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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条例只是杯水车薪
《细则》公开征求意见后,记者致电北京希望律师事务所的白杰律师,他介绍,“诚实信用”和“依合同履行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也是我们的道德底线。营业性演出的门票就是双方达成协议的凭证,观众向演出商支付对价,履行了义务;演出商的义务就是要按照约定的时间安排真实的演出。应该说假唱是一种缺乏契约精神,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表现。
在维权方面,白律师认为,假唱、假演奏毫无疑问是明显的违约行为,演出商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是在实践当中,观众如何取证、如何证明演员假唱则是一大难题,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消费者就要提供证据证明演员在假唱、假演奏,一些演员在对口型等假唱技术方面已经是“炉火纯青”了,外人是很难发现的,演出商和演员恐怕也不会公开当场承认,这些事情毕竟是要偷偷摸摸进行的,若不在举证责任方面做出对消费者有利的规定的话,那么消费者的维权以及《条例实施细则》的具体实施就会大打折扣。
而对于饱受争议的电视台晚会类节目,尤其是央视“春晚”的界定,白律师分析:“‘春晚’的版权收入,高收视率所带来的巨额的广告收入恐怕是大多数现场晚会所无法比拟的,即使是按照《征求意见》将演出划分为营业性和非营业性的双重标准,那么类似于‘春晚’的节目也不应归为公益性的非营业性演出。”
白律师称,真要完全遏制假唱,光凭一两个新条例是杯水车薪,这需要行业的自律、个人的反省和道德水准的提高;需要歌迷的支持和努力;需要整个社会建立起完善的诚实信用环境,没有良好的大的道德环境的支持,法律、法规的作用终究是有限的。江熙则建议:“加大执法力度,对于规范健全整个行业是一种非常好的方式。现在站在台面上的歌手,我认为绝大部分都不具备专业歌手资格,之所以一大批毫无专业水准,毫无专业精神的歌手在舞台上,而且那么泛滥,就是因为假唱撑着他们。如果真的在实施方面加强力度,不允许他们假唱,那么这批人自然就会销声匿迹,真正有才华,能够在现场真唱的艺术家就会有机会站在舞台上。所以,只有真正认真落实这个条例,才是复兴这个行业唯一的前提。”
【声音】
●崔健:期待具体实施,净化歌坛
很欣慰,但还需要期待具体实施方面的进展。如果《条例》能够实施,将会为真正的艺术家提供表演的机会,让大家有一个比较,未来会有净化歌坛的作用,能为中国培养真正有才华的艺术家。
我们当然希望未来在这个方面能做得更多更透彻,比如在电视台的节目中,除了不假唱之外,乐队环节也希望能有真的演奏,少一些流水线作业,电视台也应该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准。他们其实有很好的条件。
对于我来说,不管音响如何都要现场演唱,没有其他选择。作为歌手,最基本的就是会歌唱。不会唱歌就不要做歌手,这是道德问题。内地假唱风行,我只能说这是一个很奇怪的现象。
崔健好像说过,凡是用卡拉OK伴奏带而不用现场乐队演奏的,都算假唱;但也有人认为对摇滚乐队和流行乐队不应该用同一个标准。我是相当赞成崔健的,出色的音乐和演唱只有一个标准。我更喜欢带着自己的乐队现场演奏演唱,那样的震撼力是伴奏带所不及的。
至于有人不在乎歌手的水平,有些选秀歌手和年轻偶像自己也不在乎假唱,我的感受就是两个字:无奈。
●孙楠:检举假唱有奖吗?
假唱其实太不公平,对口型挺难受的。有上进心的歌手都应该坚持真唱。检举假唱有奖励吗?我可以列出一长串的名单。
●羽·泉:拍手称快
听说文化部将重罚“假唱”,真是拍手称快。曾经由于舞台音响条件差而被迫对口型,但是从来没有因为身体原因作假。作为歌手,“真唱”是必须的。可这样,经常会因为挑剔音响而被主办单位指责为耍大牌。在我们看来,即使有生病的情况,即使硬撑着,都要真唱。我们是歌手,愿意回报给观众真唱。
●满文军:应该设立举报人制度
我觉得类似的规定几年前就出台了,但我没听说有一个歌手因为假唱受到了制裁,但据我所知90%的偶像歌手都是对口型演唱的。我觉得应该设立举报人制度,比如那些最知道内情的调音师都可以来举报,然后重罚假唱歌手,重奖举报人,那样才会有意义。假唱,就是对音乐的亵渎。
从前参加超女比赛的时候,确实假唱过,那是电视节目录制中的迫不得已。后来我签约了唱片公司后,即使是去再简陋的校园,都是真唱。接演出时,如果没有真唱条件,我就不去。作为歌手,真唱是理所当然的是一件事,有这样规范市场的规定出台当然值得拍手叫好。
●翟佳(华谊音乐(blog)宣传总监):真唱对某些演出商有压力
我们对《条例》绝对地支持。这个新规的出台可能会增加一些演出的成本。从艺人角度讲,我们公司都是实力派,尤其是羽·泉、张靓颖等等。事实上,我们有时候还会跟演出商因为这个发生矛盾,因为如果要真唱的话,需要增加设备和成本。但是可能有些地方的演出商在设备上并不具备做真唱表演的条件,曾经还有过迫不得已因为演出商的预算问题,而无法真唱的情况。我们觉得这次新规对演出商是一个压力。而且以后我们和演出商在协调的时候,也可以做到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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