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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购物指南:反假唱就看春晚的了(6)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23日16:20  精品购物指南

  【评论】如何定义“营业性演出”

  ◎ 文隽(香港电影金像奖前主席)

  看到“假唱”将会受罚这么一则新闻,想到很多假唱事例。这个关键在于,是否是营业性演出。

  我们的理解,凡演唱会、或公开演出而以卖票作商业行为者,当然都属营业性演出。卖的既然是表演者的演唱能力(及舞台表现技巧),那么,如果用预先录好的声带,对口型装模作样当现场演唱(即假唱),当然属欺骗行为,相信任何人都会同意,这样的演出除遭谴责外,更应受惩罚!

  这种现象虽然不是大多数,却普遍存在。所以一直以来都有乐坛大腕,声嘶力竭地责备、不屑和谩骂。最主要的观点,是认为这样做有违职业道德,有欺骗乐迷(消费者)之嫌。而他们主要针对的,都是那些刚出道、实力不足、经纪公司又刻意吹捧的平民偶像。要知道,在录音室里灌制歌曲,今时今日的技术,谁都能成为歌王歌后!只有现场真唱,才能以实力见高下。

  但有时亦听过一些资深歌手辩护解释,他们在舞台上假唱,乃情非得已。譬如为了配合激烈快节奏的舞步,怕哪一口气喘不过来,为求保险,情愿放声带配合,反正那也是他自己的歌声,所以不应以“假唱”谴责;更有些时候,现场的音响喇叭扬声器不好,真唱效果,反倒比不上“假唱”,这个时候用“声带”作假,也就无可厚非。

  我有兴趣知道的,是这个所谓“营业性演出”,是否包括指电视台的综艺节目,及转播的一些晚会!例如:金鸡百花奖的演唱环节,我们现场所见,大都对口型假唱;又例如春晚,不成文规定也是公开秘密,播出声带,必然是事先已录好的,现场张嘴对歌,也是做做样子而已!

  我们当然赞成不可假唱及假演奏,但凡事都有特殊,如果将这条例僵化地执行,恐怕现在还未到时候。

  本报记者 白郁虹 吕佳 韩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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