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赵事件在法律层面的定位,只是一场普通的民事诉讼官司,关于一张数额为3800元的欠条债权债务关系的认定
饶赵事件的最初想象,从饶颖自爆曾7次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不被受理开始。期间最先穿插的2003年6月,她到派出所以强奸为由报案,未被立案。事件进入司法程序后,赵忠祥提出管辖权异议,又让饶颖再度受挫,只能就3800元的欠款与赵忠祥对簿公堂。而她最
为预期的“人身损害”案,一波三折后,目前又回到原点,在司法程序之外。
这样的过程描述,给人的第一印象,很容易就是普通人在和名人社会资源差异悬殊的较量下,遭遇的不公正。但欧亚嘉华律师事务所著名律师张树国并不这么认为,在他看来,就法律层面而言,名人与普通人在民事诉讼中都是平等主体,并不存在本质差异。名人也并不等同于“权力人”,他们对于司法可能的影响,并不至于到达过于深刻的层面。而且从事件在法律层面的进展看,并不存在臆想中的不公正。关于海淀区分局不予立案的决定,张树国认为,是适当的,而且从派出所曾经给饶颖做过18页的笔录来看,对于饶颖的报案是相当严肃的,因此根据饶颖所陈述的7年婚外情的情节,作出强奸犯罪事实不成立的结论同样符合规定。
而饶颖自述7度提起诉讼不被受理,这里面“最核心的问题,并不是一个受害人能否进法院大门的问题,而是如果真的受害后,应该选择哪种最符合法律要求的方式进门的问题”。张树国说,因为“当事人起诉事由的改变,将直接导致双方法律关系变更,从而影响到法院是否立案的决定”。7次提起诉讼不被受理,在“黑箱操作”的臆测外,更应该关注的问题,是“当事人提起的诉由是否合理”,是否在法律上能够成立。2003年11月10日,海淀区法院下达裁定,认为饶颖“所诉事实(强迫发生性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对于这一裁定和北京市一中院的“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争议集中在一个方面——当民事纠纷中涉及了犯罪情节,海淀区法院应该将案件移交的公安机关侦察,转为刑事案件。但事实上,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张树国说,在这种状况下,人民法院首先必须明确裁定“不予受理”,之后可以移送到公安机关或者给予当事人建议告诉他正确的路径,人民法院有选择的余地,移送并非“必须”的行为。
饶颖最初的逻辑很简单,她认定自己跟赵忠祥有婚外情,并且在这段婚外情中受到了伤害,因此寻求法律给她支持。步步受挫似乎在她预料之外,因此她也就越发强化自己“受害者”的形象。但饶颖似乎从根本上对法律有一个误解,那就是关于婚外情的认识。张树国说,“婚外情并本身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法律上关于这方面追究责任只有两种情况的界定:第一是构成重婚罪的,第二是构成重婚状况导致另一人受到伤害的。”“但如果是已婚人员,或者明知道对方有配偶还与其发生性关系,这一行为本身就是应当受到道德谴责的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这并不是说用道德来代替法律,而是‘无法可依’,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来调整相应的行为。”更何况,“关于婚外情,不是她单方面的承认就能成立”。
事实上,饶颖在不断的起诉过程中,也在逐渐变更自己的诉由,丰台区法院首先立案的,是医疗欠款,这是一个普通的民事案。而饶颖最为在意的“人身损害”案,则属于刑事诉讼范畴。根据北京市二中院的“撤销丰台区法院不当裁定”的终审裁定,此案在进入司法程序短短时间后,重新回到原点,但并不等于饶颖再没有机会提起诉讼。张树国说,只要饶颖寻找的充分的新证据、新事实能够成立,那么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新的诉讼,没有任何次数限制。但从饶颖的表现来看,她似乎依旧很难认同“有管辖权”的法院是海淀区法院。
即使在欠款案中饶颖提出了三大类9份证据,张树国说,从目前看,这些证据仍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是一个关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案件,但至关重要的欠条原件,饶颖在证据交换期限内始终没有提供,这对她很不利。除非她可以在庭审的时候,出示原件以及为何迟交证据的充分证明,否则,法庭可以不再采信。而在这个案件中,张树国强调,双方“是否认识,是否有婚外情,以及是否有借贷关系,是各自独立,不能相互印证的”。“法律上就算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那也不等同于婚外情存在”。不过换一个角度,“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也并不等同于双方不认识,或者没有婚外情”。所以,无论官司结果怎样,事实上,不管是饶颖那种试图通过“欠款案”构建起双方有婚外情逻辑链的谋划,还是赵忠祥试图通过否认债权债务关系,验证自己“并不认识她”的断言,都不是这次判决所能解决的。(记者王鸿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