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盖中盖借希望工程做广告”一事,7月5日,中国青基会向哈尔滨制药六厂正式递交律师函。全文如下:
律 师 函
哈尔滨制药六厂负责人:
我们是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青基会)常年法律顾问。受中国青基会的委托,特就你厂发布的盖中盖广告一事致函你厂。
近期以来,多家电视台分别反复播发了一则产品广告,该广告由巩俐出演,广告另配的童声旁白称:“巩俐阿姨,您寄给我们希望小学的盖中盖口服液,现在同学们都在喝……”。该则广告的广告主署名为哈尔滨制药六厂。
社会各界对于该则广告反响很大。中国青基会近期接到许多关心希望工程人士的来电、来访。询问中国青基会是否与你厂合作,在希望小学中推广你厂生产的盖中盖口服液。他们对希望工程涉入商品的推广、运作和引导消费,十分疑惑及不满。
众所周知,希望工程是中国青基会发起实施的旨在救助贫困地区失学少年重返校园的一项著名公益项目。希望小学作为希望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中国青基会及其授权的省级希望工程实施机构负责建设和管理。
中国青基会已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取得希望工程服务商标专用权。因此,未经中国青基会授权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使用希望工程名义举办各类活动或进行宣传。为了保护希望工程的健康发展,国家工商局曾专门发文对企业在经营活动领域使用希望工程名义进行规范管理。该文件要求“企业为支持希望工程,在经营活动或广告中使用希望工程名义及其专用标志的,应当事先征得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或省级希望工程实施机构的书面同意。”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也对企业的商品广告行为有明确规定。
中国青基会已于6月30日向全国希望工程授权实施机构所管理的希望小学发出调查函。据初步调查,中国青基会希望工程实施管理系统的希望小学并未收到过你厂广告中所谓由“巩俐阿姨”捐赠的盖中盖口服液。中国青基会认为,你厂冒用希望工程的良好声誉制作播放虚假广告以牟取商业利益的行为是对中国青基会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使一向良好的希望工程公益形象遭到贬损,同时也违背了法律所规定的经营者应遵循的诚实信用之基本原则。作为希望工程的组织实施者及商标权利人,中国青基会面对由此而受到的无端指责及给希望工程造成的不良影响,认为你厂必须就此事作出合理的解释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以挽回对中国青基会及希望工程造成的不良影响。
我们现委托黑龙江青基会秘书长谷为先生代为转交此函,请你厂接函后于2000年7月6日下午5时之前对于相关问题给予回复。我们将视事态的发展,保留根据事实和法律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
专此函告。
授权委托人
中国青基会常年法律顾问
律师:王宁 朱军
2000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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