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信赖明星所做的广告,如果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符,消费者可不可以起诉明星?曾被炒得沸沸扬扬的广东省首例消费者反广告欺诈案最近有了新进展:佛山市城区法院驳回消费者的起诉,但当事人表示将继续上诉。
消费者广告欺诈起诉明星
22岁的李小姐去年刚从湖南某专科学校毕业。今年7月19日,她向佛山市城区法院提交了一份诉状,状告佛山市佛大医疗保健发展公司(汾江药行)、哈尔滨制药六厂、巩俐和濮存昕。
李小姐在诉状中称,受哈尔滨制药六厂、巩俐和濮存昕等所做广告的影响,她在汾江药行为两岁多的小堂弟购买了4盒盖中盖口服液,希望借此治疗堂弟的缺钙症。后来李小姐发现,盖中盖口服液不是药品,也不是保健食品,而是一种特殊营养品。
李小姐要求法院判令汾江药行退回盖中盖口服液价款69.6元,并负责回收其未敢再用的“假药”;要求判令哈尔滨制药六厂以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并向其赔偿139.2元;判令巩俐、濮存昕等赔偿使其受愚弄的精神抚慰金1元。
在起诉状中,李小姐称从巩俐、濮存昕所做的广告中知道“盖中盖是预防和治疗儿童缺钙的补钙佳药”,但后来发现盖中盖不是药品而是营养品,“我实在没想到,巩俐阿姨、濮存昕大哥等几位我倍加信赖的名人所做的广告竟不是具真凭实据的实话。”
法院主体不适驳回起诉
佛山市城区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合议庭合议,于今年8月21日作出民事裁定。法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起诉巩俐、濮存昕属主体不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对被告巩俐、濮存昕的起诉。
9月7日收到裁定书后,李小姐表示不服,声称将提出上诉。
律师民事责任难以推卸
作为李小姐的委托代理人,佛山某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接受了采访。他说,巩俐、濮存昕不违背《广告法》,但不能排除其违反了《民法》。按《民法》的有关规定,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李律师表示:巩俐、濮存昕的被诉侵权行为,并不是受《广告法》约束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广告违法行为,而是应受《民法》约束的民事活动时所实施的民事侵权行为。巩俐、濮存昕等公众人物出现在广告中时,实际上“是为赚取在广告中所推荐商品经营者给付的广告费,从事利用自己有较高可信度的名人这一身份,充作证人,用假证词诱导不特定第三者打开钱袋购买其所促销的商品。”《民法》规定,“某人在民事活动中,故意告知另一人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另一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
旁观者哗众取宠无理取闹
这一消费者状告明星的新闻,引起了佛山市众多市民的关注。一位姓庄的先生认为:状告明星有些哗众取宠,明星只不过是这一广告的载体而已。要告也应告广告的内容。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小姐却认为:告告明星也可以,这样一来他们以后做广告就要慎重了。(《南方都市报》记者谭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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