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帮助会员维护编剧合法权益,避免受到著作权的侵害,建议编剧使用协会推荐的标准合同,或者参考其中的条款。
二、会员权益一旦受到合作方侵犯,必须第一时间向编委会报备,把相关事实和处理情况以简短文字的方式第一时间告知协会。如需协会出面维权,程序如下:
1、先写一简短文字。比较概括性的写一个被侵权事实的说明,内容包括:
⑴作品名称、集数、创作时间、完成时间等;
⑵跟合作方签订合同要点,署名权约定,稿酬支付约定,修改方面约定;
⑶说清楚对方违约的地方和违约的依据;
⑷自己对这次侵权行为的基本诉求,以及支撑观点的证据附上。
将以上内容书写完整,作为整套材料报给协会。并表明清楚是想走司法程序还是进行调解,如果想调解,就由编委会出面约谈对方,如当事人双方能够达成和解,就在律师监督下签定合同。如当事人双方不能达成和解,则必须进行司法解决,待进入司法程序后编委会便不再介入。
请会员特别注意:如果在报备协会之前,会员已经把与合作方发生纠纷的事宜以微博或者媒体发布的形式公之于众,协会原则上将不受理维权事宜,但可以为会员推荐协会的律师进行维权,以法律介入的形式解决,若没有经过编委会,私自在网上发表言论,编委会不予受理。如果是合作方将纠纷公之于众,协会将根据会员的诉求,视情况为会员维权。
2、协会收到材料约见当事人,同时请法律单位介入,认证事实和取证后,协会召开领导办公会议,对事实进行认定,根据协会领导意见,法律顾问及当事人的意见,综合拿出处理事情的建议。
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剧编剧工作委员会 秘书处
201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