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粤明不满沪媒报道 诉至法院维护名誉权

2013年07月03日16:01  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 (黄硕) 认为新闻报道不实,给自己的名誉带来负面影响,演员潘粤明将董洁的经纪人任佳莺、上海申江服务导报社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此前,申江服务导报曾对该案提出管辖异议,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今天上午,朝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侵犯名誉权案。潘粤明在起诉书中表示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公开赔礼道歉。

  今日开庭双方当事人均未亲自出庭,潘粤明的两位好朋友到庭作证。因任佳莺的代理律师无法对法官提出的问题给予详细答复,故法官通知任佳莺下次开庭时亲自到庭说明详细情况。

  潘粤明的代理律师称,潘粤明与董洁是夫妻关系,任佳莺是董洁的经纪人。任佳莺发布声明,指责潘粤明跟踪董洁,并捏造其嗜赌、粗暴、欠债等虚假事实。潘粤明曾发布声明,表示上述情况不属实,但此后申江服务导报仍然在其报纸上报道了上述内容,同时还增加了其他内容。该消息发布后,其他报纸纷纷转载和评论。

  潘粤明认为,任佳莺肆意捏造虚假事实,使其公众形象和社会评价大大降低。申江服务导报社不顾事实,进行不实报道,客观上加大了损害后果。二者对此均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导致了潘粤明的社会评价降低。二者行为构成对潘粤明名誉权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任佳莺停止侵权、删除网络上侵犯原告名誉权的相关内容;上海申江服务导报社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在其出版的《申江服务导报》上公开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二者在新华网等网站及新京报等报刊上连续十五天向其赔礼道歉。

  任佳莺的代理律师辩称,任佳莺并不是董洁的经纪人,只是一名普通的工作人员。任佳莺没有发表任何侵权内容,故无需删除,也不存在侵权行为。任佳莺只是通过新浪微博私信方式与申江服务导报进行了交流,其中涉及对潘粤明评论内容并没有公开发表,也未允许进行报道,因此不构成对潘粤明名誉权的侵犯。另外,《申江服务导报》报道中涉及的情况与其无关。故不同意潘粤明的诉讼请求。

  上海申江服务导报社有限公司代理人称,其报道的所有内容都有信息来源,并没有偏向性,没有对潘粤明的名誉权造成损害。《申江服务导报》记者采访董洁经纪人,其陈述了潘粤明有抢房等行为,因此该部分内容有真实的信息来源。关于养家靠董洁、原告赌博等报道内容,都是转自其他媒体的报道,不构成侵犯原告名誉权。此外,记者是在客观上不知道潘粤明发表声明的情况下发表的该文。全国各大报刊都报道了类似的内容,因此,潘粤明名誉权损害后果的加大,与报社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法院将择期开庭继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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