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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中国国际影视节目展参展规则

http://ent.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21:54 新浪娱乐

  时间、地点

  时间:2005年8月21日-8月27日 8:30-17:30

  地点:北京展览馆 (北京西直门外大街135号)

  一、布展:

  特装展台:2005年8月21日-23日 8:30-17:30

  标准展台:2005年8月22日   14:00-17:30

  8月23日    8:30-17:30

  *注:8月23日18:00-23:00,主办方统一免费送五小时布展整改加班时间

  二、撤展:

  2005年8月26日    16:00-17:30

  8月27日   8:30-17:30

  三、参展商注册报到(北京展览馆6号厅):

  2005年8月22-26日   8:30-17:30

  展台申请规则

  一、设展规则

  1、“中国国际影视节目展”展台网上公开选位,遵循透明、公开原则,实行先交费先订位方式。

  2、“中国国际影视节目展”展台展商划分为特装展台展商(指租用空地的参展机构)和标准展台展商(指租用6m2、9m2、15m2展台的参展机构)。

  3、展台展商首先登录www.chnpec.com在“展位平面图”选位,并致电节目展办公室确认展台号,签盖相应的“展台申请表” (“特装展台申请表”或“标准展台申请表”)之后寄送或传真至节目展办公室。

  4、展台展商只可在其展台范围内派发宣传品,张贴海报、标语。

  5、展台展商租用的展台或空地仅限于其自身使用,未经主办方同意不得转让、分配给其它机构,否则主办方有权立即取消该参展商的参展资格,并不予退还参展费用。

  6、主办方拥有修改展位图及调整展位的最终权利,有批准或拒绝展台申请的权利,无须另行说明理由。

  7、展台展商须是合法注册机构,并服从主办方关于海关、展台使用、节目交易、保安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二、展台租用规则

  1、展台展商租用6平方米(2m×3m)标准展台者,可免费获二张参展证。

  2、展台展商租用9平方米(3m×3m)标准展台者,可免费获四张参展证。

  3、展台展商租用15平方米(3m×5m)标准展台者,可免费获五张参展证。

  4、展台展商租用空地者,不得少于36 平方米,可免费获得八张参展证,每增加一个单位(场地增加以10平方米为一个计算单位),可另外获得两张参展证。

  5、展台展商如另需参展证,依照注册申请规则另行申请办理,每张证件限一人使用,人民币1000元(美金135)/张。

  6、标准展台楣板字以展商填写的标准展台申请表为准,如需改动,须于2005年8月10日前书面通知主办方,逾期由展商自行在展会现场向北京展览馆交费办理。

  7、展台展商可在节目展宣传册上免费刊登公司中英文介绍各300字。

  三、展台费用支付规则

  1、申请展台的参展商向主办方寄送或传真发送展台申请表后,须于5个工作日内支付展台费总额的30%作为定金,并将付款证明复印件传真至节目展办公室,否则展台申请无效。

  2、展台展商于2005年5月31日前申请展台并支付展台费全款的可享受10%优惠。

  3、展台展商已付展台费定金或全款的,由于特殊原因需退出的,必须在2005年6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主办方,否则所付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4、展台展商若于2005年6月15日以后申请展台并交费,其所付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5、展台展商须于2005年7月15日前支付展台费全款,逾期节目展宣传册中不予刊登所提供的公司资料、节目资料等。

  6、展台展商若于开展前一天未支付展台费全款,主办方有权取消其参展资格,并不予退还其所付费用。

  7、主办方在收到展台展商的展台申请表、展台费全款后,将以书面形式确认展台展商有效参展资格,展台展商须凭此“确认函”原件到现场注册报到,领取证件、资料。

  四、展台搭建

  1、展台展商搭建展台时,须遵守主办方的规则,在规定日期和时间内完成布展、撤展工作。

  2、标准展台如有特殊改建要求,须于2005年7月15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展台改建不得超高(2.45米)、不得超宽,如有违反,主办方有权责其限时改建。

  3、根据北京市消防局规定:特装展台展商及标准展台有特殊改建的展商须于2005年7月15日前将展台设计施工图(平面图、侧视图及各部分材质文字说明)、电路负荷图交至主办方指定地统一申报。

  4、特装展台展商或标准展台有特殊用电需求的展商须于2005年7月31日前完成“定电申请交费”工作,逾期按规定加收费用。

  5、根据北京展览馆规定:布展之前,承建商须签署“展台施工安全责任书”,并向北京展览馆现场服务中心交费办理“布展施工证”后,方可进场施工。

  6、2005年8月23日12:00各参展单位完成布展,14:00-17:30为预展、消防、电检时间,18:00-23:00主办方统一免费送五小时布展整改加班时间。

