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子索赔两媒体败诉 法院:未侵权

2014年01月24日11:35  北京晨报
方舟子(资料图) 方舟子(资料图)

  《法治周末》因刊登题为《方舟子涉嫌抄袭总调查》的报道,后被法制网予以转载,方舟子以名誉权和肖像权被侵犯为由,分别将法治周末报社、法制网的经营者北京法之光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开道歉并赔偿226000元。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对这两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法治周末、法制网不构成侵权,但同时指出法治周末报道方法失当。

  事件还原

  告报社挖旧闻为诽谤

  方舟子诉称,他因揭发中国科学界和教育界的学术腐败现象,得罪了一些利益集团和个人。2011年3月,两被告分别刊发了对其进行恶意攻击、侮辱、诽谤的《方舟子涉嫌抄袭总调查》一文。文章专门收罗曾被方舟子批评、与其有矛盾的人的言论,抛出有人曾揭发“方舟子抄袭”的陈年旧闻,传播诽谤言论,进行炒作。

  方舟子认为,该文章及相关信息以“新闻调查”为名,恶意偏袒、不实报道,主要内容失实,且多处内容肆意对其侮辱,影响极坏,故诉至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庭审中,两被告均否认侵权,称文中引用的网友文章均为真实存在的网友言论,记者系客观总结归纳,并没有杜撰、曲解。文章中指方舟子的文章“涉嫌抄袭”,一直是以客观的姿态反映多方对方舟子质疑的观点,并没有对方舟子文章是否为抄袭下结论。

  法院审理

  报道有倾向性但未侵权

  法院认为,法治周末的报道内容均有据可查,且来源可靠,不存在疑点,使用词语均为中性,并无贬低、谩骂等对人身进行强烈情感伤害的用语。文章内容系报道他人的判断和有关争论,没有肯定性结论,也没有指称方舟子剽窃。从文章词语运用、文字细节等表征看,均不存在诽谤、侮辱情节。

  与此同时,法院认为新闻媒体应尽量报道不同立场的言论,涉及专业技术性的话题应有专业阐释,并指出文章的一些不当之处:第一,文章首版内容涉及方舟子性格特点,与文章调查主题无关;第二,法治周末没有介绍剽窃认定的专业性知识,不利于读者分析评判;第三,文章比较集中地汇集了方舟子的否定评价,可能对读者判断产生引导;第四,报道涉及的三篇文章间跨度大、数量低,但汇集在一起发表,会影响读者的独立判断。因此,法治周末在报道方法和素材整理方面具有一定倾向性。

  与此同时,方舟子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一方面其在学术腐败、剽窃等问题的主题领域内更拥有强大的话语权,另一方面其属于公众人物,在承受社会舆论方面需承担较高容忍义务。法治周末的报道动机本身价值是中立的,虽然报道方法易引起读者误解,但鉴于其公众人物身份和拥有强大的话语权,相应损害后果可在其回应后有所消除。方舟子拒绝法治周末的采访,造成报道信息来源单一化,其本人对此也负有一定责任,故法治周末报道方法虽然不当,但不构成名誉侵权。

  此外,法院还特别澄清方舟子是否存在剽窃行为,不属于案件审理内容,即使报道不构成名誉侵权,也不意味着方舟子“涉嫌抄袭”的话题被给以确定性结论。

  对于肖像权一案,法院认为,因法治周末使用的照片可以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照片形象好坏判断具有较高主观性,故法院驳回方舟子的起诉。鉴于法制网系原文转载,未对文章进行更改,且该网站不存在明知文章存在恶意或不公正而转载的情形,故其转载行为不构成侵权。晨报记者 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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