一下,那时,王志文的艺术人生是否也就终结了?

  记者问:王浙滨作为制片人对于演员批评电影产生不满也是正常的。

  王志文的执拗个性和行为虽然得罪了资本方,但更多是被人夸大利用了。

  作为职业的电影人王浙滨利用投资人对电影行业的无知,避而不谈制片人负责的影片是否确实有遗憾,是否确实有不足。反而以制片人身份,通过在媒体公开指责王志文缺乏职业道德,将影片不成功的原因完全从制片人应该承担责任方面转移,把公众对影片内在质量的关注转移到一个演员在影片完成后对影片评价的关注。

  作为制片人的王浙滨是有关王志文合同全部事项的联系人、经办人、签字人,王浙滨最清楚王志文的合同中,根本没有必须参加影片全国巡回宣传的任何义务,王志文的谢绝是其权利;

  王浙滨最清楚王志文在拍摄中对艺术标准的见解和争议完全是一个负责任的演员为了使影片更完美的正常行为;

  王浙滨最清楚其亲笔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王志文有对剧本认可签字的权利,也最清楚从拍摄直到结束,王志文也没有签字认可过剧本;

  如果作为一个没有任何目的和利益需求的著名专业电影人,特别是王浙滨作为影片制片人应该将合同条款真实情况、王志文在剧组的表现、王志文的专业态度、王志文表示遗憾的真实原因,向资本方如实报告,并从中化解这场风波。这才是制片人正确的处理方式。

  记者问:一般说来,在那种情况下,王浙滨作为制片人,出于对投资方负责也应该说点什么?

  客观的批评和夸张的激化矛盾,歪曲事实完全是两回事。

  王浙滨通过媒体公开谴责:"王志文缺乏职业道德"使事件的性质突然升级。

  王浙滨对外界称:在还没有看过影片就予以评介是难以理解的——王志文他是没有看过影片,可影片是他演的,他还不知道影片是否有遗憾吗?

  王浙滨对外界隐瞒合同明确规定了王志文有对剧本认可签字的权利,隐瞒王志文从没有签字认可剧本的事实,反而对外描述王志文"一定是看过剧本后,才同意的","合同某条款有认同剧本"的虚假情况。据此王志文被描绘成认可剧本签约后又不断制造麻烦的演员;

  在著名电影人王浙滨通过媒体谴责王志文后。中央电视台已经录制完毕,已经发布播出预报的王志文《艺术人生》被无故停播了。现在明确声称王浙滨是他聘来打工的资本方毫不掩饰地声称节目停播与其"完全有关系"。

  记者问:王志文在首映式上表示遗憾是否合适?

  王志文在那种纯粹商业的场合,可能基于某种难言之隐做出的诚实表态,确实破坏了长期存在的只能花言巧语、添枝加叶的商业文化规矩。王志文的表态是否合适可以争论。

  但是正常的人都应该知道,尤其是作为著名电影人的王浙滨完全清楚,一部影片的成功,肯定不是一个演员或者明星自欺欺人歌颂出来的。也肯定不是一个演员将一批观众哄进影院就会使资本方投资回收或利润滚滚的。

  记者问:王浙滨之前通过媒体表示您上次关于"诉讼是为了会终结王志文的艺术人生?"的表态,有些小儿科。您怎么看。

  我也注意到王浙滨在6月22日京华时报的上述表态。制片人王浙滨和其雇主将一个孤立的事件突然上升到"王志文缺乏职业道德、造成投资人损失"高度,是不是小题大做公众自然会有自己的看法。

  但如果这个"普通的诉讼案"成功,试想那个制片人愿意聘用一个"损害投资人利益,没有职业道德"的演员。一个没有职业道德的演员还有艺术人生吗?

  事件的全过程使我们感到,起因全都是一件不大的事由,后来都被做成最大的事,表面还似乎确有关联,这中间操作的巧妙真是让人有口说不出。

  用小儿科的手艺干外科开膛破腹的事,这就是我们最为畏惧的人物和力量。

  记者问:您对这场诉讼的结果如何预见?

  这场诉讼对于资本方和制片人王浙滨至少可以达到三个目标

  1.通过全过程的造势、宣传、炒作提高资本方的社会知名度;

  2.通过起诉前近四个月的媒体宣传和起诉过程中的宣传把王志文定位成不尊重投资人利益,造成投资人损失,缺乏职业道德的人,使他难以在这个行业生存。

  3.著名电影人王浙滨通过为聘用她的资本方起诉王志文的策划、配合、效力和其此前通过媒体表示的"实事求实地作证",尽量帮助她的雇主资本方获得胜诉,如此就可以将制片人应对一部完全可以拍得很好影片归于失败的责任巧妙地转嫁到被告王志文身上。

  而作为王志文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只是不断受到伤害。

  声明:新浪网独家稿件,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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