  7、2005年8月23日16:00-17:30,在北京展览馆6号厅,200平方米以上的特装展台领取4张“展台维护证”,200平方米以下的特装展台领取3张“展台维护证”,此证仅限特装展台展商,并须由施工搭建单位本人照相办理。

  8、展台展商未经主办方同意,不得在2005年8月26日16:00前撤展。

  9、撤展期间,展台展商须到北京展览馆6号厅办理展品出门手续后,方可离场。

  10、展台展商须承担所有展品运至展厅及运回原地的责任和费用。

  注册申请规则(注:注册申请者指不设展台的参展机构)

  一、注册费每人人民币1000元(美金135)。

  二、2005年8月22日起现场注册,现场注册者须交纳现金,每人人民币1200元(美金160)。

  三、主办方在收到注册申请表、注册费全款后,将以书面形式确认申请人有效参展资格,注册展商须凭此“确认函”原件到现场注册报到,领取证件、资料。

  四、注册费一律不予退还。

  五、注册展商可在节目展宣传册上免费刊登公司中英文介绍各100字。

  六、主办方拥有批准或拒绝其申请的权利,无须另行说明理由。

  宣传媒介

  一、意向客户预约单

  为有效搭建交易平台,主办方将于2005年7月10日向已报名交费的参展商提供参展商名单,请如实准确填写“意向客户预约单”(附件一),并将电子文件发送至citv@chnpec.com、xy@chnpec.com。

  二、宣传册信息要求

  影视节目展宣传册将汇编参展机构、来宾名单、参展节目、展场平面图等,主办方有权决定所刊登信息内容的编辑。已交全款的参展商须于2005年7月25日前,将如下内容按“参展商提交信息格式”(附件二)的格式以电子文件发送至citv@chnpec.com、xy@chnpec.com,逾期将不予刊登。

  1、中英文公司简介

  2、参展节目介绍

  3、参展节目目录

  三、宣传册广告

  1、凡在影视节目展宣传册发布彩色广告者,向节目展办公室寄送或传真发送“广告宣传申请表”后,须于5个工作日内支付广告费总额的50%作为定金,并于2005年7月25日前付清全款,否则申请无效。

  2、彩色广告发布者须于2005年7月25日前提供如下资料,逾期主办方有权取消该广告刊登资质:

  2-1、四色菲林正片(175线,阳片):

  一版出片规格:216mm×291mm 出血

  通版出片规格:426mm×291mm 出血,中间留6mm

  2-2、三套完整样张,否则不保证色彩质量,所有资料概不退还;

  3、所发布广告内容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4、广告费一律不予退还。

  四、前广场场地广告牌

  1、在北京展览馆前广场场地广告牌发布广告者,向节目展办公室寄送或传真发送“广告宣传申请表”后,须于5个工作日内支付广告费总额的50%作为定金,并于2005年7月25日前付清全款,否则广告申请无效。

  2、2005年8月10日前按文件规定格式提供广告设计的MO盘或光盘,逾期加收50%加急费。

  3、广告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五、免费节目宣传推广

  请各参展商报名交费时,同时提供主推节目内容及剧照,主办方将酌情予以免费宣传。

  证件

  一、展台展商、注册展商须佩带主办方提供的统一证件方可入场。

  二、一人一证,遗失不补;证件严禁转借他人,如有违反,证件罚没。

  三、证件需本人一张一寸照片,请于2005年8月15日前,将照片(反面注明单位、姓名、职务)寄至主办方或以电子版发送至citv@chnpec.com、xy@chnpec.com,以便制作证件。

  音量水平

  一、参展商不得在展台内使用扩音器、扬声器。

  二、主办方将在展馆内使用“分贝仪”检测,参展商音响音量不得超过70分贝。

  三、参展商音响音量如对其他展商或参观人士造成影响,主办方有权干预并采取措施。

  安全须知

  一、参展商如需现场直播或安排活动等,须在2005年8月2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现场活动申报表”传真至节目展办公室统一申报备案,并落实安全保卫措施,避免发生治安事故。现场须持加盖组委会公章的“现场活动申报表”原件一次性进入展场。

  二、参展商须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提包、电脑及贵重物品。大额现金、护照等重要证件、文件请勿带入展馆。就餐或有事离开展台须留有人员看管。闭馆时及时清理展品并入箱封存。

  法律法规

  1、所有参加者须遵守主办方参展规则,如有违反,主办方有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力。

  2、所有参加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海关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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